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康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康乔”)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1237号),维持合肥中院一审判决,判令安徽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山东康乔专利产品“环己螨酯”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00万元。该案系农化行业打击“隐性添加”式专利侵权的标志性案例,彰显司法对创新的强保护。
专利技术遭“伪中药”掩盖,法院揭穿侵权本质
涉案专利为山东康乔自主研发的“一种有机硫类化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专利号:ZL202110831212.4),核心化合物“环己螨酯”是其多年科研结晶。法院查明,安徽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对外宣称“中草药提取”“天然植物制剂”,并以“源头厂家”名义销售含环己螨酯成分的“卵螨专用助剂”。第三方检测证实,该产品非法添加了山东康乔专利技术。
针对被告“无化工能力、仅做中药提取”的辩解,最高法院指出,其以“中药”为幌子销售含专利成分产品,构成直接侵权,刻意隐瞒成分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农业安全。
最高法院一锤定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判决明确,以“隐性添加”“伪装概念”规避责任的行为无法逃脱法律制裁。被告利用“天然”“中药”标签牟利属恶意侵权,法院全额支持100万元赔偿,体现严惩态度。
山东康乔表示,此案震慑了行业“挂羊头卖狗肉”乱象,公司将持续加大维权力度,对侵权行为“零容忍”,以法律手段维护创新成果,推动行业良性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