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新闻时讯

互联网经营农药管理现状与对策建议

 

       互联网经营农药是当前谈及农药经营不可避免触及的话题,随着多种形式信息网络的发展,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呈现快速发展态势,并且发展迅速,国内主流电子商务平台都有农药经营者入驻。互联网经营农药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监管带来了挑战,网络环境复杂,易发生假劣农药流通、限制使用农药违规销售等问题,使用后可能造成药害、残留超标等风险。为此,近年来,农业农村部不断完善互联网经营农药管理制度,衔接互联网经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互联网经营农药秩序,为粮食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1  互联网经营农药管理主要依据

1.1  农药专业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明确指出,农药实行经营许可管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细化了农药经营许可程序和要求,以及互联网经营农药相关规定,《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对农药广告的审查和发布做出相应规定。

1.2  普通法律法规

       我国已建立完善的互联网经营监管法律体系。其中,专业规范网络经营活动的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暂行办法》等;适用于网络经营活动的普通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从各方面对互联网经营进行了规定,也是利用互联网合法经营农药的基本要求。名称、发布部门、实施时间(表1)。

表1  主要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互联网经营农药管理现状与对策建议

1.3  互联网经营定义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界定的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等定义,涵盖当前农药互联网经营的常见平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直播营销管理办法》)分别进行了细化,包括网络社交、网络直播、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信息网络,将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等形式纳入互联网经营管理范畴。本文所指互联网经营农药包含上述所有方式,不特指其中某一类。

2  互联网经营农药管理规定

2.1  互联网经营主体资质要求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已针对利用互联网从事农药经营活动构建了明确的监管规范体系,为互联网经营农药行为划定了清晰的法律边界。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直播营销管理办法》第五条的明确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及直播营销主体从事依法需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这一规定为互联网经营农药的行政许可要求提供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互联网经营农药的许可要求:除仅经营卫生用农药、农药生产企业利用本企业网站销售本企业生产产品这两种例外情形(下同),任何主体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均需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同时,上述规章明确禁止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农药,若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互联网经营上述禁止类农药,将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从事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市场主体,其经营行为必须以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为前提,这是互联网经营农药的法定准入条件。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例外情形中“销售本企业产品”,特指该生产企业是所销售农药产品的登记证持有人,若农药生产企业销售的并非本企业持有登记证的农药,或是受托加工、分装的其他企业农药产品,则其经营行为已超出例外情形的适用范围,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方可销售农药。

2.2  互联网经营农药规范

2.2.1  经营主体规范

       报发证机关备案。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依托互联网开展农药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须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在相关互联网经营渠道正式上线运营后的二十日内,将网站、网络平台、移动应用程序等名称信息,向许可证核发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持续公示资质信息。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五条要求,互联网经营农药主体应当在其店铺首页、直播账号主页等经营活动主页面的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信息,信息发生变更的,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电子商务平台报送变更情况,平台应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验,并及时更新公示相关内容。《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进一步明确这些信息须是农药经营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其链接标识。

       公示其他信息。《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行停止网络经营,须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同时,明确未履行上述两种公示义务的,对经营主体依照《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完整展示产品信息。《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要求,互联网经营农药主体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具体信息为实际销售农药产品的标签等信息。

       信息保存。《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要求,直播间运营者应当核验商品、经营者和直播人员的相关信息,并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保存不少于三年。

       发布广告方面。《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要求,发布农药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农业农村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农药广告,不得发布。同时,发布的广告要符合《广告法》第二十一条和《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等相关要求。

       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要求,互联网经营农药主体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做了相应规定,第七条还要求互联网经营农药主体不得擅自使用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标识、企业名称等。《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等也做了相应规定。

2.2.2 平台规范

       建立相关制度。《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作为规范网络交易平台运营行为的核心规章,明确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规则制定义务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平台应当依法制定完善的平台规则体系。该规则体系需涵盖服务协议、平台内经营者管理规则、交易行为规范及纠纷处理规则、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规则、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等核心内容,为平台规范运营、维护平台内交易秩序、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提供明确的规则依据。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要求,平台应对其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农药产品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直播营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平台应对直播间要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措施,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也明确提出建立黑名单制度。

       制定合理的服务协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二条、《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要求,应当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权利和义务。

       核验平台内经营者信息。《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要求,应当核验、登记进入平台销售农药的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上报。农药作为特殊商品,关乎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若平台未尽到审核义务或未采取必要措施,对此有相应连带责任,如《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

       对平台内经营者信息公示提供技术支撑。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

       公示相关违法违规等信息。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四条要求,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对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等情形,应当公示。《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平台应在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公示相关信息直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

       记录保存相关信息。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要求,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农药产品和涉及农药的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且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要求,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哪怕经营者退出平台,其身份信息也至少应再保存三年。这意味着平台保存了互联网经营农药主体在线上交易的完整信息,一旦消费者需要维权,互联网经营比线下销售更好溯源。

       知识产权方面。《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有相应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的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等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但平台不能发出错误通知。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同时,明确了平台内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

2.2.3  农药运输规定

       目前的规定,仅对剧毒农药和处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农药运输规定。2016年12月16日发布施行《国家邮政局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的通告》时将《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国邮发〔2007〕152号)废止,将禁寄农药修改为禁寄剧毒农药,同时明确《危险化学品目录》载明的物品禁止寄递。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农药无含量说明的农药是指原药,标注了含量的农药指高于此含量的制剂,当前无处于登记有效状态的制剂产品为危险化学品。意味着当前处于登记有效状态的制剂产品可以正常寄递。

2.2.4  互联网经营农药的管辖

       行业内部反映的互联网经营农药维权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等法律法规明确指出管辖原则。将已知实际经营地和未知实际经营地囊括其中,意味着即使不知道实际经营地,也可以管辖,有效应对实务中经营者编造虚假经营地址、虚假发货地址等情况。例如,反映农药产品质量、标签等《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监管内容的,可以由经营者所在辖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也可以由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平台经营者住所地或者农药的生产、存储、配送地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反映经营主体未在网上醒目标注农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内容的,可以由互联网经营农药主体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管辖,如果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管辖。

3  互联网经营农药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

3.1  监管对象分散隐蔽,底数排查难度大

       互联网经营农药具有跨区域性特点,监管部门难以全面、真实掌握经营主体的底数,是监管的首要难题。部分主体未按规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仅以线上店铺形式存在,监管部门难以精准定位其实际经营地址、人员信息及仓储位置。当前要求互联网经营农药主体备案,但如该主体未备案,则核查困难。

3.2  监管技术滞后,违规行为监测效率低

       互联网经营农药形式多样,除传统电商平台外,短视频带货、直播销售、私域引流等新型模式不断涌现,监管部门缺乏针对性的技术监测手段,难以对各类平台的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有效监测。同时,部分经营者通过虚假宣传、改变商品类目等方式违规销售农药,如将禁限用农药伪装为“消杀用品”“农资助剂”或者使用名称谐音字,监管部门仅通过人工核查难以快速识别此类违规行为,且互联网信息更新速度快、信息量庞大,人工核查效率低下,难以及时发现并处置违规行为。

3.3  跨区域监管衔接不畅,协同监管合力不足

       互联网农药经营主体实际经营地、仓储地,所售农药使用地可能在不同地区,而监管工作以属地监管为主,缺乏有效的跨区域协同机制,导致出现“监管真空”。例如,使用地农户买到假劣农药后,监管部门追溯上游经营主体、跨区域取证、执法难度较大。同时,部分地区的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网信、公安等相关部门之间的执法衔接不够顺畅,常态化的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机制不足,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应对复杂的互联网经营农药情况。

3.4  监管资源不足,基层监管压力突出

       基层监管部门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不足,难以满足对互联网经营农药监管的工作需求。互联网经营农药主体数量庞大、业态复杂,且监管工作需要兼顾线上监测、线下核查、取证执法等多个环节,对监管人员的专业能力(如电子取证、农药专业知识)要求较高。但当前部分基层监管部门缺乏专业的互联网监管人员,难以适应新型监管工作的需求。此外,互联网经营农药监管工作任务繁重,而基层监管力量有限,主动发现违规经营行为难,多是接到投诉举报顺藤摸瓜发现的,这也是当前互联网经营农药监管面临的主要困境之一。

       此外,实务中还有一些情形未明确或存在争议部分,需进行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规定,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经营农药主体能否销售原药。在互联网销售小包装农药原药,对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未明确责任及违法违规行为和罚则。

       各种互联网经营方式公示标准。利用微信、QQ等社交平台经营农药的主体,怎样公示信息符合在显著位置公示要求。如何操作符合完整、真实、准确展示实际销售产品的标签信息要求。

       发布互联网经营农药负面清单。国家药监局发布并实施《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明确禁止网络销售的药品,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农药目前仅规定限制使用农药不能在互联网销售,但对于一些潜在风险或使用技术要求高的农药品种未进行规定。

       跨省多个仓储场所如何符合经营许可要求。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要求,仓储场所的地址必须在经营许可证上注明,部分互联网经营农药主体为了物流方便,在全国设有多个仓储场所,如允许一个经营主体有多个仓储场所,需要在经营许可证上标明不同仓储场所,能否跨发证机关管辖区域设立仓储场所、跨省份设立仓储场所需要向哪一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等需要明确。如不允许一个经营主体有多个仓储场所,互联网经营农药主体需取得多个农药经营许可,在公示经营许可等信息时,同一个产品可能是多个仓储场所之一发货,只有消费者下单之后,才能确定产品是从哪个仓储场所发出的,是否需要展示多个经营许可信息以及如何展示、是否可以用多个经营许可申请一个网店等需明确。

       直播营销农药的人员要求。根据农药经营管理要求,农药经营主体需要有专业的农药经营人员,直播营销农药的人员实质上相当于农药经营人员,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需要满足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掌握农药和病虫害专业防治知识等要求。

       实名购买农药要求。新修改的《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平台建立实名购买管理制度,但平台对实名购买理解存在差异,有的认为消费者账号经过实名认证即可满足要求;有的认为无论账号是否经过实名认证,在购买时均需人脸识别验证购买人身份。

       在此特别提醒,互联网发布农药广告需取得农药广告批准文号,且应在显著位置标示“农药广告审查批号”。

4  对策建议

4.1  落实互联网经营农药管理规定

       根据新修改的《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严格落实互联网经营农药要求,压实平台和互联网经营农药主体责任,如互联网经营农药主体,要将网站名称、网络平台名称、应用程序名称等报发证机关备案,做到应备尽备,在经营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农药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平台要建立相应管理制度,以核查农药经营资质、信息展示、实名购买、交易记录保存、投诉举报处理及监督经营行为等。建立健全互联网经营农药监管数据库,完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做好互联网经营农药主体信息备案工作,及时上传互联网经营农药数据,强化信息共享、沟通协商。开发农药经营资质和产品合法性自动巡查软件,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技术指导,提升大型互联网平台核验把关能力,将非法农药经营者、非法产品屏蔽在互联网的门户之外。同时,对互联网能否经营农药原药、各种互联网经营方式公示信息标准要求、如何诊断病虫害科学推荐农药、多个仓储场所发货合规问题、直播营销农药的人员资质要求、实名购买农药要求、互联网经营农药广告巡查监测等进行详细规定,制定互联网经营农药负面清单,进一步细化明确禁止互联网经营的农药产品,构建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

4.2  强化互联网经营农药监管

       落实属地责任,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加大互联网经营农药管理政策宣传力度,开展互联网经营农药专项治理行动,加强互联网经营农药典型案例通报。一是对违规行为信息进行采集与分析,如互联网经营农药主体是否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是否销售禁限用农药、所售产品标签是否规范、广告是否合规、有无扩大使用范围宣传、是否做到科学推荐用药、是否货不对板,生产企业是否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销售未持有农药登记证的产品等。二是对问题农药进行质量监管。从互联网经营农药主体处购买农药,检查其产品质量和合法性,真实全面掌握互联网经营农药现状。三是组织查处违规农药生产经营者,追查问题农药来源。四是定期通报利用互联网违法违规经营农药典型案例。

4.3  加强部门协作联动

       依托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机制,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工信等部门的协同联动,根据各部门工作职责,明确协调配合的范围、方式、程序及保障措施,构建跨部门违法线索溯源、案件会商、抽检结果共享、信息通报及交流等制度和机制。对涉及农药违法经营及虚假宣传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实施精准定位和快速处置,压实电子商务平台主体责任,组织电子商务平台对涉及农药经营和宣传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同时在信息查询、数据提取、违法信息屏蔽、停止服务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限期完成互联网违规经营农药店铺清理和违规商品下架整改,有力打击互联网违法经营行为。

4.4  推动社会共治

       一是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行业协会通过发布倡议书、制定团体标准等方式,引导农药生产经营者规范行为、合法经营,指导农药使用者如何利用互联网科学合理选购农药及遇到问题后如何维权;建立制约机制,引导平台及经营主体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发挥行业协会的优势,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者。二是做好宣传培训。面向电子商务平台、农药经营者,加强法规宣贯与责任教育,压实平台管理与经营者主体责任,从源头杜绝非法经营行为与违规宣传。面向广大农民,开展精准化、通俗化的科普教育。制作发布一系列图解、短视频等易懂材料,通过农技站、村级广播、短视频平台等渠道传播,重点指导农民如何辨别合法网购农药的渠道与资质、掌握科学用药知识与安全规范、在遭遇“货不对板”等问题时,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拓展传播渠道,整合利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资源,形成立体化宣传网络,确保信息送达“最后一公里”。三是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大众提供利用互联网违法经营农药线索,形成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打击利用互联网违法经营农药的良好氛围。

热门文章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