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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1071号新规12月1日施行,与旧规对比改了什么?

大农化网报道: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 1071 号公告,公布修订后的《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今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2017 年 9 月的老细则(第 2568 号公告)同时废止。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1071号新规12月1日施行,与旧规对比改了什么?

这是《农药管理条例》2017 年大修、生产许可制度落地以来,审查细则第一次修订。1071号(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新规相比2568号旧规,到底改了什么?

一、总体判断:从"逐项审查"到"关键项+综合判定"的精细化

新规第三条开宗明义:"农药生产许可审查实行逐项审查制度,根据申请生产范围逐项审查,逐项作出审查结论。"这与旧规的精神一致,但新规在第五章把审查结论体系做得更细:单项结论分为"符合、建议改进、不符合、不适用"四档,综合结论为"合格/不合格",且明确了量化红线——所有项目不得出现"不符合","建议改进"总数不得超过5个(第二十九条)。

这意味着审查不再是"差不多就行",而是有了可计算的合格门槛。企业申报前可以自行模拟打分:把审查表逐项过一遍,数一数"建议改进"有几项,超过5项就是不合格。

二、申请材料:按品种/剂型分册装订,延续申请要交"生产情况报告"

第四条明确生产范围分原药(母药)和制剂两类,原药按品种申请,制剂按剂型申请,且制剂申请材料须属于同一农药产品。

第五条要求同时申请2个以上品种或剂型的,第六、七、九项材料按品种或剂型分别装订成册——这是对申报实操的细化,避免混装导致审查混乱。

第七条新增(相对旧规框架更明确):延续申请须提交生产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生产布局、设施设备、工艺技术、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销售情况。这实际上把"延续"从形式换证变成了实质性回顾审查。

三、审查流程:专家条件量化,实地核查情形明确

第九条把审查专家条件写死: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5年以上农药研究、生产、检验或管理经历。旧规对专家条件也有要求,新规的表述更可操作。

第十二条列明应当实地核查的四类情形:首次申请;非化学农药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改变/新增生产地址或扩大生产范围;书面审查或技术评审认为需要。注意第四项是兜底条款,意味着书面审查阶段发现疑点就可以直接触发实地核查。

第十三条给出程序保障:实地核查2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审查人员有异议可书面提出。

第三十条明确:实地核查与技术评审结果不一致的,以实地核查为准。这条对企业的启示是,现场管理不能"纸面合规",现场一旦被查出问题,书面材料再漂亮也救不回来。

四、审查内容:人员门槛、厂址园区要求是硬约束

第十六条把审查内容归纳为九项:基本情况、人员状况、场所布局、生产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厂房、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产业政策符合性。

人员方面(第十九条),新规给出了清晰的数字:

  • 技术人员:化学农药原药企业至少5名,其他农药企业至少2名,须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2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 检验人员:至少2名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

  • 操作人员:岗前培训,高危工艺持证上岗;

  • 特种岗位:压力容器、电气、焊接、起重、叉车、危险品运输等须持证;

  • 并明确不得招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即禁业人员)。

厂址与场所(第十八条、附件审查表3.1)是硬性园区要求:

  • 新设立化学农药企业、非化学农药企业新增化学农药范围、化学农药企业新增生产地址——省级以上化工园区;

  • 新设立非化学农药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化学农药企业新增原药(母药)范围、非化学农药企业新增生产地址——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工业园区);

  • 化学农药企业改变生产地址——省级以上化工园区。

生产场所须相对独立,不得与其他农药企业共用,不得租赁其他农药企业的场所;土地使用权证或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不少于5年。

厂房与设备(第二十一至二十二条):要求主要设施设备具备自动化生产条件(部分环节或产品尚不具备的除外);剂型差异明显的设独立生产单元;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生产车间须与其他类农药分开,避免交叉污染;原材料、成品、包装材料分类分区存放;同时生产非农药产品的须有效隔离。

质量保证体系(第二十三至二十四条):质检机构单独设置;仪器分析室、化学分析室、天平室、样品室、高温室相对独立;检测仪器满足产品标准、中间控制及原材料检测需求,法定计量器具按期检定。

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列举了原材料采购及控制、工艺过程管理、设备管理、储存运输、销售管理、可追溯、召回、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废弃物回收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制度。第二十六条要求结合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对制度完整性和有效运行作全面评价——这是审查的实操抓手,企业不能只有制度文本没有运行痕迹。

五、审查表:关键项(标*)决定生死

附件1-1(原药/母药)和1-2(制剂)两张审查表,把上述要求落到具体审查项,并标注了关键审查内容(标*号)。从表内评定栏看,关键项基本只给"符合/不符合"(部分含"不适用"),没有"建议改进"的缓冲。例如:

1.4 生产地址*:实际生产地址须与市场监管登记地址一致;

2.2 技术人员*、2.4检验人员*:人数、学历、职称、经验硬指标;

3.1 生产地址要求*、3.2生产场所要求*:园区、独立性、5年租赁期;

4.3 检验设备*、4.5产品质量标准*;

6.1 母药登记*、6.2新农药登记*、6.3品种加剂型表示*、6.4国家产业政策*。

制剂表同理,关键项包括3.1选址、3.2场所、4.3检验设备、4.5质量标准、6.1新农药登记、6.2产业政策等。

实务含义:关键项一旦"不符合",综合结论直接不合格(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企业自查时应优先确保标*项全部达标,非关键项再控制在"建议改进"不超过5个。

六、几个值得注意的新增/细化点

母药与新农药登记核查前置(第三十三、三十四条,审查表6.1—6.3):申请母药或新农药原药的,须核查该农药登记情况;因技术、安全原因难以形成原药(母药)直接加工制剂的,按原药(母药)和制剂生产条件一并审查,生产范围以"品种名称+剂型"表示。

家用卫生杀虫剂特别标注(第三十二条):生产范围仅为家用卫生杀虫剂的,发证机关须在许可证上注明。

部分符合部分许可(第三十一条):同时申请多个品种/剂型,仅部分符合的,对符合部分准予许可,不符合部分书面告知理由。这对多品种企业是利好,避免"一颗老鼠屎坏一锅汤"。

设备要求附件化(附件1-3):按原药、微生物、病毒、植物源及各类剂型列出设备清单,并留了兜底条款——表未明确的剂型或特殊情形,申请人提供材料说明,由审查人员确定。

七、企业行动清单(12月1日前)

数人头:对照2.2/2.4关键项,核对技术人员(原药5名/其他2名)、检验人员(2名)的学历、职称、劳动合同、社保记录是否齐备。

查园区:确认生产地址是否落在规定级别园区内,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是否≥5年。

验现场:除草剂/植调剂/杀鼠剂车间是否独立;自动化条件是否具备;质检室各功能间是否相对独立;三批次试生产原始记录是否完整可查。

模拟打分:用附件审查表逐项自评,确保标*项无"不符合","建议改进"控制在5个以内。

延续申请:提前准备生产情况报告,把人员、布局、设备、体系、制度的变化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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