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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标签商标填报相关问题探析

 

       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有关规定,2025年6月29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有关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925号)。925号公告要求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应当标注同样的商标,委托加工、分装的产品不得标注受托人的商标(下称“一证同标”),该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2025年12月24日发布了《关于填报农药产品商标信息的提示》,明确当日起中国农药信息网开通填报专栏,登记证持有人可以根据要求填报农药标签标注的商标信息。近期,各家农药企业都在做农药标签商标备案工作,在上传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农药标签标注商标信息填报”的过程中,企业遇到了很多问题,现根据综合了解的信息汇总提出意见如下,仅供参考,相关解读及政策落实以官方为准。

       问1:农药标签上只打印质量保证期是否可以?例如: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0日。

       答: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只打印质量保证期不规范,需同时标注具体生产日期。

       问2:集团公司多个农药生产许可(定点)子公司,对集团下设各子公司之间相互委托加工生产时如何合规标注商标?

       答: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集团公司下设子公司之间相互委托加工、分装农药产品时,也应当贯彻规定,不得标注受托子公司的商标。② 如集团下属子公司之间相互委托,确有需要标注受托企业的商标时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集团母公司、子公司可以依法通过商标转让方式对同一商标实现共有后,在委托加工、分装产品上依法标注“委托人”商标。③ 两个独立公司法人之间委托加工、分装产品过程中,可以参照上述第2条答复意见对商标依法共有后合规标注。

       问3:获得产品认证的商标是否可以使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获得认证证书的,应当在认证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利用产品、服务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也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感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已通过认证。

       问4:除了农药标签的商标外,商标可以让包装瓶厂印在包装瓶上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印在农药包装瓶上的商标属于识别包装瓶来源用途。如果是包装印刷厂自己商标,正常使用即可,如果是农药企业的商标,需要同时在商标注册类别中的包装印刷类类别中注册,然后授权给包装印刷厂使用。

       问5:请教注册过版权图片商标能不能标注©?

       答:著作权标记©是版权声明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包含以下要素:©符号;作品初次发表年份;最新使用年份(如有更新);版权所有者名称。通过标记©,创作者可直观表明作品受法律保护,降低他人侵权的可能性。

       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第三十五条规定,标签和说明书上不得出现未经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方法的文字、图形、符号。建议需要标注时在标签备案过程中一并提交核准。

       问6:注册商标是汉字,运用时,是否可以A产品是红色字体,B产品是蓝色字体。

       答:根据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关于填报农药产品商标信息的提示》要求,将标签上商标放置的实际位置(标签的四角)准确填报在相应填报框内(标签的四角对应4个商标位置填报框),填报时每个填报框可展示1个或多个商标,但应编辑成一张图片进行上传,图片颜色应与实际标签一致,且清晰可识别。

       问7:假如我有3个颜色的包装,商标、标签文字、证号都一样,只是标签颜色不同,是否需要3个颜色标签都要备案?

       答:根据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关于填报农药产品商标信息的提示》要求,登记证持有人在中国农药信息网“数字平台”栏目通过企业账号和密码登陆填报窗口。填报农药产品标签商标信息时,将标签上商标填报,但应编辑成1张图片进行上传,商标图片颜色应与实际标签一致,且清晰可识别。可以理解为:每个填报框可展示1个或多个商标,但应把商标编辑成1张图片进行上传,商标图片颜色应与实际标签一致。只要符合这个要求,农药标签颜色可不同。

       标签颜色目前备案系统是黑白色,并不区分颜色,也未要求颜色与实际标签一致。

       问8:农药标签可以不使用商标吗?

       答:根据相关规定,农药标签商标备案可以不使用商标,只使用有效成分通用名称。具体而言,同一农药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可以选择不使用商标、标注1个相同商标或标注多个商标(但种类和数量需完全一致)3种方式之一。

       问9:在农药标签备案过程中,某杀菌剂是反正面的铝塑袋,铝塑袋的正面有4个角,反面也有4个角,这种情况下商标如何按上角下角左角右角区分?还有三折式标签如何标注商标?

       答:根据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关于填报农药产品商标信息的提示》要求,登记证持有人在中国农药信息网“数字平台”填报农药产品标签商标信息时,将标签上商标放置的实际位置(标签的四角)准确填报在相应填报框内(标签的四角对应4个商标位置填报框),根据文件精神,三折式及反正面包装应按平铺后平面位置设置4个角。

       问10:农药标签商标备案可以用商标续展注册证明上传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可以续展。如果当前不能满足同时上传商标注册证和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则上传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即可。

       问11:某卫生杀虫剂企业用标签的不同颜色来区分杀虫气雾剂的不同香型(无香、柠檬、茉莉等),按“图片颜色应与实际标签一致”要求,就需要上传多张不同颜色的组合商标图片,但目前平台只能上传1张。请问怎样上传多张不同颜色的标签组合图片。

       答:香型不是必须通过颜色来区别的。企业规定与法律法规不一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

       问12:商标目前属第三方,但是在做注册人变更(进行中),如果现在填报,那填报商标注册人是填写第三方还是我公司。

       答:按现在商标所有权人填报,但是委托加工、分装的,不得标注受托人商标。

       问13:同一个农药登记证标签上备案时是一证同标,但是现实中印上不同作物是否可以?

       答:《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图形,不得标注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另外,同一登记证印不同作物在市场上销售与文件精神不符。

       问14:农药标签严格规定备案,但是不同区域销售的包装瓶,瓶型不同(如圆形瓶、方形瓶),包装瓶颜色不同(如红瓶、蓝瓶、绿瓶等),瓶盖不同是否可以?

       答:符合《农药包装通则》(GB 3796—2018)即可。

       问15: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如何使用?

       答:《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图形,不得标注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标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即可;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规定,农药很难属于地理标志产品,因此地理标志不可以标注在农药上使用。

       问16:农药产品标签标注不符合第925号公告规定,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农药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不得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生产、采购、销售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问17:为什么相关部门出台“一证同标”?

       答:有关背景:① 商标实际上起着商品名称的作用,同一产品使用不同的商标销售。让农民误认为不同农药产品,造成农民选药难、重复用药等,干扰了农药市场秩序,影响了产业健康发展,不利于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农药质量监管,不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农药市场秩序,不利于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② 治理恶性竞争的需要。③ 治理出租出借登记证等行为的需要。④ 有序引导企业重视品牌意识,强化品牌管理、培育核心品牌,推动做大做强。

       问18:农药标签上有效成分如果标注?

       答:根据《农药标签与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和剂型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相邻位置(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再标注剂型名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

       混配制剂应当标注总有效成分含量以及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和含量。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及含量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

       问19:农药标签上字体大小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农药标签与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四角,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标签面积的九分之一,其文字部分的字号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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