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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原药登记解析:从生产门槛到出口限制,这些要点请收好

 

       2026年5月14日,农业农村部第1020号公告正式落地,仅供境外使用农药(EX)登记迈入2.0时代。新规在申请资格、含量配比、资料要求等方面释放了诸多红利,为企业出海拓宽了路径。但对于原药(母药)这一基础环节,仍有一些关键的门槛和注意事项需要企业提前了解。本文就来系统梳理EX原药登记的生产条件、申请资格、产品界定与出口合规要点,帮助大家少走弯路。

1  生产条件:门槛不低,差异不小

       新规明确,对于有效成分未取得境内农药登记的情形,申请人可以申请该有效成分原药(母药)、制剂的EX登记。

       需要留意的是,原药的生产条件要求相对较高,且不同原药之间的生产条件差异比较大。这不仅仅是登记资料申报的问题,更直接关系到企业是否具备实质生产能力。申请EX原药登记的企业,生产范围应当涵盖相应有效成分(未取得境内农药登记的有效成分除外),并且持有至少一个有效期内的境内农药登记证。

       对于未取得境内登记的有效成分,虽然不要求生产许可证范围必须涵盖该有效成分,但申请人必须是农药生产企业,持有农药生产许可证。也就是说,不具备农药生产资质的主体(如纯贸易公司)暂时还无法申请EX原药登记。

2  原药与母药的界定:一次选对,避免返工

       关于原药和母药的申请,新规中有两个容易被忽视的细节,企业在初次申报时尤其需要注意:

       ❖ 原药可以申请原药和母药:根据生产工艺和产品形态,企业可以灵活选择申请原药登记或母药登记。

       ❖ 母药只能申请母药:一旦某个产品被界定为母药(通常指含有较多添加物、用于进一步加工制剂的中间产品),后续就只能申请母药登记,不能再转为原药登记。

       建议企业在申报前期就做好产品化学分类的确认,避免因分类偏差影响整体进度。

3  出口合规:3个“不得”请记牢

       新规在释放灵活度的同时,也对EX产品的流向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1020号公告指出,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产品需遵守以下3点:

       ❖ 不得在境内销售和使用:EX产品仅限出口,不应在境内流通。

       ❖ 不得委托加工、分装:EX登记产品应由登记证持有人自行生产。

       ❖ 不得出口到登记证标明以外的国家(地区):产品出口目的地应与登记证标注一致。

       这3点是EX登记合规管理的基础框架,也是海关与农业部门协同监管的重要依据。建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建立相应的内控机制,确保产品流向清晰可查。

4  小结

       EX新规为企业出海提供了更大的操作空间,但合规的门槛和细节仍然不少。在处理原药登记或涉及“境内未登记”成分的产品时,建议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确认原药(母药)属性:明确产品分类,原药可申请原药和母药,母药不可转为原药。

       核实自身生产资质:确认是否持有有效的境内农药登记证及生产许可证,未持境内登记证的企业暂不具备申请资格。

       做好出口流向管理:建立合规内控体系,确保产品不流入境内、不委托加工、不超范围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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