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事实
2025年1月3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211车间生产除草定的过程中,副产品为甲醇,但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4.77万元,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
以案普法处理情况: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2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77万元。
2 专家评析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这一制度设计的核心目的,是通过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包括设施、设备、人员、管理、应急救援等)的前置审查,从源头上防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从事危险性高的生产活动,防止其“带病上岗”。
国家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目录管理制度。对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甲醇CAS登录号为67-56-1,序列号为第1022号,为危险化学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211车间非法生产甲醇,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当前,一些化工、生物科技企业为规避必须的安全投入和法定的办证程序,存在“先上车后补票”甚至“只上车不买票”的侥幸心理。危险化学品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安全生产许可是法律划定的不可逾越的“高压线”,任何试图绕开许可、擅自生产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