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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药出口由规模扩张向价值跃升转型的关键问题

来源:《世界农药》2026 ,48 (08)

作者:赵可利 —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中国是全球农药制造和供应体系的重要参与者,已形成从基础原料、专用中间体、原药、制剂到装备、包装和技术服务的完整产业链。随着出口规模持续扩大,农药出口对产能消化、企业经营和全球植保供应的影响显著增强。据统计,2025年中国农药出口额实现近180亿美元,出口量和市场份额具有较强优势。然而,规模优势并未等比例转化为价值优势,企业普遍面临″有订单、低利润″、″产品在中国、价值在境外″的结构性矛盾。

中国现行农药管理制度以保障境内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和人畜健康为基本目标。随着出口占比提高,监管制度还需同时回应解决出口便利化、质量信用、目的国登记、国际标准、跨部门政策和国际履约等″多难″问题。2026年5月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第1020号公告对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制度作出优化,为按照境外需求开发产品、拓展制剂出口提供了更大空间;同年开展的禁限用农药非法生产、非法销售、非法添加(以下简称″三非″)集中整治,则进一步强调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和后果严惩。这表明农药出口治理正由单纯″准予出口″转向″便利化与高质量并重″。

以下基于行业调研、企业座谈和会议讨论,从出口价值分配、制度平衡和产业组织三个层面,分析农药出口转型的主要约束,并提出企业与政策两端的实现路径。

1 中国农药出口进入价值重构阶段

1.1 规模优势与市场价值不匹配

中国农药出口的突出特表现为产业链供给能力强,而价值链分配能力不足。以全球主要农药市场为例,中国农药产品市场占有率接近60%,但价值分配只有25%左右,实物占有率明显高于对应的市场价值份额。形成这种差距的主要原因并不在制造环节本身,而在目的国登记、品牌、渠道、应用技术、终端服务、融资和风险承担等环节。

在传统B2B模式下,中国企业多以原药、通用制剂或定制加工进入市场,价格透明、可替代性强,进口商和登记持有人掌握客户及终端数据,因而能够获得更高的渠道利润和品牌溢价。即使出口退税、原料成本或汇率发生变化,缺乏登记和渠道控制权的供应商也常被迫通过降价让渡政策收益。因此,扩大出口数量并不必然能改善行业利润。

1.2 国内政策具有显著的全球产业链外溢效应

中国在部分农药原药和中间体上的全球供应占比较高,税收、环保、登记、生产许可等政策调整会改变原药与制剂的相对成本,并通过贸易传导影响境外制剂企业的开工率和采购结构。若原药、中间体和制剂政策不同步,可能出现″制剂价格低于境外企业使用中国原药加工后的综合成本″等倒挂现象,进而推动境外企业改为直接进口中国制剂,或者重新布局本地生产。因此,农药产业政策不应只评估国内静态影响,还应评估全球供给弹性、替代产地、上下游税政差异、境外加工能力和主要进口国响应等。政策外溢效应越强,越需要跨部门开展全产业链影响评估。

1.3 出口目标应由增量扩张转向结构和利润改善

中国农药出口仍有增量空间,但行业更迫切的任务是提高单位出口价值和利润留存率。未来评价出口质量,应从出口额、出口量扩展到制剂占比、自主登记覆盖率、自有品牌收入、渠道控制力、合规事件率、客户集中度、回款周期和利润率等指标。这意味着出口工作要从″把产品卖出去″升级为″以稳定质量进入市场、以登记形成准入、以服务创造需求、以品牌形成复购、以标准证明价值″。规模是基础,价值获取才是转型的核心。

2 高质量出口面临的关键矛盾

2.1 EX登记的信用功能与便利化边界

EX登记即″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既不能异化为境内PD登记(中国农药正式登记)的复制,也不能退化为无实质审查的通关盖章。境内PD登记直接关系中国农业生产、食品链和生态环境,需要完整评价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EX登记则主要确认境内生产和出口的合规条件,目的国登记才是最终的市场准入。

农业农村部第1020号公告(2026)《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管理规定》允许有效成分未取得境内登记的产品在符合条件时申请EX登记,对已登记有效成分的制剂不再受境内含量、配比和有效成分数量等限制,同时保留境外允许使用证明、产品化学和毒理学资料、生产许可及不在境内销售使用承诺等要求。这一规定设计体现了″适度审查、目的明确、风险隔离″的原则,实施重点应是稳定规则、提高审评效率、强化证后追溯,而非在″全放″与″全严″之间反复摆动。

2.2 出口质量责任在生产国与进口国之间分配不清

成熟市场通常具备登记核验、进口检验和市场抽查能力,低能力市场则可能无法识别进口产品是否与登记产品一致。中国作为农药主要生产国,若完全把责任推给进口国,假劣产品可能利用监管差异进入市场;若对全部出口实施高强度前置检验,又会显著增加合规成本和通关时间。

合理模式应是风险分级:对高投诉国家、低监管能力市场、历史问题企业、高风险品种和异常价格订单提高抽检强度;对信用良好企业、稳定目的国和可追溯供应链实施便利化。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登记、许可、生产端监管,以及出口产品合法性审核;海关负责产品质量抽检、口岸检验;行业协会和企业承担质量承诺、追溯和境外不良事件反馈,形成闭环。

2.3 国内安全监管能力与国际市场服务需求不匹配

中国农药监管资源长期集中于境内安全评价和市场监管,出口服务力量相对有限。随着出口比重提高,企业对目的国法规、登记资料、试验数据互认、官方证明、市场风险和国际标准的需求快速增长。若公共服务能力不能同步提升,企业只能重复建设海外研究团队,造成高成本和信息碎片化。

尤其是创制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生物农药和卫生用农药,往往面临标准物质、检测方法、资料桥接和目的国分类差异等基础性障碍。出口服务不能替代监管,但应成为现代农药治理的重要组成。

2.4 过剩产能与地下产能共同放大低价竞争

一般过剩产能主要通过市场出清,但中国目前农药生产许可相对后置导致难以进行产能调控、地方招商竞争激烈和项目信息不透明,从而削弱前端预警作用。地下产能则直接破坏公平竞争和质量安全。当前违法行为呈现隐蔽化、链条化、跨区域化和技术要求高的″三化一高″特征,给查处带来较大难度,需要跨区域线索协查、权威检测、规范抽样和完整证据链。

2026 年″三非″集中整治明确打击无证生产、超范围生产、非法来源产品加工、销售假劣农药和非法添加具有农药功效的其他物质,并将氟雷拉纳类似物等″隐性物质″列为重点。治理地下产能既是国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也是保护出口价格体系和中国制造信用的基础。

2.5 行业协同需求与反垄断边界并存

国际农药市场中的恶性低价、重复登记和渠道冲突,使企业产生″抱团″诉求。但行业协同不能演变为价格合谋、产量分配或客户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

可行的协同领域包括公共市场研究、法规预警、标准共建、知识产权保护、假劣线索共享、应收账款风险提示、联合培训和公共品牌建设等。企业之间可以在合规框架内共享非竞争性公共信息,但应保留独立定价和独立交易决策。

2.6 跨部门政策和国际履约风险增加

农药原药、制剂和中间体分布在不同海关税号和监管目录中,税收、环保、新化学物质、危险化学品、知识产权和出口管制政策分别由不同部门负责。若政策只覆盖某一环节,可能形成原药与中间体、境内生产与境外加工之间的成本错配。

国际层面,《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等涉及化学品、农药制剂及其进出口程序,其以事先知情同意(PIC)程序为核心机制,持续影响大宗农药老品种的贸易条件和再评价进程。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质(PFAS)议题也在欧洲快速演进,欧盟正推进更广泛的限制和风险管理。需要强调的是,含氟农药并不当然属于PFAS,但创制企业应在候选化合物分子设计阶段开展结构筛查和全生命周期风险评估,避免后期发生高额沉没成本。

3 企业端的价值跃升路径

3.1 以境外自主登记构建市场进入权

农药目的国登记是市场准入权和产业链的博弈权。企业掌握农药登记证后,可以自主选择供应工厂、进口商和经销商,能够积累终端数据、调整产品组合,并减少客户以登记资源压价的空间。自主登记不等于必须自建全部渠道,但能显著提高合作谈判的可选择性。

农药登记投资应遵循组合管理原则:对大市场和核心作物布局战略性自主登记;对中小市场通过授权、联合登记或并购当地登记资源进入;对高度同质化的大宗品种,优先评估既有中国登记资源的合作利用,避免重复投入。

3.2 把质量、应用技术和服务转化为可计价价值

高质量不能仅仅停留在有效成分含量合格上。境外市场更关注制剂稳定性、桶混兼容性、低温或高温储存、喷雾性能表现、作物安全性、包装耐久性、标签可读性和技术响应速度等。因此,企业应围绕当地作物、病虫草害谱、施药装备和农户习惯开发产品,而不是把国内配方简单移植。

服务应形成规范化技术和标准化产品,包括田间试验方案、作物解决方案、经销商培训、药害处理、抗性管理、库存管理和数字化农事支持等。只有当客户能够识别并验证这些价值,企业才可能获得持续溢价。

3.3 坚持差异化定位和专业化协同

并非所有企业都适合向终端延伸,也并非所有农药企业都要死磕创制新农药这一条赛道。农药原药企业、制剂加工企业、贸易渠道企业和创制企业应基于技术、资本、人才、合规和市场积累选择主航道。产业链升级是全行业的目标,不是要求单个企业包揽全部环节。

专业化协同可以通过长期供应协议、联合开发、登记授权、共同试验、区域渠道合作和质量责任协议实现。合作的前提是边界清晰、质量一致、知识产权可控和利益分配透明。

3.4 发展专业国际服务机构,降低重复成本

应培育一批专门服务农药国际化的法规、登记、试验、市场研究、法律、财税、媒体和数据机构。公共市场信息可以一次研究、多家使用,企业再根据自身产品和客户进行二次验证。

专业服务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不应只是″代办″,而应包括持续数据库、当地专家网络、法规变更响应、项目管理和责任保险。行业协会可建立机构评价和信用机制,减少信息不对称。

3.5 优化产品结构,提升创制和绿色产品出口能力

中国农药出口结构应逐步增加创制农药、差异化制剂、生物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和卫生用农药。对创制农药,可探索″境外先登记、境内同步推进″的路径,″走出去″的同时不应放弃中国市场和境内登记。对生物农药,要优先解决标准物质、分析方法、质量一致性和活性评价等共性基础问题。

企业还应建立国际合规前置评估机制,对具有农药活性的候选化合物开展专利自由实施、国际公约、再评价、PFAS定义适用性、环境持久性和主要市场政策趋势筛查,把合规风险纳入研发立项,而不是在登记后补救。

3.6 理性选择产品出海与产业出海

产品出海仍应是发挥中国完整制造体系优势的基本方式。境外建厂应基于当地市场规模、进口限制、本地化要求、物流成本、服务时效和供应安全作出市场化决策。若仅为规避短期登记或税收政策外迁,容易低估境外合规、汇率、政治、人员和治理成本,造成投资风险。

可采用分阶段模式:先通过产品出口和当地登记验证市场;再设仓储和技术服务团队,达到稳定规模后评估本地分装或制剂加工;最后才考虑重资产的产业布局。

4 政策端的治理重点

4.1 建立出口农药质量风险监测和追溯机制

农业农村、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可建立风险信息共享机制,汇集口岸查验、境外通报、企业投诉、异常价格和质量抽检数据;推动批次编码、关键原料来源、委托加工关系和出口目的地可追溯;对重点市场开展专项抽检时,应兼顾执法严肃性与正常贸易效率。

4.2 打击非法贸易与出口信用建设衔接

地下工厂、非法添加和假劣产品会同时破坏国内安全和海外信誉。因此,应加强跨区域执法协作、检测方法研发和实验室中国计量认证(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体系建设,完善举报奖励和典型案例通报。对查实的严重违法企业,将其相关信息纳入出口风险分级;对长期合规企业,给予信用便利。

4.3 强化跨部门全产业链政策一致性评估

涉及出口退税、环保、新化学物质、危险化学品和海关税号的政策调整,应同步评估原料、中间体、原药和制剂,防止只调整下游而把竞争优势让渡给境外上游。建立农业农村、财政税务、海关、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与行业的常态化沟通机制,重大政策设置合理过渡期。

4.4 推进数据国际互认、标准参与和合规预警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数据互认(MAD)体系以OECD试验准则和良好实验室规范(GLP)为基础,使参与经济体接受符合条件的安全性试验数据,能够减少重复试验和非关税壁垒。中国应持续提升GLP合规监测、试验质量和国际沟通能力,推动更多数据被主要市场接受。同时,要建立国际公约、主要经济体再评价、PFAS及其他新兴议题的行业预警机制,形成″监测—研判—企业提示—政策应对—替代方案″闭环。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不能只追求席位,应围绕优势品种、分析方法、制剂质量和生物农药评价形成可落地成果。

综上,中国农药高质量出口的关键矛盾与治理方向汇总于表1。

表1· 中国农药高质量出口的关键矛盾与治理方向

中国农药出口由规模扩张向价值跃升转型的关键问题

5 结论

当前,中国农药出口已经完成从″能不能卖出去″到″如何在全球市场获取更多价值″的阶段转换。下一轮竞争不只发生在制造成本上,而将集中于目的国登记、质量信用、品牌渠道、应用技术、国际标准、数据互认和合规治理等方面。

高质量出口需要同时处理若干平衡:EX登记既要有信用又要便利,质量监管既要守住底线又要提高效率,产业协同既要减少内耗又要遵守反垄断规则,产业出海既要服务市场又要防止政策套利,创新既要提高效率又要前置识别国际环境风险。

因此,农药企业应尊重自身禀赋,选择最具优势的价值链环节,通过专业化协同形成产业整体能力;政府和行业组织应提供稳定制度、质量治理、跨部门协调、国际规则参与和公共服务。只有把规模优势转化为登记权、标准权、品牌权、渠道权和服务能力,中国农药才能真正由″世界工厂″迈向全球植保价值链的重要组织者。

(本文为作者在第13届植物保护产品国际贸易发展大会上的发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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