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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死蜱:全球淘汰进入倒计时,我国提出管控新对策

 

       原标题:毒死蜱全球管控进展和我国加强毒死蜱管控的对策建议

       毒死蜱是一种广谱性有机磷杀虫剂,广泛用于农业杀虫和非农业虫害防治。研究证实,毒死蜱对人健康和环境存在多重不利影响。它不仅对水生生物表现出高度的急性和慢性毒性,对鸟类具有高度急性毒性,还危害蜜蜂等传粉昆虫。此外,毒死蜱对哺乳动物和人类更具神经发育毒性。鉴于其广泛危害,全球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其纳入严格监管行列。2025年4月28日至5月9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第十二次缔约方大会在瑞士日内瓦召开。会议通过决定,将毒死蜱增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清单,标志着毒死蜱全球淘汰进入倒计时。我国是《斯德哥尔摩公约》首批签约国,2004年11月11日,公约正式对我国生效。作为毒死蜱主要生产和使用国,毒死蜱全球管控和淘汰进程直接影响我国农业生产。本文概述了毒死蜱国际和国内管控进展,尤其是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后管控要求和全球淘汰进程,结合现状分析我国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提出了履约和管控的对策与建议。

1  毒死蜱国际管控进展

1.1  国际生产使用情况

       毒死蜱于1965年由美国陶氏化学公司开始商业化生产,曾在全球近百个国家登记注册。作为全球曾经最大的毒死蜱生产商,科迪华公司(原陶氏化学公司)生产和销售的毒死蜱曾占全球总量的一半左右。受销量下降和监管限制增加的影响,科迪华公司宣布于2020年底停止生产毒死蜱。各国数据显示,毒死蜱目前的全球产量在50,000吨/年左右。目前,我国和印度为全球主要的毒死蜱生产国,有信息显示,近年来中国和印度的毒死蜱原药供应量占全球80%以上。研究显示,2017年,我国毒死蜱产能在10.8万吨左右,产量在3.4万吨左右,2018年产量2.86万吨。根据印度农药制造商和制剂商协会数据,2021年印度共生产毒死蜱24,000吨,其中12,000吨出口。

1.2  相关国家和地区管控情况

       目前,包括欧盟及其27个成员国、阿根廷、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摩洛哥、尼加拉瓜、挪威、秘鲁、沙特阿拉伯、斯里兰卡、瑞士、泰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土耳其、英国和越南等共44个国家和地区已经全面禁止或取消使用毒死蜱。澳大利亚、中国、埃及、埃塞俄比亚、印度、印度尼西亚、科特迪瓦、日本、肯尼亚、马来西亚、毛里求斯、新西兰、阿曼、美国等14个国家对毒死蜱采取了部分用途禁止和/或限控措施。例如,美国自2000年起大幅限制毒死蜱的用途,撤销了毒死蜱的住宅用途,仅保留儿童防护包装中的蚂蚁和蟑螂诱饵以及用于公共卫生目的的红火蚁灌巢等少数豁免,撤销了其所有室内非住宅与非农业用途(豁免用途除外),以及大多数室外非住宅用途。日本禁止了其兽药、住宅、工业及公共卫生用途。新西兰禁止了其兽药用途。印度禁止将其用于枣椰、柑橘和烟草。马来西亚则除公共卫生用途外,已禁止所有农业和兽药用途。

1.3  《斯德哥尔摩公约》管控要求

1.3.1  公约及新POPs增列

       POPs是指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蓄积性、远距离环境迁移的潜力,并对人体健康或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有机污染物。1997年2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现联合国环境大会)决定成立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制定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文书,开启管控POPs的全球行动。经过5次政府间谈判委员会会议,2001年5月22日,《斯德哥尔摩公约》在瑞典斯德哥尔摩通过。我国是公约首批签约国。2004年5月17日,公约国际生效,并于同年11月11日正式对我国生效。《斯德哥尔摩公约》管控的POPs清单是开放的,任一缔约方均可提交将某一化学品增列入公约附件A(消除类)、B(限制类)和/或C(无意产生类)的提案。提案物质需通过《斯德哥尔摩公约》下设的POPs审查委员会3个阶段的审查后,即附件D(POPs特性)、附件E(风险简介)、附件F(涉及社会经济考虑的信息)审查,最终由缔约方大会决定是否将其增列入公约受控物质清单。截至2025年7月,公约受控物质从首批12种类增至37种类,其中,对我国生效28种类。

1.3.2  毒死蜱增列进程

       2021年4月,欧盟决定提交提案将毒死蜱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管控物质清单。2022年1月,POPs审查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毒死蜱附件D审查。2022年9月,POPs审查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未能就毒死蜱附件E审查达成一致意见。2023年10月,POPs审查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毒死蜱附件E审查,认定其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潜力,对水生生物和陆生生物(包括人类)具有毒性,已在南极溶冰和大气、青藏高原湖泊沉积物以及北极驯鹿、海豹和北极熊体内等偏远地区不同环境介质中广泛检测到,可能因远距离环境迁移而对人体健康和/或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需要采取全球行动。2024年9月,POPs审查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毒死蜱附件F审查,建议《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将毒死蜱增列入附件A(消除类)并设特定豁免。2025年5月,《斯德哥尔摩公约》第十二次缔约方大会决定修正公约附件A,列入毒死蜱并设特定豁免(简称《毒死蜱修正案》),禁止除豁免用途以外的生产、使用、进出口,正式开启毒死蜱全球管控和淘汰进程。

1.3.3  豁免用途

       上述《毒死蜱修正案》所列毒死蜱的具体豁免用途如表1和表2。

表1  《毒死蜱修正案》豁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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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附件A第十五部分豁免的农业用途作物虫害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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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豁免适用及时限

       根据《斯德哥尔摩公约》规定,在公约保存人发出附件修正案获得通过的通知之日一年后,《毒死蜱修正案》将对大多数缔约方自动生效,但已按照公约规定提交不接受该修正案的通知,或已声明就任何增列修正案仅在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90天后方对其生效的缔约方除外。根据《斯德哥尔摩公约》网站信息,截至2025年7月,《斯德哥尔摩公约》186个缔约方中,包括中国在内的18个缔约方声明仅在其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90天后相关增列修正案方对其生效。目前,公约保存人尚未发出《毒死蜱修正案》保存人通知。根据以往情况,保存人通知预计将于2025年底前发出,即2026年底前,《毒死蜱修正案》预计将对160余个国家和地区生效。

       根据公约规定,任何一个缔约方均可在接受《毒死蜱修正案》时,向秘书处发出书面通知,登记一种或多种特定豁免,所有特定豁免登记的有效期均自其生效之日起五年后终止。意味着2031年底前,毒死蜱特定豁免的适用将对绝大多数缔约方失效。另,缔约方大会可应所涉缔约方的请求,决定延长某一项特定豁免的终止日期,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2  我国的相关情况

2.1  毒死蜱登记情况

       毒死蜱产量和用量位居我国杀虫剂前列,多用于粮食、水果、花生、甘蔗、大豆等食用农产品,以及棉花、树木、草坪等非食用农产品。根据中国农药信息网毒死蜱登记数据,截至2025年8月,我国共有1,108项含毒死蜱产品的有效登记,其中,原药为64个,单制剂562个,复配制剂482个,涉及企业521家,登记的作物及防治对象见表3。 

表3  我国毒死蜱登记的作物及防治对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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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现有管控措施

       由于毒死蜱在蔬菜上不当使用导致残留超标问题,2013年12月9日,原农业部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毒死蜱在蔬菜上的登记申请,停止批准毒死蜱在蔬菜上的新增登记,自2014年12月31日起,撤销毒死蜱在蔬菜上的登记,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在蔬菜上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了谷物、油料和油脂、蔬菜、干制蔬菜、水果、干制水果、坚果、糖料、饮料类、调味料、药用植物、哺乳动物肉类(海洋哺乳动物除外)、哺乳动物内脏(海洋哺乳动物除外)、禽肉类、禽类内脏、禽类脂肪、蛋类、牛乳中毒死蜱的最大残留限量。《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将新建毒死蜱(水相法工艺除外)列为限制类。《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进一步将毒死蜱生产装置列为限制类。另外,毒死蜱(四氯吡啶法工艺除外)被列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

2.3  毒死蜱与新污染物治理

       包括POPs在内的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是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环境问题。我国高度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习近平主席多次强调新污染物治理的重要性。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对POPs等新污染物治理作出全面系统部署,要求动态发布新污染物治理清单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2022年12月,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6部门联合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清单(2023年版)》。清单列入的14类物质中,10类为已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管控的POPs,其中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得克隆等POPs我国虽未批准相关修正案,但已根据清单要求严格管控其环境风险。虽然《毒死蜱修正案》尚需我国批准后方能对我生效,但作为《斯德哥尔摩公约》管控的POPs物质,毒死蜱无疑将是我国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重点管控对象之一。为履行国际公约并推进我国新污染物治理,有必要对毒死蜱制定更严格的管控措施。具体而言,应通过进一步限制其用途并设定明确时限,以逐步淘汰及至最终禁止毒死蜱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在完全禁止后,还应对库存的毒死蜱及含毒死蜱的废物进行妥善处置。《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下制定的关于对POPs废物实行环境无害化管理的一般性技术准则,列举了多种适用于农药类POPs废物的环境无害化销毁技术,包括水泥窑协同处置、碱性催化分解法、超临界水氧法等,这些技术为毒死蜱废物的处置提供了可能的技术路径。

3  问题和挑战

3.1  尚未开展全面的社会经济影响评估

       已开展初步调研以支持我国参与毒死蜱增列谈判进程,但针对《毒死蜱修正案》批约和履约仍需开展全面系统性的社会经济影响评估,分析不同管控情景对人体健康、环境、社会和经济的广泛影响,为我国制定履约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以逐步淘汰毒死蜱提供技术指导。

3.2  个别用途替代可能仍需一定的过渡周期

       毒死蜱用于水稻稻飞虱、水稻螟虫、稻纵卷叶螟、柑橘介壳虫、花生蛴螬、甘蔗蔗龟等作物虫害防治领域的替代我国仍面临挑战,需要一定的过渡周期以最终淘汰毒死蜱。

3.3  未系统开展替代品和替代技术评估

       目前,关于毒死蜱的化学替代品与非化学替代技术,我国仍缺乏系统性评估。根据2024年9月POPs审查委员会对毒死蜱进行的附件F审查,毒死蜱的主要化学替代品如双酰胺类杀虫剂、新烟碱类杀虫剂、多杀霉素、阿维菌素、拟除虫菊酯等,在初步筛选中已显示出对人体健康与环境的潜在风险,表明它们可能并非理想的替代方案,在应用作为替代品前应进行更严格的额外评估。例如,新烟碱类杀虫剂对蜜蜂等传粉昆虫具有显著不利影响,可导致其种群衰退,并伴随日益严重的抗药性问题;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则对鱼类等水生生物具有极高毒性。此外,诸如综合虫害治理(IPM)等非化学替代措施,在实际推广过程中也面临诸多挑战。因此,在既定的豁免过渡周期内,实现合适、安全且绿色的全面替代仍存在不确定性。

3.4  国内农药管理和公约豁免用途不完全一致

       对比我国毒死蜱农药登记信息(表3)和《毒死蜱修正案》豁免用途(表1和表2)可知,我国水稻稻瘿蚊、小麦蛴螬、花生金针虫、花生蝼蛄、苹果(树)绵蚜等多数登记作物和防治对象组合不在《斯德哥尔摩公约》豁免用途内。因此,在《毒死蜱修正案》对我国生效后,需要依据履约要求对相关农药登记进行调整。

4  对策与建议

4.1  系统开展批约和履约社会经济影响评估

       进一步做好国内上下游行业产业调研,摸清国内毒死蜱实际生产、使用情况,评估豁免需求和可行的淘汰时限,在此基础上设定基线情景和不同的淘汰时限情景,围绕产业发展、农业生产成本、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以及社会效益等核心指标,采用定量测算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全面评估进一步管控毒死蜱可能带来的社会经济影响,为国内批准《毒死蜱修正案》和制定履约策略提供关键的科学依据,并为启动国内修正案报批程序做好必要的技术准备。

4.2  引导相关行业产业进行前瞻性布局

       鼓励相关企业充分利用毒死蜱豁免过渡期,提前布局转产其他产品,对现有毒死蜱生产线进行转产适应性改造,积极研发和转产高效环境友好型替代品,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顺利停产毒死蜱。同时,加大行业产业宣传力度,通过强有力的政策信号杜绝在淘汰期内任何新上生产线或扩大产能的短期行为,防止其对整体淘汰计划造成冲击。

4.3  加快推进毒死蜱替代研究

       系统开展替代品和替代技术评估与研究,针对不同作物和防治对象组合,筛选出在防治效果、经济成本和环境效益等方面具备综合可行性的环境友好型替代品或综合防治措施。在此基础上,应通过规范的试验、示范和推广,推动这些优选方案实现规模化应用,以期保障农业生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推动农业生产向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转型。

4.4  将国内农药管理和国际公约履约要求相衔接

       在《毒死蜱修正案》对我国生效后,结合国内豁免需求,向《斯德哥尔摩公约》秘书处登记豁免用途,撤销非豁免用途毒死蜱的登记和使用,并在豁免期结束后,撤销所有毒死蜱产品的登记,全面禁止其生产、销售和使用。此外,应将毒死蜱纳入履约成效评估监测体系(含环境监测和人体监测),以科学、持续地评估淘汰行动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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