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未批准登记产品再次申请农药登记,审查流程相对加快,其单独排队耗时大幅缩短,企业如有此类产品可尝试以再次申请方式申请登记。本文对“再次申请”的一些要求进行分享,以供企业参考。
农药登记申请、登记变更申请如审批结论为“不批准”的,其申请人自办结之日起5年内再次提交申请,可按农业农村部222号公告提交登记申请,也可以申请使用上次提交的有关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再次申请时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注意政策变化;上次申请不符合345号公告要求或《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的不适用再次申请;再次申请应是根据上次申请办结通知书补充相关材料,二者应对应,特别注意产品含量、剂型、作物场所、防治对象等要与上次一致;使用的上次申请材料中不可有非资质试验单位出具的试验报告;不可增加新的申请事项,比如上次申请扩大适用范围,此次申请扩大使用范围及毒性级别变更,则不适用“再次申请”。
申请使用上次提交的资料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农药登记或登记变更申请表;
(2)行政审批办结通知书(上次的);
(3)关于使用上次申请材料的申请(有模板);
(4)根据上次申请的办结通知书,按要求补充的材料;
(5)如生产许可证、原药来源证明等一般资料不在有效状态的,再次申请时应重新提交;
(6)所补充的资料应按照专业分册装订,便于各科室专家审阅,各分册均附上上次申请办结通知书,同时注意选择上次申请受理号(政务平台),以便系统关联。
“再次申请”一般只需提交被否决部分的资料,并且原则上只复审新补充资料,同时其排队复审也是单独的通道,因此其评审时间环节缩减很多,原则上会在6个月内完成再次申请的技术审查环节。各农药企业如有相关未批准产品可尝试通过“再次申请”方式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