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斯夫欧洲公司(以下简称“巴斯夫”)近日在中国就其苯嘧磺草胺的一种特定晶体形式(晶型)专利(专利号:ZL200780040911.5)维权案件取得生效胜诉结果。
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定: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施的制造、销售以及许诺销售苯嘧磺草胺原药的行为侵害了巴斯夫拥有的涉案发明专利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巴斯夫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庭审后,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涉案专利保护的是苯嘧磺草胺的一种特定晶体形式,即一种晶型,以及该晶型的制备工艺和以该晶型作为活性成分的除草剂制剂。该晶型既可存在于原药中,也可存在于最终制剂产品中。该技术体现了巴斯夫对活性成分晶体结构开展的技术创新,对产品性能、稳定性、工业化生产以及应用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生效裁判结果进一步体现了涉案晶型专利的法律保护意义,也表明依法授权并维持有效的晶型专利,作为农药领域发明专利保护的重要技术类型之一,应当依法受到尊重和保护。
苯嘧磺草胺是巴斯夫研发的重要除草剂活性成分。围绕苯嘧磺草胺等关键活性成分,巴斯夫通过持续研发投入,建立并维护了涵盖化合物、晶型、工艺、用途及制剂等方面的专利组合,以保护相关创新成果。
作为全球化工与农业解决方案领域的重要参与者,巴斯夫始终将创新视为核心驱动力,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巴斯夫将持续关注市场情况,并对任何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依法采取必要法律措施进行维权,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创新成果。
巴斯夫在此也呼吁广大农化行业同仁尊重包括晶型专利在内的各类有效知识产权,在产品研发、登记、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出口及商业推广等环节开展充分的知识产权合规审查,共同维护公平、有序、可持续、以创新为导向的市场竞争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