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5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巴斯夫欧洲公司拥有的苯唑草酮晶型专利公开号 CN 101687862A号专利全部无效。

然而,比″专利被无效″本身更值得关注的,是一个容易被忽视却至关重要的事实:这件专利在中国倒下了,但它在全球绝大多数主要市场依然坚挺。
一、苯唑草酮晶型专利
苯唑草酮是巴斯夫开发的第一个苯甲酯吡唑酮类除草剂,属于4-HPPD抑制剂,是玉米田除草的主流品种之一。其化合物结构专利于2018年早已因期限届满而失效。
但巴斯夫在化合物专利之外,早早布局了晶型专利。早在2008年7月4日,巴斯夫就提交了申请号:200880023725.5号专利申请,要求保护苯唑草酮的一种特定晶型I,并通过X射线粉末衍射数据对其进行精确表征。

晶型专利的价值在于:它不保护″是什么″,而保护″怎么存在″。 同一种化合物,不同的晶型可能具有不同的溶解性、稳定性、过滤性、生物利用度等理化性质。
巴斯夫保护苯唑草酮 I 型的同族专利,覆盖美国、欧洲、加拿大、欧亚专利局、墨西哥、乌克兰等多个国家和地区。这些专利的预估到期日大约在2028年至2029年。
中国无效决定的影响范围仅限于中国境内。欧洲专利EP2173742B1依然有效;美国专利US8017556B2依然有效;加拿大专利CA2691880C依然有效;欧亚专利EA016821B1、乌克兰专利UA96999C2、墨西哥专利MX294270B等同样处于有效状态。
同样的技术方案,同样的权利要求,在中国被判定为″缺乏创造性″,在欧美却被认定为″具有创造性″。这种差异并非偶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审查标准、司法实践和对″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认定尺度存在显著差异。对于晶型专利这类高度依赖实验数据和技术效果证明的专利类型,这种差异尤为明显。
市场风险
中国无效决定不等于全球自由实施。如果一家中国企业生产的苯唑草酮产品使用了晶型I,并且该产品出口到美国、欧洲、加拿大等市场,就极有可能面临专利侵权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巴斯夫围绕苯唑草酮的专利布局远不止于晶型。巴斯夫在全球布局了大量复配专利和剂型专利,覆盖精草铵膦、草甘膦、草铵膦、唑啉草酯等多种活性成分的组合。即便化合物专利和晶型专利在中国都已失效,复配产品如果包含仍在海外有效的专利组合,同样可能构成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