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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概念,两种路径: 中欧如何监管″生物刺激剂″?

大农化网报道: 中国的化肥施用量远超全球平均水平。据统计,欧盟每公顷耕地年均化肥用量约为 75 千克,全球平均水平约为 119 千克,而中国高达 319 千克——约为全球平均水平的 2.7 倍。长期过量施用化肥不仅带来土壤酸化、养分流失、温室气体排放等一系列环境问题,也对农业可持续发展构成威胁。

为此,中国政府在政策层面持续推进化肥减量。2024 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到 2025 年化肥减量化行动方案》也确立明确的减量目标。在此背景下,以生物刺激剂为代表的新型农业投入品,凭借其提高养分利用效率、增强作物抗逆性、改善农产品品质等功效,受到业界和政策制定者的广泛关注。

中国生物刺激剂市场现状

根据中国农业农村部种植管理司的登记数据,2005 至 2025年间,在中国登记并仍在市售的生物刺激剂相关产品共计 18,372个,其中微生物类生物刺激剂产品 11,175 个(约占 61%),非微生物类生物刺激剂产品 7,197 个(约占 39%)。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国产产品占据绝对主导地位,达 97.2%,进口产品仅占 2.8%。

在非微生物类产品中,腐植酸类和氨基酸类占据最大份额,其余为海藻提取物、壳聚糖等其他类别。腐植酸类产品的主导地位,与中国在褐煤(腐植酸主要原料)开采、进口及消费方面的全球领先地位密切相关——早在 1974 年,国务院便发布通知推动腐植酸类肥料发展,奠定了中国腐植酸肥料产业的历史基础。从学术研究看,中国学者参与了全球 22.9% 的氨基酸肥料相关论文和 39.61% 的腐植酸 / 富里酸肥料相关论文的发表(Web of Science,2000–2025年数据),彰显了中国在该领域的研究实力。

在微生物类产品中,细菌类远多于真菌类。芽孢杆菌(Bacillus)、木霉(Trichoderma)、根瘤菌(Rhizobium)、固氮螺菌(Azospirillum)等为产品中最常见的菌属。值得关注的是,约 49.3% 的微生物产品仅含单一菌种,38.7% 含两种菌种,而包含 3 至 8 种菌种的″合成微生物群落″(SynComs)产品也已占有一定市场份额,代表了产品研发的前沿方向。

全球生物刺激剂市场预计将持续增长,中国、欧洲及北美三大市场的年复合增长率分别约为 12.16%、8.17% 和 12.16%(Mordor Intelligence,2025 年)。

 中国的监管与标准框架

目前,中国尚无针对″生物刺激剂″的专项法规,相关产品主要以肥料身份通过农业农村部进行登记管理。现行监管体系的法律基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具体执行依据为《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技术要求则参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在标准体系方面,中国形成了多层次的标准架构:

  • 国家标准(GB/GB/T/GB/Z):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分为强制性、推荐性和指导性三类;

  •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可为强制性或推荐性;

  • 地方标准:由省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团体标准:由学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制定,属推荐性标准;

  • 企业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属推荐性标准。

同一概念,两种路径: 中欧如何监管″生物刺激剂″?

″生物刺激剂″这一概念于 2021 年被正式纳入行业标准,2025年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CISIA)发布了团体标准 T/CISIA 015-2025《生物刺激剂 术语与分类》,标志着中国生物刺激剂标准体系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然而,不同标准之间术语不一致、分类存在重叠等问题仍有待解决。

欧盟的监管框架

相比之下,欧盟在生物刺激剂监管方面走在全球前列。2019 年,欧盟正式发布《肥料产品法规》(Fertilizing Products Regulation,FPR,EU 2019/1009),并于 2022 年正式生效,为植物生物刺激剂提供了统一的法律定义和注册路径。

欧盟法规将肥料产品的原料来源划分为若干″成份材料类别″(Component Material Categories,CMC),其中 CMC 7 专门规范微生物,微生物生物刺激剂须在其框架下进行注册。2024 年,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发布 EN 17700 系列标准,进一步完善了生物刺激剂的技术规范体系。

在农学功效申报方面,欧盟要求植物生物刺激剂的功效声明需基于充分的科学证据,涵盖养分利用效率、非生物胁迫耐受性、品质性状、土壤 / 根际养分活化等维度(相关指导原则由 Ricci 等人于 2019 年提出)。在风险评估方面,欧盟对重金属(As、Cd、Cr、Hg、Pb 等)及致病性微生物(Listeria monocytogenes、Salmonella spp.、E. coli、Enterococci 等)均有严格限量要求。

中欧活性成分分类对比

微生物类别:中欧双方均认可微生物作为生物刺激剂产品的重要功能组分,但允许范围存在差异。欧盟 FPR(CMC 7)目前仅允许固氮菌属(Azotobacter)、固氮螺菌属(Azospirillum)、菌根真菌(mycorrhizal fungi)和根瘤菌属(Rhizobium)四类微生物;相比之下,中国未对微生物种类作限定,除涵盖上述微生物外,还将微藻(Microalgae)纳入微生物类别。

非微生物类别:两套体系的核心差异在于分类逻辑不同。欧盟以原料来源(CMC)为基础进行分类,中国则以活性功能物质为核心进行分类。在对应关系上,中国认可的腐植酸可对应欧盟多个CMC(植物提取物、堆肥、消化残渣、食品工业副产品、动物副产品等),海藻提取物主要对应 CMC 2(植物及植物提取物),氨基酸及其衍生物则可溯源至多类 CMC。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一种原材料可能含有多种功能物质,而单一功能物质也可能来源于多种材料,两套体系之间并不存在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

挑战与展望

中欧生物刺激剂政策比较研究揭示了以下主要挑战与机遇:

标准体系的系统化建设:中国需进一步完善生物刺激剂标准体系,在已有术语与分类标准的基础上,尽快推进产品质量要求、安全评估标准及技术操作指南的制定工作。同时,解决现有不同标准间术语不一致和分类重叠问题,也是当务之急。

公众认知度的提升:目前,中国农户和社会公众对生物刺激剂的概念及功效认知仍相对有限,加大科普宣传和推广力度是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全球监管框架的协调统一: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正在积极推进包括生物刺激剂在内的有益物质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为构建更加统一的全球监管框架提供了重要契机。中国深度参与国际标准制定进程,既是提升话语权的需要,也有助于推动国内监管体系与国际接轨,为中国生物刺激剂产品开拓国际市场创造有利条件。

注:文章整理自比利时根特大学胡欣荃博士在第七届生物农药、生物刺激素及生物肥料国际高峰论坛(BioEx 2026)的演讲内容。



本文首登于世界农化网新出版的以下期刊:

同一概念,两种路径: 中欧如何监管″生物刺激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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