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5年全球农药监管新政概览
本文基于全球主要农药监管机构2025年公布的政策法规和新闻报道,结合相关调研,以地区和国家为主线,总结了2025年世界各国和各地区出台的农药监管新政策、新举措,其中涉及较多的是化学农药活性成分的禁用、限用和新成分的批准。
1 欧盟
1.1 禁限用
1.1.1 已到期的活性物质
2025年,欧盟委员会在官方公报发布实施条例(EU)2025/787、(EU)2025/1092,报告指出多种活性物质的登记已到期(表1),其续展申请或者未提交,或者已提交但又撤回,相关产品已经或即将在欧盟市场面临淘汰。
表1 2025年欧盟市场已到期的活性物质

1.1.2 禁限用的活性物质
2025年5月20日,欧盟委员会在官方公报发布实施条例(EU)2025/910,正式宣布不予续展除草剂活性物质氟噻草胺(flufenacet)的欧盟登记。所有欧盟成员国须在2025年12月10日前撤销含该物质的植保产品授权,相关库存的处理与最后使用宽限期截至2026年12月10日。实施条例指出,禁用的主要原因是:(1)具有明确的内分泌干扰特性;(2)有不可接受的地下水污染风险:氟噻草胺的关键代谢物三氟乙酸(TFA)被证实具有生殖毒性。在欧盟审查的所有相关地下水暴露情景下,TFA的预测环境浓度(PEC)均显著超出欧盟《地下水指令》(2006/118/EC)设定的法定限量标准0.1μg/L;(3)对水生生态系统(尤其藻类)的高风险;(4)基于当前可获得的科学知识与研究数据,未能充分证实在氟噻草胺的实际使用条件下,其对人类(包括施药操作人员、消费者)及非靶标生物的暴露水平可被视作“可忽略不计”;(5)缺乏关于氟噻草胺其他(非TFA)代谢物的充分暴露数据,多项关键风险评估工作无法完成。
1.2 活性物质的批准
1.2.1 新批准的活性物质
2025年,欧盟委员会在官方公报发布实施条例,正式批准了6个新活性物质作为植物保护产品的使用。6个活性物质分别为:枯草芽孢杆菌RTI477菌株、贝莱斯芽孢杆菌RTI301菌株、β-杆状病毒、元素铁、lysate of Willaertia magna、寡雄腐霉B301菌株。
1.2.2 活性物质的续展
2025年1月29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实施条例(EU)2025/150续展批准活性物质甲哌鎓(mepiquat chloride)作为植物保护产品的使用。该物质获批有效期自2025年3月1日起,延长至2040年2月29日。
2025年5月5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实施条例(EU)2025/833续展批准活性物质环草定(lenacil)作为植物保护产品的使用。该物质获批有效期自2025年7月1日起,延长至2040年6月30日。
2025年5月7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实施条例(EU)2025/881续展批准活性物质1-甲基环丙烯(1-methylcyclopropene)使用,并解除其仅用作可密封仓库中收获后储存的植物生长调节剂的限制,允许其在田间进行收获前使用。该物质获批有效期延长至2034年7月31日。
2025年6月11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实施条例(EU)2025/1152续展批准活性物质8-羟基喹啉(quinoline-8-ol)作为植物保护产品的使用。该物质获批有效期自2025年7月1日起,延长至2032年6月30日。
2025年9月16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实施条例(EU)2025/1879续展批准活性物质菜籽油(rape seed oil)作为植物保护产品的使用。该物质获批有效期自2025年11月1日起,延长至2040年10月30日。
2025年10月15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实施条例(EU)2025/2068续展批准活性物质弥拜菌素(milbemectin)作为植物保护产品的使用。该物质获批有效期自2025年11月16日起,延长至2040年11月15日。
1.3 活性物质有效期的延长
通常,在获批有效期临近,物质评估尚未完成或评审决定未投票表决,一般都会发布公告延长物质批准有效期。当然,一旦欧盟的评审决议确定,就会发布物质批准决定公告或物质禁用公告。
2025年,欧盟委员会在官方公报发布实施条例(EU)2025/99、(EU)2025/787、(EU)2025/1489,指出63个活性成分由于欧盟官方无法在有效期届满之前对其再评审做出最终决定,因此获有效期延长的批准。本次有效期获延长的活性物质见表2。
表2 有效期获延长的活性物质


1.4 丹麦禁令
2025年7月7日,丹麦环境保护署(DEPA)正式撤销了23个特定农药产品的批准。这些产品含有6个不同的PFAS相关活性物质:氟啶胺(fluazinam)、氟吡菌酰胺(fluopyram)、吡氟酰草胺(diflufenican)、氯氟醚菌唑(mefentrifluconazole)、氟胺氰菊酯(tau-fluvalinate)及氟啶虫酰胺(flonicamid)。根据是否有替代品,氟啶胺和氟啶虫酰胺实施时间为6个月,其余5个成分为15个月。公告中表明,丹麦环境保护署(DEPA)仍在评估另外10个农药,将在接下来的几个月内做决定。
根据环境署公告,依据国家地质调查局(GEUS)“TriFluPest”项目结论,这些活性物质在常规农事操作条件下即可生成三氟乙酸(TFA),并有明确证据表明其可渗透至地下水,对饮用水、环境和人体健康构成风险。
1.5 农药监管体系更新
作为全球监管标准最严格的地区之一,欧盟再次启动农药监管体系的全面更新。本次更新预计将于2026年第2季度通过。新的要求将在条例发布2年后生效(大约为2028年第2季度)。在此日期前申请有效成分或植物保护产品仍可依据现行要求提交数据。本次修订涉及:
(1)有效成分(AS)的登记资料要求(即EU283/2013);
(2)植物保护产品(PPP)的登记资料要求(即EU284/2013);
(3)植物保护产品(PPP)评估统一原则(即EU546/2011);
主要变更内容包括:
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数据要求,以便纳入与EFSA评估内分泌干扰物性质方法学相关的细节,以及强化避免和减少使用脊椎动物进行标准试验的目标;
毒理学部分引入了使用基准剂量(BMD)方法的可能性,以配合EFSA最近就该方法在风险评估中的应用所发布的指南,并增加了一个关于发育神经毒性的专门章节;
反映关于蜜蜂群体的新保护目标,以及EFSA最近修订的蜜蜂指导文件;
加入了与EFSA最近发布的关于饮用水处理工艺对残留物影响的指导意见相关的新段落。
1.6 安全剂、增效剂独立审批政策
近年来,欧盟对农药产品中非活性成分的监管日益趋严,特别是对安全剂(safeners)与增效剂(synergists)的管理趋于规范。2024年5月29日,欧盟正式发布了一项工作计划Regulation(EU)2024/1487,以逐步审查市场上的安全剂和增效剂,主要涉及吡唑解草酯(mefenpyr-diethyl)、解毒喹(cloquintocet-mexyl)、双苯噁唑酸乙酯(isoxadifen-ethyl)等产品。该计划已于2025年7月8日完成公开咨询,并于2025年12月3日依据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第1107/2009号条例(EC),界定了安全剂与增效剂获批所需的数据要求,并制定市场现有安全剂与增效剂的分批复审工作计划,具体的清单见表3。
表3 列入逐步审查工作计划的安全剂和增效剂清单

2 美国
2.1 美国农药双语标签
根据2022年发布的第5版《农药登记改进法案》(5th Pesticide Registration Improvement Act,简称PRIA5),美国环境保护署[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要求将农药产品标签翻译为西班牙语。西班牙语是美国农场工人的主要语言,EPA认为同时包含英语和西班牙语的标签将使标签上的健康和安全信息更容易获得,从而更好确保农药对人类和环境的安全性。PRIA5规定了不同农药类型进行双语化标签更改的时间表。如表4所示,限制使用农药和非限制使用的急性毒性Ⅰ级大田用途农药是最早需要完成合规要求的农药类型,建议涉及的企业可以提前做好准备。此外,PRIA5仅强制要求将健康和安全部分翻译为西班牙语;EPA联邦不要求农药设备和低风险农药进行双语标签的更改,但不排除各州可能会对市售标签有双语的要求。
表4 农药产品标签翻译时间表(不同产品)

2.2 美国农药登记流程优化
EPA将持续解决农药登记项目积压问题作为首要任务之一。2025年,EPA持续改善登记流程,提升效率,并为农药企业提供更明确的监管预期。
2025年9月30日,EPA农药项目办公室(OPP)联合Censeo咨询集团发布《农药登记业务流程审查与优化最终报告》。报告基于100多份文件审查、近80名EPA工作人员与登记方访谈,聚焦材料完整性审查、初步技术审查、登记再评审三大核心流程,同时覆盖非PRIA申请、员工培训、IT系统整合等辅助领域,共提出79项优化建议。
报告认可OPP目前已取得的成效,包括启用Salesforce内部追踪系统与MyPeST申请门户、扩展指导资源、优化申请处理流程,这些举措有效降低申请人登记卷宗的出错率,加快申请流转与审查速度,缓解积压问题。但报告也指出,工具利用不足、流程碎片化、指导资源滞后仍是目前大量PRIA申请超期的主要障碍。针对存在的问题,报告提出三大改进方案:
(1)工作流程自动化与技术升级:以技术减少人工操作、优化工具效率,自动化材料完整性审查与初步技术审查关键步骤,完善Salesforce系统数据管理以提升数据质量,规避系统功能未充分利用或数据问题引发的流程延误。
(2)流程标准化建设:统一全流程操作规范与管理机制,制定统一申请分类及优先级协议以确保审查标准一致,建立政策文档与操作指南定期更新机制,减少流程碎片化、标准不统一导致的重复工作与决策偏差。
(3)构建客户导向型服务体系:增强沟通透明度与服务规范性,向申请人共享审查核验清单(checklist)以明确材料及审查要求,优化沟通机制并主动同步PRIA登记类型解读、申请进度、政策调整等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问题。
2.3 新活性物质的获批
2.3.1 正式批准的新活性成分
2025年3月11日,美国EPA发布官方公告,宣布正式批准含有新活性物质苯嗪草酮(metamitron)的3款农药产品登记。其中1款原药(986.6 g/kg TC),2款制剂:15%苯嗪草酮SG(ADA 46343 SG)和14.41%苯嗪草酮SC(ADA 46701 SC),作为梨的生长调节剂使用。
2025年5月29日,美国EPA发布官方公告,宣布正式批准含有新活性物质吡啶菌酰胺(florylpicoxamid)的3款农药产品登记。其中1款原药(吡啶菌酰胺950 g/kg TC),2款制剂:9.9%吡啶菌酰胺EC(GF-3840 TURF)、9.9%吡啶菌酰胺EC(GF-3840 AG)。
2025年11月5日,美国EPA发布官方公告,宣布正式批准含有新活性物质三氟吡啶胺(cyclobutrifluram)的5款农药产品登记,其中包括1款原药(三氟吡啶胺850 g/kg TC)和4款制剂:38.5%三氟吡啶胺SC(A22011 T&O)、38.5%三氟吡啶胺SC(A22011 Crop)、41.70%三氟吡啶胺SC(A22417 ST)和25.60%三氟吡啶胺SC(A23156 Crop)。
2025年11月20日,美国EPA发布官方公告,宣布正式批准含有新活性物质异噁唑虫酰胺(isocycloseram)的10款农药产品登记,其中包括1款原药(980 g/kg TC)和9款制剂:18.3%异噁唑虫酰胺SC(Atexzo)、9.35%异噁唑虫酰胺FS(A22241 ST)、1%异噁唑虫酰胺蟑螂胶饵剂(A22128 Cockroach Gel Bait)、34.8%异噁唑虫酰胺SC(A21550 400SC Insecticide)、34.8%异噁唑虫酰胺SC(A22725 ST)、25.7%异噁唑虫酰胺SC(A22466 CP)、34.8%异噁唑虫酰胺SC(A21550 CP)、18.3%异噁唑虫酰胺SC(A21377 CP)和9.27%异噁唑虫酰胺DC(A21708 CP)。
2.3.2 拟批准的新活性物质
2025年,美国EPA拟批准的新活性物质见表5。
表5 EPA 拟批准的新活性物质

3 巴西
3.1 农用化学品注册申请统一队列
2025年9月,巴西公布第40/2025号法案,规定农用化学品及相关产品的注册申请必须通过巴西农业和畜牧业部(MAPA)的电子信息系统(SEI/MAPA)提交,该规定于2025年9月15日生效。注册申请必须提交给MAPA,MAPA有权通过计算机系统将申请分发给参与该流程的巴西环境与可再生自然资源研究所(IBAMA)和巴西国家卫生监督局(ANVISA)。
3.2 扩大农药登记资料提交范围
2025年11月6日,巴西农业部农药及相关产品总协调处(CGAA)发布一项重要决议,进一步扩大农药登记资料的提交范围。除原有的草甘膦、2,4-滴之外,草铵膦、莠去津、乙酰甲胺磷、虫螨腈等原药及制剂的登记持有人,也须按规定提交相应资料与样品。
该决议具体要求分2个阶段执行:第1阶段,登记持有人须在90 d内提交以下材料:(1)产品及其关联原药或制剂的登记证复印件;(2)近2年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信息,包括数量及产地,如为进口产品,还需注明原产国及该国登记证号;(3)如为进口制剂,需补充提供原产国的登记类型、原产国质量控制说明、检测实验室及其资质信息,以及进口商相关信息。第2阶段,登记持有人须在180 d内向位于坎皮纳斯的联邦农药实验室(LFDA/SP)提交样品,包括标准样品5 g(或mL),原药及制剂样品各20 g(或mL)。
3.3 新批准的活性物质
截至2025年12月1日,巴西批准的新活性物质见表6。
表6 巴西批准的新活性物质

4 中国
4.1 禁限用
中国农业农村部2025年5月19日发布公告,对农药颗粒剂产品采取管控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仅受理、批准下述特定用途的农药颗粒剂产品登记;公告发布前取得登记,不符合用途要求的农药颗粒剂产品,需要继续生产销售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2026年5月1日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申请资料。
农药颗粒剂产品用途:
(1)用于防治根腐病、立枯病、纹枯病、烂秧病、猝倒病、白绢病、茎腐病、枯(黄)萎病、青枯病、黑痣病、全蚀病、黑胫病、土传疫病、凤梨病、根肿病、线虫等土传病害;
(2)用于防治蛴螬(含蔗龟)、地老虎、蝼蛄、金针虫、根蛆、根瘤蚜等地下害虫;
(3)用于吸浆虫、二点委夜蛾、跳甲、象甲、稻瘿蚊、福寿螺、钉螺、蛞蝓、蜗牛、仓储害虫、害鼠、黑皮蠹、蝇(幼虫)、蚊(幼虫)、红火蚁等防治对象;
(4)用于甘蔗上的螟虫、蚜虫、绵蚜、条螟、蓟马等防治对象;用于玉米或者高粱喇叭口期的玉米螟、草地贪夜蛾等防治对象;用于防除水田杂草;用于苗床基质。
中国农业农村部2023年12月25日发布公告,自2024年6月1日起,撤销含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制剂产品的登记,禁止生产,自2026年6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保留原药生产企业的原药生产出口,将现有登记变更为仅限出口登记,实施封闭运行监管。克百威原药作为生产丁硫克百威、丙硫克百威原药的原材料,可在克百威与丁硫克百威、丙硫克百威原药生产企业间定点供应,封闭运行;灭多威原药作为生产硫双威原药的原材料,可在灭多威与硫双威原药生产企业间定点供应,封闭运行。
4.2 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管理
2025年11月3日,中国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发函征求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管理规定意见。该意见指出,农业农村部拟对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管理提出如下规定:
一、农药生产企业持有允许境外使用证明文件,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相应产品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
(一)有效成分未取得境内使用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原药(母药)和制剂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也可以先申请原药(母药)登记,再申请制剂登记。
(二)有效成分已取得原药境内使用登记的,登记证持有人可以申请该有效成分不同含量的原药或者母药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有效成分已取得母药境内使用登记的,登记证持有人可以申请该有效成分不同含量的母药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
(三)有效成分已取得境内使用登记的,申请人可申请该有效成分单制剂或者含该有效成分混配制剂的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不受《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及农业农村部第345号公告关于农药含量、配比和有效成分数量等规定的限制。
含有登记资料保护期内有效成分的,申请人应当取得首家登记证持有人同意。
5 印度
5.1 已批准的新活性物质
自2023—2025年,印度农作物保护司植物保护检疫与质量司召开了第65、66、67次CIB会议,审计通过了16种新活性物质,具体见表7。
表7 2023—2025年印度获批准的新活性物质

5.2 禁限用
2024年3月31日发布了印度最新禁用、拒绝登记和限制使用的农药的完整清单和说明。2025年无新禁用产品。
5.3 印度标签新规
为提升农药产品的安全性、可追溯性及使用认知度,印度对《1971年农药规则》进行了修订。这套法规旨在规范国内农药监管体系,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变革是要求农药标签必须包含二维码。
这项名为《2025年农药(首次修正)规则》的修订案明确规定:生产商须在农药标签上印制可跳转至企业官网的二维码,购买者通过扫码即可获取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和安全说明等关键信息。
6 澳大利亚
6.1 活性物质的评审情况
2025年8月,澳大利亚农药和兽药管理局(APVMA)发布对杀螟硫磷(fenitrothion)的最终监管决定:该杀虫剂目前在大田作物、牧场、园艺种植领域的大部分应用,以及粮食仓储区和禽舍的相关消杀用途,均将不再获批。所有涉及手动喷雾器施药的用途均不予批准。其原因在于,该局认为目前不存在能够降低该药剂对环境及作业人员安全所构成风险的可行方案,但杀螟硫磷在散装仓储谷物入仓环节的使用仍予许可。针对其余场景下保留的限定用途,将增设额外管控措施。为期12个月的淘汰过渡期结束后,杀螟硫磷的使用范围将仅限于极少数特殊情形,且需遵守严格管控要求。
截至2025年12月1日,APVMA仍有约20个活性成分处于审查中。其中,关于氟虫腈(fipronil)农用化学品的拟议决定推迟至2026年4月。新烟碱类杀虫剂噻虫胺(clothianidin)、吡虫啉(imidacloprid)、噻虫嗪(thiamethoxam)、啶虫脒(acetamiprid)等化学物质的决定将分别公布,拟议的监管决定预计在2025年12月~2026年10月期间逐步发布。关于百草枯(paraquat)和敌草快(diquat)的最终监管决定预计在2026年中公布。
6.2 农药制剂登记中参考产品的选择
为确保APVMA在评估“极为相似”的第6类和第7类产品申请及标签审批时能获取适当信息,APVMA于2025年6月11日发布了《关于“极为相似”的第6类和第7类申请的申请要求更新》。随后,APVMA于2025年12月11日发布了另一份题为《关于使用参考产品满足法定标准的指南》的指导文件,并邀请各方在2026年2月28日前提出反馈意见。
为了顺利完成申请流程,APVMA建议申请人在提交第6类或第7类登记申请之前先查看APVMA的登记产品查询网页,并确认以下内容:(1)所指定的参考产品是否具有相关的数据项;(2)以上数据项是否符合上述《农业和兽医化学品法典(申请要求)实施细则2014》[Agricultural and Veterinary Chemicals Code (Application Requirements) Instrument 2014]的要求;(3)信息使用限制是否已经到期。
7 加拿大
7.1 新活性物质的批准
2025年,加拿大害虫管理监管局(PMRA)批准和拟批准的新活性物质见表8。
表8 加拿大批准和拟批准的新活性物质

7.2 再评估的活性物质
2025年7月,PMRA发布了“2025—2030年再评审及特殊审查工作计划(Re-evaluation and Special Review Work Plan 2025—2030)”。该文件列出未来5年(自2025年4月起)将逐步进行常规再评审(re-evaluation)和特殊审查(special review)的活性物质名单,涉及2甲4氯、麦草畏、苯磺隆等多个活性物质。
8 其他国家
英国:2024年12月21日,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DEFRA)宣布英国拟永久终止对蜜蜂剧毒的3种新烟碱类杀虫剂:噻虫嗪、吡虫啉和噻虫胺的紧急使用授权。
新西兰:2025年11月24日,新西兰食品安全局(NZFS)与澳大利亚农药兽药管理局(APVMA)正式签署里程碑式互认协议,首次为区域内重要的农药及兽药提供更快速、更高效的准入渠道,标志着两国农业监管合作进入新阶段。
智利:2025年,智利农业和畜牧业服务局(SAG)报告称,由于含有活性物质三丁基锡(tributilestano)、特丁硫磷(terbufos)和甲氧滴滴涕(methoxychlor)的杀虫剂对人类、动物和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因此禁止生产、进口、分销、销售、持有和使用此类杀虫剂。
乌兹别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限制使用、限制新登记的物质以及禁止登记的农药活性物质清单见表9、表10。需要注意的是福美双、敌草隆、毒死蜱、茚虫威、吡虫啉、虫螨腈等多个成分遭到禁限用。
表9 乌兹别克斯坦限制使用和限制新登记的活性物质

表10 乌兹别克斯坦禁止登记的农药活性物质

墨西哥:墨西哥联邦卫生风险防护委员会(COFEPRIS)发布了关于农药和植物营养素管理流程的全面简化和现代化改革协议,旨在简化农药、植物营养素及有毒物质的卫生审批流程,并将关键的审批时间缩短最高可达60%。该规定自2025年12月3日开始生效。此次改革协议中内容的主要变更包括大幅精简申请材料、合并申请流程代码,以及显著缩短审批周期与上市时间。
9 PFAS物质
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又称“永久化学物质”,是一类具有强碳-氟键的有机化合物,自20世纪50年代起广泛用于不粘锅、防水面料、消防泡沫、农药等,具有高持久性、难降解性,可在环境中长期积累。作为《欧洲绿色协议》的核心组成部分,根据其雄心勃勃的“零污染”目标,欧盟已承诺逐步淘汰PFAS化学品,以实现无毒环境。为履行这一承诺,2023年初,一项关于PFAS“普遍”限制的提案已提交给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然而,一个重要的争议点是,欧盟监管机构提议将农药中使用的活性物质排除在PFAS淘汰提案之外。这项豁免的前提是,这些物质已经受到现有农药法的充分监管。相反,欧洲农药行动网络(Pesticide Action Network Europe)等组织发布的报告揭示,PFAS活性物质正在“通过有缺陷的农药评估系统中的漏洞”逃避监管。他们认为,活性物质及其代谢产物(如TFA)的持久性,以及其他关键方面,如潜在的内分泌干扰特性、环境影响和慢性毒性,并未得到充分监管或评估不足。
2025年,丹麦正式撤销了23种含有6种特定PFAS活性物质的农药产品的批准,还有10种正在评估。它挑战了当前欧盟层面拟将农药活性物质排除在更广泛PFAS限制之外的意图。丹麦的决定被欧洲农药行动网络等环保组织广泛视为“所有其他欧盟成员国的典范”,并强烈鼓励欧盟委员会迅速提议在全欧盟范围内禁用所有产生TFA的活性物质。此外,欧盟成员国于2025年3月正式投票永久禁止另一种PFAS农药氟噻草胺。这一行动虽然是针对特定物质的,但也凸显了整个欧盟限制这些化学品日益增长的趋势。
相较于欧盟,美国环保署(EPA)对PFAS农药的监管政策和态度更为复杂。EPA农药项目办公室认为,PFAS是指至少含有2个饱和的、完全氟化的碳原子(CF2或CF3)的化学物质。经合组织(OECD)将PFAS定义为任何至少含有1个饱和CF2或CF3的化学物质。欧盟采用的定义与经合组织的定义接近。2022年,EPA正式宣布从允许用于“非食品(non-food)农药(pesticide)产品”的惰性成分名单中,移除12种已识别为PFAS的化学物质。2025年以来,EPA已批准或拟批准了多款含有完全氟化的甲基或亚甲基的活性成分:三氟吡啶胺(cyclobutrifluram)、异噁唑虫酰胺(isocycloseram)、三氟草嗪(trifludimoxazin)、氟嘧草啶(epyrifenacil)。EPA认为,根据美国环保署的定义,这几种拟议的农药不属于PFAS。
10 生物刺激素
2025年12月1~4日,全球生物刺激素世界大会(Biostimulants World Congress)在西班牙巴塞罗那盛大召开。
欧盟:《欧盟肥料管理法规》(Regulation(EU) 2019/1009,简称FPR)于2022年全面实施以来,其严苛的标准既树立了行业标杆,也筑起了高耸的贸易壁垒。本次大会上,欧盟委员会代表详细解读了正在推进的“Omnibus on simplification”(一揽子简化提案):(1)其中最核心的利好在于拟取消对肥料产品成分材料(CMCs)的“扩展REACH注册要求”,这意味着,未来原料成分满足通用REACH法规基于吨位的基本数据要求即可,无需再专门针对“肥料用途”补充额外的、昂贵的暴露场景评估资料与毒理数据;(2)根据新提案(涉及第42条修订),欧盟委员会将获得授权,无需经过漫长的普通立法程序,即可通过采纳外部技术机构(如JRC联合研究中心)的评估结果,将新的微生物菌株纳入CMC 7清单(原CMC7为仅允许固氮菌、菌根真菌、根瘤菌和固氮螺菌这4类菌属);(3)针对Module B(型式检验)+Module C(符合性声明)这一标准路径的高昂时间与金钱成本(通常需耗时12~18个月,花费数万欧元),一家欧洲知名合规咨询机构在会上分享了2种极具实操价值的替代策略,值得中国出口企业高度关注。策略A:克隆策略(Clone Strategy−Letter of Access)方法:利用欧盟法规允许数据共享的原则。如果一家欧洲本土企业(源头持有者)已经为其产品完成了全套Module B认证,中国企业可以通过支付授权费,获取其“引用授权信”(LoA)。策略B:混配策略(PFC 7 Strategy):将一种已经获得CE认证的生物刺激素(PFC 6)与常规的矿物肥料(PFC 1)进行物理混配。根据法规,只要混合过程不发生化学反应改变原有性质,该混合产品通常不需要再进行全套的生物刺激素药效评价。
美国:2024年2月,美国植物性食品管理官员协会(AAPFCO)正式投票通过了“有益物质统一法案”(Beneficial Substances Uniform Bill)。该法案创造性地设立了“有益物质”(Beneficial Substances)作为顶层伞状类别,并将“植物生物刺激素”明确定义为通过刺激自然生理过程以增强养分吸收、抗逆性或作物品质的物质。
巴西:作为全球增长最快、体量第二大的生物制剂市场,巴西在2024年通过第15.070/2024号法律(Law 15.070/2024)完成了监管顶层设计的革新,展现出极强的产业友好度。新法最核心的变革在于明确了巴西农业部(MAPA)的主导地位。此前,生物制剂往往需要经过卫生部(ANVISA)、环境部(IBAMA)和农业部的“三堂会审”,流程冗长。新法规定,对于非农药类的生物刺激素,MAPA将拥有主要的注册审批权。
印度:(1)2025年9月9日是印度生物刺激素监管的分水岭。在这一天,大量未能完成本土田间试验并获得G2永久注册的G3临时注册(Provisional Registrations)产品已在法律层面失效。(2)2025年9月29日,印度已正式将所有动物源生物刺激素从FCO 1985附表Ⅵ中剔除。(3)将生物刺激素产品中的允许农药残留限量从不可执行的0.01 ppm上调至1 ppm。这对于天然植物源原料来说是相对利好的消息,消除了因环境背景污染等导致合规失败的风险。
11 毒死蜱
2025年4月28日至5月9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第十二次缔约方大会在瑞士日内瓦召开。会议通过决定修正公约附件A,列入毒死蜱并设特定豁免(简称《毒死蜱修正案》),禁止除豁免用途以外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标志着毒死蜱全球淘汰进入倒计时。具体豁免用途清单见表11。
根据《斯德哥尔摩公约》规定,在公约保存人发出附件修正案获得通过的通知之日1年后,《毒死蜱修正案》将对大多数缔约方自动生效,但已按照公约规定提交不接受该修正案的通知,或已声明就任何增列修正案仅在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90 d后方对其生效的缔约方除外。根据《斯德哥尔摩公约》网站信息,截至2025年7月,《斯德哥尔摩公约》186个缔约方中,包括中国在内的18个缔约方声明仅在其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90 d后相关增列修正案方对其生效。目前,公约保存人尚未发出《毒死蜱修正案》保存人通知。根据以往情况,保存人通知预计将于2025年底前发出,即2026年底前,《毒死蜱修正案》预计将对160余个国家和地区生效。根据公约规定,任何一个缔约方均可在接受《毒死蜱修正案》时,向秘书处发出书面通知,登记一种或多种特定豁免,所有特定豁免登记的有效期均自其生效之日起5年后终止。意味着2031年底前,毒死蜱特定豁免的适用将对绝大多数缔约方失效。另外缔约方大会可应所涉缔约方的请求,决定延长某一项特定豁免的终止日期,但最长不超过5年。
表11 《毒死蜱修正案》的豁免情况

12 结束语
2025年全球农药监管的变革浪潮,本质是合规门槛的系统性升级与绿色发展的全球性共识。监管趋严的背后,是全球农业对安全与可持续发展的共同追求,这也为中国农化企业提供了重塑国际话语权的契机。未来,唯有将合规意识嵌入全产业链,以技术创新回应监管要求,以本地化布局适配区域差异,才能在全球化竞争中行稳致远,既为自身开拓更广阔的海外市场,也为全球粮食安全与绿色农业发展贡献中国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