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农业农村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综合整治行动部署要求,福建省聚焦重点区域,紧盯关键环节,严厉打击农药领域违法行为,规范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秩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以案示警、以案促治震慑效应,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筛选六起农药领域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 福鼎市某化肥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27日,福鼎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福鼎市某化肥经营部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当日,该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货架摆放“精草铵膦铵盐”“虫螨腈”等10种农药,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农药经营许可证。2026年5月28日,福鼎市农业农村局依法立案调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仓库和经销台账进行现场检查,调取相关进货凭证、销售凭证等证据,并对涉案农药采取登记保存等措施。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4月30日至5月26日期间,分3批从柘荣县某农资有限公司购进“草甘膦铵盐”1,000包、“精草铵膦铵盐”40瓶、“13% 2甲4氯钠水剂”100瓶、“吡嘧磺隆”和“双草醚”30套、“甲维·虫螨腈”40瓶、“虫螨腈”10瓶、“吡虫·仲丁威”40瓶、“精草铵膦铵盐”20瓶、“草铵膦异丙胺盐”10瓶,上述10种农药均从同一上游供货商购进,至案发已销售部分产品,货值金额合计6,210元,违法所得941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存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违法行为。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福鼎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福鼎市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尚未销售的“草甘膦铵盐”等农药产品,没收违法所得941元,并处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农药经营许可制度是保障农药质量安全、防范药害风险、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准入门槛。本案中,当事人作为化肥经营部,在未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购进并销售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农药经营应取得许可证的规定,属于典型的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福鼎市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后迅速开展现场检查、固定“无证经营”关键事实,依法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产品并处罚款的决定,既惩戒违法行为,也阻断无证主体再次进入农药市场。案件警示农药经营者必须持证经营、守住准入底线。
2 三明市清流县某有限公司经营假农药案
【基本案情】2025年11月14日,清流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收到长汀县农业农村局违法线索移送函,称清流县某有限公司在拼多多上销售标称带有防治根线虫功效的微生物菌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提取了涉案证据。2025年11月18日,清流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从某肥业有限公司采购了1件(20包)该批次涉案微生物菌肥,进货单价是18元/包,于拼多多经营网店销售该涉案产品18包,销售价为43元/包,实现违法所得774元,涉案货值860元。
【处理结果】微生物菌肥宣传防治根线虫功效,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该产品认定为假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版)》序号66违法程度轻微,清流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74元和涉案产品2包,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微生物菌肥属于肥料产品,不具备农药防治病虫害的功能。当事人通过网店购买的宣称可防治根线虫产品,依法认定为假农药。此类虚假宣传误导农户选购,会造成病虫害防控失效、作物减产损失,扰乱农资市场秩序,危害农业生产安全。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开展农资线上农资销售同样要遵守农资监管法律法规。
3 龙岩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22日,龙岩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武平县农业农村局线索移送函,称龙岩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武平县某经营部销售的“30%氟啶虫酰胺·联苯菊酯悬浮剂”农药产品经抽查检测产品质量标准不合格。龙岩市农业农村局于2026年5月25日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25日以1,280元/件的价格从生产企业购进1件涉案农药,于2025年4月1日以1,730元/件的价格销往武平县某经营部,截至案发,涉案农药已全部销售完毕。另查明,当事人曾于2025年10月因经营劣质农药“克百威”被本机关立案查处,本次属于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存在经营劣质农药违法行为,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并参照《龙岩市农业行政处罚(不含渔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龙农规〔2023〕2号)第95一般档之规定进行裁量。龙岩市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30元,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是农资经营主体重复违法、经营劣质农药的典型惩戒案例,对规范农药经营市场、整治屡查屡犯违法行为具有重要的警示震慑作用。本案中,当事人在已有同类违法被查处记录的前提下,再次违规经营劣质农药,属于典型的重复违法情形。本次依法处罚充分体现了农业农村部门对农资领域重复违法行为从严监管、严肃追责的执法导向。同时,本案警示广大农资经营主体,必须坚决杜绝销售假劣农药,过往存在违法记录的经营主体更应强化合规经营意识、严守法律红线,切勿心存侥幸、屡查屡犯,共同维护安全规范、公平有序的农资市场秩序,筑牢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
4 厦门市湖里区某百货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6日,厦门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投诉,称拼多多平台某店铺(厦门市湖里区某百货店)销售假农药。2025年5月23日,厦门市农业农村局依法立案调查。因当事人拒不配合案件调查工作,执法人员采取电话通知、邮寄文书、跨区域协查、平台信息调取、身份核查、属地走访等调查措施,固定证据。经查,当事人在厦门市注册虚假经营地址,并冒用伪造的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农药经营许可证在拼多多平台注册店铺销售精草铵膦铵盐农药。经送检投诉提供的精草铵膦铵盐,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且检出百草枯二氯化物含量为2.4%。
【处理结果】当事人存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厦门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85的规定,厦门市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99,839.27元,罚款2,798,874.89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是网络农资领域查办无证经营农药的示范性成果。当事人依托电商平台,无证冒用伪造许可证线上售药,突破农资准入底线。此类网络无证经营行为普遍存在进货渠道不明、质量管控缺失、无专业用药指导、不建立销售台账等问题,线上监管盲区多,极易引发农作物药害、农产品质量不达标等风险,扰乱农资市场秩序,损害农户与合法经营者权益,直接危害农业生产安全。本案有力破除农资经营者侥幸心理,压实经营主体守法责任,强化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刚性约束,对规范线上农资经营、净化农资市场、保障农业安全生产,具有较强的警示和示范推广意义。
5 漳州市某农资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基本案情】2026年6月12日,漳州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厦门市农业农村局案件协查函,函件载明漳州市某农资有限公司向厦门市同安区某农资店销售的一款33%精草铵膦・草甘膦可溶液剂,存在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受托方商标的标签违规情形。6月17日,漳州市农业农村局进行立案查处。6月22日,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位于漳州市龙文区的经营仓库开展现场检查。调查过程中结合山东省商河县农业农村局协查复函,核实涉案商标的转让时间与权属情况。经查,该农药生产委托方山东某化学有限公司标注受托方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商标。当事人销售涉案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数量为10件,其中,库存7件(含召回已售1件),已售厦门某农资店3件,货值金额2,400元,违法所得720元。涉案农药为委托加工产品,生产时农药产品商标归受托生产企业所有,违反了委托加工农药不得标注受托方商标的监管规定,属于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漳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裁量标准,漳州市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涉案精草铵膦・草甘膦83瓶,罚没人民币5,72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是农业农村部第925号公告实施以来漳州市首例农药委托加工产品违规标注受托人商标案件,明确了委托加工农药商标标注的合规边界,厘清了“委托加工产品不得标注受托方商标”这一规定的适用标准,有效纠正农资企业不规范标注行为,补齐细微领域监管短板,实现新规落地执法首案突破,进一步规范辖区农药市场经营秩序。
6 福建省莆田市黄某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基本案情】2026年6月30日,莆田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线索,反映福建省莆田市某小区内218棵荔枝果树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喷洒农药等情况,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开展核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黄某雇佣工人正在开展施药作业。2026年7月2日,莆田市农业农村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的溴虫氟苯双酰胺、氟菌・戊唑醇两种农药,产品标签登记使用范围不含荔枝,当事人将上述农药施用在荔枝果树上,构成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经资质机构检测,涉案荔枝农残未超标;当事人系一年内初次违法,未引发食品安全后果。
【处理结果】当事人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莆田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农药必须严格按照标签登记范围施用是法定要求,本案涉案荔枝虽农残检测合格,但当事人超标签范围施用农药行为依然违法,执法机关坚持立案查处,严厉打击农药违规使用突出问题,压实种植主体农药使用主体责任,规范种植用药行为,筑牢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该案对广大种植经营主体形成警示,农业农村部门以本案开展以案释法,面向辖区种植户进一步宣讲《农药管理条例》《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督促生产使用者严格执行农药标签使用要求,守护农产品质量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