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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检定所就″农药产品追溯编码与数据交换接口规范″公开征求意见

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2026年6月9日,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发布关于征求《农药追溯编码规则及接口规范标准》意见的函。

农药产品质量追溯是保障农业生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统一农药追溯编码规则,打通各环节数据交换壁垒,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了《农药追溯编码规则及接口规范标准》。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推动农药全链条数字化监管落地。

全文如下:

农药产品追溯编码与数据交换接口规范

(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标签二维码及农药外包装二维码的编码设计、内容、制作和管理,农药产品质量追溯信息交换原则、信息交换内容及信息交换格式。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标签二维码和农药外包装二维码,以及各类农药产品质量追溯信息系统之间的信息交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38154-2019 重要产品追溯 核心元数据

GB/T 33993 商品二维码

NY/T 2989-2016   农药登记产品规格制定规范

GB 3796-2018 农药包装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1 农药内包装

直接与农药接触的包装。

1.2 农药外包装

农药内包装以外的包装。

农药运输外包装

主要用于保护农药产品、方便储运的农药外包装。

1.3 农药中转外包装

置于农药运输外包装内部,主要用于促进销售的农药外包装。 

1.4 农药标签(说明书)

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1.5 追溯

通过记录和标识,追溯和溯源客体的历史、应用情况或所处位置的活动。

注:追溯包括追踪和溯源。

1.6 元数据的描述方法

1.6.1 中文名称

赋予元数据元素或元数据实体的一个中文标注。

1.6.2 英文名称

赋予元数据元素或元数据实体的一个英文名称。

1.6.3 说明

对元数据元素或元数据实体含义的解释,

1.6.4 数据类型

对元数据元素的有效值域的规定和允许对该值域内的值进行有效操作的规定,例如数值型、字符 串、日期型、二进制、布尔型等。

1.6.5 约束/条件

说明一个元数据元素或元数据实体是否选取的描述符。该描述符分别为:

a) M:必选,表明该元数据元素或元数据实体必须选择。

b) O:可选,根据实际应用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的元数据元素或元数据实体。已经定义的可选元 数据元素和可选元数据实体,可指导部门元数据标准制定人员充分说明其信息;如果一个可选 元数据实体未被使用,则该实体所包含的元素(包括必选元素)也不选用。可选元数据实体可 以有必选元素,但只当可选实体被选用时才成为必选。

c) C:条件必选,当满足约束条件中所定义的条件时应选择。条件必选用于以下三种可能性 之一:

———当在多个选项中进行选择时,至少一个选项必选,且必须使用;

———当另一个元数据元素已经使用时,选用一个元数据实体或元数据元素;

———当另一个元数据元素已经选择了一个特定值时,选用一个元数据元素。

1.6.6 缩写名

描述在上报中的数据信息

1.6.7 值域

规定了元数据元素的有效值域。

1.6.8 最大出现次数

说明元数据元素或元数据实体可以出现的最大次数。只出现一次的用″1″表示,多次重复出现的用 ″n″表示。

1.6.9 备注

对元数据元素或实体进一步的补充说明,该元素为可选。

4 农药标签及农药外包装二维码类别要求

农药标签及农药外包装二维码采用QR码或DM码。

5 农药标签二维码内容要求

农药标签二维码由追溯网址、单元识别代码等组成。

单元识别代码由3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1位为该产品农药登记类别代码,″1″代表登记类别代码为PD,″2″代表登记类别代码为WP,″4″代表登记类别代码为EX;第2~7位为该产品农药登记证号的后6位数字,登记证号不足6位数字的,可从中国农药信息网www.chinapesticide.org.cn)查询;第8位为生产类型,″1″代表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生产,″2″代表委托加工,″3″代表委托分装;第9-11位为产品规格码,企业自行编制;第12~32位为随机码,可包含校验码,以验证产品追溯码的正确性。

6 农药外包装二维码内容要求

6.1 农药外包装二维码内容由追溯网址、单元识别代码等组成。 

6.2 单元识别代码由3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1位为该产品农药登记类别代码,″1″代表登记类别代码为PD,″2″代表登记类别代码为WP,″4″代表登记类别代码为EX;第2-7位为该产品农药登记证号的后六位数字,登记证号不足六位数字的,可从中国农药信息网(www.chinapesticide.org.cn)查询;第8位为生产类型,″1″代表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生产,″2″代表委托加工,″3″代表委托分装;第9-11位为包装净含量码;第12-13位为内包装材料代码;第14-32位为随机码,可包含校验码,以验证产品追溯码的正确性;第33-34为包装属性识别码,统一为″95″。

6.3 农药内包装的材料代码统一如下:

01:塑料袋

02:塑料瓶

03:玻璃

04:金属

7 农药追溯核心元数据描述

7.1 生产入库元数据

农药检定所就″农药产品追溯编码与数据交换接口规范″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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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经营入库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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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经营出库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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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信息交换原则

农药产品质量追溯信息交换应遵循以下原则:

—-统一性原则:各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交换时遵循统一的追溯编码规则;

—-唯一性原则:追溯码与农药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实行唯一对应;

—-规范性原则:按照规范格式确定信息交换的内容和数据格式;

—-灵活性原则:各个信息系统之间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扩展信息。

9 制作及管理要求

9.1 农药标签和农药外包装上应当印制和标注符合本标准第4、第5、第6章规定的二维码。

9.2 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负责落实农药质量追溯要求,可自行建立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建立农药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制作、标注和管理农药标签及农药外包装二维码。确保可通过扫描农药标签及外包装二维码识别显示该产品的农药名称、登记证持有人名称,通过追溯网址可查询该产品的生产批次、质量检验等信息,不得出现未经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方法的文字、图形、符合。追溯查询网页应当具有较强的兼容性,可在PC端和手机端浏览。

9.3 农药标签二维码及外包装二维码应具有唯一性,一个二维码对应唯一一个销售包装单位。

9.4 农药外包装二维码大小应当不小于20mm*20mm,应印制或粘贴在包装正面的下部。

9.5 农药外包装二维码应与农药产品的标签二维码相关联。

 

注:完整文件附录A部分同时列出了 农药追溯数据交换接口规范示例,以及农药生产入库数据接口标准、经营入库数据对接标准和经营出库数据交换样本等内容,详情点击链接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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