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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来的″关门″行动:印度明确”委托生产” 和″额外生产场所″

大农化网报道: 2026年3月5日,印度植物保护、检疫和仓储局在其官网发布公告,重新公示注册委员会(RC)第325次会议(2012年1月4日)关于农药登记"新增生产场所"的审议决定,并公开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迟来的″关门″行动:印度明确"委托生产" 和″额外生产场所″

公告明确将"委托生产"(Toll Manufacturing)与"新增生产场所"(Additional Manufacturing Site)列为两个性质不同的事项,并为后者设立一套严格的准入标准。时隔十余年再度发布,被业界解读为监管部门向行业发出的明确信号:对于试图混淆两类概念的"擦边球"行为,将不再容忍。

类型 定义 监管依据
委托生产(Toll Manufacturing) 借助他人工厂完成生产 按RC第296次会议决定执行
新增生产场所(Additional Manufacturing Site) 登记持有人自有场所扩产 须满足本次公告规定的13项标准

新增生产场所的准入标准

注册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共提出十三条标准,可归纳为五个维度:

① 所有权:新增场所必须归属于同一登记持有人,不得借用他人厂房。

② 合规性:登记持有人须已在该场所所在国完成相同产品的本地登记。

③ 产品一致性:新场所生产的产品在技术原料、工艺、化学成分和规格上,须与原注册来源完全一致,并提交双方各五批次的检测报告和实物样品供验证。

④ 文件与认证:须提交一系列经所在国主管机构(如中国ICAMA)正式认证的文件,包括同意书、技术声明、生产承诺书及申请理由,且均须可供印度DNA核实。

⑤ 持续监管:获批后每批货物须提前通报入境港口和到货日期,方便印方随时抽检;任一标准未达,委员会有权随时撤销资质。

 

一句话概括:新增场所必须是"自己的厂"、"做同样的东西"、"拿得出证明",且接受全程动态监管。


暴露的核心冲突:规范″委托生产″与″自有产能″的混乱

此次公告所援引的会议决定源于2012年——彼时印度农药工业协会曾以"降低物流成本"为由,申请批准额外生产场所。然而,行业内长期存在一种现象:部分企业将租用或合作第三方工厂进行生产的行为,包装为"自有新增场所"申报,以规避委托生产所需的更严格审查程序。

这暴露行业长期存在的″擦边球″行为——企业试图通过申报″额外场所″来规避″委托生产″的严格监管(可能涉及更复杂的登记或许可)。这份公告的发布,是监管机构在向行业发出强烈信号:不再容忍这种概念混淆,必须严格按照所有权来认定生产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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