2026年10月10日,农业农村部正式发布了《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071号)。为更清晰、更全面了解《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修订前后变化,本文基于2017年9月3日发布《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568号),系统梳理新旧版本条款差异,研判本次修订对农药生产企业、审查机构及行业监管带来的深远影响。
本次修订立足农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有助于持续规范农药生产准入管理、有序淘汰落后产能,推动行业朝着集约化、绿色化、规范化方向转型升级,为筑牢农药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底线、夯实国家粮食安全根基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1 基本信息对比

2 正文条款对比
以下是针对新旧细则正文开展逐条比对,梳理各项条款的具体差异。部分条款发生重大调整,如新规明确“生产场所应当相对独立,不得为与其他农药企业共用的生产场所,也不得为租赁的其他农药企业的生产场所。”


说明:“差异性质”标注为新增/扩充/变更/删除/表述调整/机关名称变更。
3 附件对比

4 小结
主管部门名称统一:通篇“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统一为“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并新增简称定义。
审查流程前移与整合:将“受理后开展书面审查和技术评审”一句并入第八条,第十一条相应删除,流程表述更集中。
申请与变更情形扩充:第五条增列“新增生产地址”;第六条增列“企业地址名称”“缩小生产范围”;第七条报告内容增列“检验人员”“生产布局”“管理制度”。
生产场所与区域隔离要求强化:第十八条及审查表3.2、3.3新增“生产场所相对独立”及“非农药产品区域有效隔离”要求。
化工园区准入门槛提高:审查表3.1(3)将化学农药企业改变生产地址的园区要求由“市级以上”提升为“省级以上”。
质量管理要求细化:第二十四条(三)增列“留样”;第二十三条增列“环境条件”。
其他要求条目增加:审查表“六、其他要求”新增“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审查项。
条款替换与附件重编:第三十二条由过渡性条款替换为“家用卫生杀虫剂须在许可证上注明”;附件编号改为1—1、1—2、1—3。
施行与废止: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7年9月3日发布的农业部第2568号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