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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A批准在即,先正达突然起诉巴斯夫

 

       7月15日,先正达(Syngenta)向美国特拉华州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巴斯夫(BASF)新款玉米除草剂Ridivex侵犯其竞争产品Storen的相关专利,并同时申请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试图通过法院禁令阻止Ridivex在获得EPA登记后按计划进入市场。

       如果法院批准禁令,Ridivex即使获得EPA登记,也可能无法按计划进入今年美国玉米市场。

       这不仅是一场普通的专利诉讼,更是一场围绕上市时机、渠道窗口和市场首发优势展开的竞争。

为什么是现在?

       Ridivex尚未正式上市,EPA登记预计“数日内”完成。这属于典型的针对新品上市前发起的专利诉讼(pre-launch patent litigation)。先正达选择在这个时间节点申请禁令,真正目的并非未来获得赔偿,而是:阻止Ridivex进入即将开始的下一轮经销商订货季。

       美国玉米除草剂市场拥有明显的采购周期——每年6~9月是经销商集中完成下一年度采购计划的关键窗口。先正达在诉状中直言:“6~9月的经销商采购窗口是决定全年销售成败的关键拐点。若竞争产品在此期间或之前进入市场,可能在产品到达种植者之前就已抢占市场份额。”

       对于先正达而言,及时获得禁令的重要性,可能高于未来获得损害赔偿。对于季节性农药而言,错过一个销售季,不只是损失几个月,而可能意味着整个产品生命周期的市场节奏被打乱。

为什么选择特拉华州法院?

       本案并非在巴斯夫总部所在地提起,而是选择了美国特拉华州联邦地区法院。由于大量跨国企业选择在特拉华州注册,公司法和知识产权案件长期集中于特拉华州联邦法院,因此跨国企业之间的重要商业诉讼在此提起并不罕见。

专利诉讼发生在法院,但真正决定商业成败的,往往仍然是渠道

       很多人认为农药竞争发生在农田层面。事实上,在美国市场,一款新品能否成功,经销商订货(Distributor Booking)才是决定性因素。

       6~9月,经销商已基本确定下一年度库存方案。如果这个阶段输了,第2年的市场格局基本已经定型。先正达申请禁令,实质上是在保住今年的经销商订货窗口。

       这也是为何先正达在诉状中强调,Ridivex将作为Storen的直接竞争产品进入市场——一旦经销商在订货季选择Ridivex,先正达即便几年后赢得专利诉讼,失去的市场份额也难以收复。

产品背景:殊途同归的核心配方

       两款产品均面向美国高端玉米除草市场,并依托砜吡草唑(pyroxasulfone)提供长效残留控制,因此形成直接竞争关系。只是施药窗口略有不同:Ridivex更强调早期苗后施用(Early POST+Residual),而Storen则更偏向苗前封闭处理(PRE)。

       ❖ Ridivex(巴斯夫):含氟吡草腙(diflufenzopyr)、麦草畏(dicamba)和砜吡草唑(pyroxasulfone)三元复配,内置作物安全剂。该产品提供强大的触杀效果和长达8周的残效控制,可防除200多种阔叶杂草。巴斯夫于2026年3月正式对外发布该产品。

       ❖ Storen(先正达):含氟吡草酮(bicyclopyrone)、硝磺草酮(mesotrione)、S-异丙甲草胺(S-metolachlor)和砜吡草唑(pyroxasulfone)4种活性成分,加专利安全剂MetaSafe™。Storen是首个也是唯一一个含有作物安全剂的砜吡草唑类玉米除草剂,已于2024年种植季商业化上市。

关键看点:安全剂组合专利成为新战场

       本案争议并非砜吡草唑这一活性成分本身,而是其与作物安全剂组合所涉及的专利权利要求。安全剂能够提高玉米对除草剂的耐受性,使产品在扩大杀草谱的同时保持作物安全。

       先正达在诉状中指控Ridivex“不当使用其专利保护的化学配方”——涉及除草剂与安全剂的特定组合方案。这意味着,即使活性成分相同或相似,通过差异化的安全剂配方和组合比例,企业仍可构建专利壁垒。

       近年来,美国玉米除草剂新品越来越多依靠安全剂设计实现“提高选择性”而非单纯开发新活性成分,安全剂相关专利的重要性正在快速提升。

一件13年前的专利,为何今天仍是竞争武器?

       还有一个细节值得关注。

       本案依据的美国专利US 8,404,618 B2并非一件“新专利”,而是一件授权已超过13年的老专利(2005年4月29日申请,2013年3月26日授权)。

       2017年,拜耳(Bayer)曾向美国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提起IPR程序(IPR2017-01332),试图宣告该专利部分权利要求(第1-5项和第7-12项)无效。拜耳引用的现有技术中使用了一个实验代号“KIH-485”来指代某种除草剂,但PTAB认为,这些参考文献均未公开KIH-485的化学结构或分子式。PTAB特别指出,在优先权日前后公开的一份文献明确表示“KIH-485的化学、归趋和作用信息尚未公开”。因此,PTAB裁定:不能用申请日之后的证据来证明一个实验代号就是指代特定化合物。

       最终,PTAB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 “拒绝立案”(Institution Denied) 的决定。拜耳随后请求复审(Rehearing),但在2018年4月2日也被驳回。PTAB拒绝启动IPR程序,并不意味着该专利被司法确认为“有效”,而是认为拜耳当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达到启动IPR审查的门槛。尽管如此,该专利最终未因这次IPR程序而被宣告无效。

       与此同时,根据公开专利数据库显示,在部分国家和地区,该专利家族的同族专利已因未缴年费、撤回或保护期届满等原因失效,但美国专利US 8,404,618 B2目前仍维持有效,也是本次诉讼的核心法律基础。

       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跨国公司真正长期维护的,并不一定是数量最多的专利,而是那些能够影响核心市场竞争格局的关键专利。

       2017年,拜耳试图通过IPR程序挑战这件专利;2026年,巴斯夫又因同一件专利遭遇侵权诉讼。近10年过去,竞争主体变了、产品更新了、市场环境也发生了变化,但这件专利仍然处于竞争的中心。这或许说明,在美国玉米除草剂市场,围绕安全剂组合构建的知识产权壁垒,至今仍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

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为什么先正达没有去挑战EPA的登记审批,而是直接挑战产品上市?

       很多企业误认为“获得EPA登记即可顺利商业化”。事实上美国市场还有另一套体系:专利诉讼+禁令。

       EPA批准仅代表产品获得监管许可,而能否真正推向市场,还需面对知识产权挑战。对于计划出海美国的中国企业而言,这是值得关注的一课:监管决定产品能不能卖,专利决定产品什么时候卖、能卖多久。

       我的观察,这起诉讼至少说明了3个趋势:

       第一,专利竞争已经从活性成分延伸到产品体系。过去争的是一个化合物,今天争的是安全剂、组合配方、施用体系、标签用途。真正保护的是解决方案,而不仅仅是一种原药。

       第二,美国农药竞争越来越像“上市战争”。EPA决定产品是否具备上市资格;法院决定产品能否按计划上市;渠道最终决定产品能卖多少。三套体系共同决定了一款农药新品的商业命运。

       第三,市场窗口正成为新的竞争资源。越来越多企业不是等产品上市后再竞争,而是在上市之前,围绕审批、专利、渠道、供应链提前展开竞争。未来,大品种之间的竞争,很可能越来越多发生在产品正式销售之前。

       这起诉讼真正值得关注的,并不是法院最终判谁输谁赢,而是它再次提醒整个行业:今天农药新品的竞争,已经从研发竞争演变为商业化竞争。研发决定产品能否诞生,而专利、监管、渠道与上市节奏,共同决定产品能否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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