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网络销售假劣农资治理难点及原因分析
假劣农资销售由原来的实体店面、固定场所向虚拟的、信息传播速度快的网络销售渠道转变,延伸了违法犯罪的链条和路径,明显增加了“上挖生产厂家、下追销售流向”进行全链条打击的难度和成本。
1.1 不法分子售假手段更隐蔽、多样,增加了“上挖生产厂家”的难度
不法分子在多个电商平台上使用虚假身份或者匿名账号通过抖音、快手和小红书等多种新形式销售假劣农资产品,物流公司和寄件地址也可以多次更换,办案人员前期需要对这些信息进行充分的分析研判也只能大致确定生产厂家所在区域,难以在短时间内准确追踪到具体位置。这期间,生产厂家可能已经提前得到消息,转移或销毁了造假原料、机器设备和未销售的假劣农资,删除了聊天信息、交易流水和通讯记录等电子证据。
证据不足直接会让不法厂家免于任何处罚,而关键证据缺失则可能会严重低估不法厂家的实际销售金额,销售金额是对不法厂家进行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低估实际销售金额会让本应受到刑事处罚的不法厂家只接受行政处罚甚至免于处罚。尽管刑事处罚并非遏制假劣农资违法犯罪的唯一手段,但是仅靠行政处罚难以对不法分子形成足够的威慑,实际案例中不乏受到刑事处罚的不法分子之前曾多次受过行政处罚,甚至受过刑事处罚的情况。
1.2 受害农民数量更多、分布地域更广,增加了“下追销售流向”的难度
网络销售对象针对性强,现在种地的农民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且多为中老年人和妇女,不法分子抓住了他们识假辨假能力较弱、购买农资产品主要考虑价格的特征,以明显低于正品的价格、对农资产品的使用效果等信息进行夸大等手段诱导他们购买。网络销售最大的优势就是打破了地域限制,其“受众面广”的特点让假劣农资产品可以在较短时间内销往更广区域,即使是偏远农村地区,可以说只要有网络的地方就可能有购买到假劣农资产品的农民。
农业生产因假劣农资遭受损失的程度是和销售金额一样重要的对不法分子进行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低估受害农民的实际生产损失同样会让本应受到刑事处罚的不法分子只接受行政处罚。更为重要的是,农民的生产损失是确定不法分子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农业生产具有很强的季节性,需要尽快找到受害农民取证、及时固证,而受害农民数量多、分布地域广则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员和成本,时间长、难度很大。如果受害农民没有在证据灭失前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照相、录像、取样等方法保留证据,就更加难以判断其农业生产遭受损失和假劣农资之间的关系,遭受严重生产损失得不到经济赔偿的农民会成为农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1.3 原因分析
网上农资电商存在监管盲区和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网络销售模式下,假劣农资产品进入市场不再只从销售商发货,还可以从生产集货端直接快递、通过仓库直卖等,有的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合一,还有多生产商分包供应,流通环节监管发现的难度和成本明显提高。虽然一再强调压实电商平台和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但是实践中电商平台往往只要求自营产品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并定期核验更新,其他产品大多只对基本资质和资格进行流水式形式审查。网络销售假劣商品包括假劣农资产品的形式日趋多样化,现行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更新滞后的问题,比如,电商主播法律身份认定存在争议、电商主播售假的主观故意难以认定等。
农民群众网购农资产品防范和维权意识普遍淡薄。农民群众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农民群众对网上销售的农资产品信息了解比较有限,容易被低价、虚假宣传等所迷惑,购买农资产品时也没有查看卖家营业执照和农资产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的意识。后期一旦发现购买的农资产品有质量问题,又往往由于没有向经营者索要合法销售凭证,或者虽然索要了销售凭证但是并没有将其连同产品包装物、标签等妥善保存好,也没有将购买的农资产品留存一部分作为样品的习惯和意识,由于缺乏具有原始真实信息的书证物证等关键证据,极大地增加了受害农民群众的维权难度。
不法分子网络售假违法犯罪成本低。农资产品造假技术门槛低、原料便宜易得,开设网店又几乎没有成本且隐蔽。当网络销售假劣农资产品的行为没有证据证明达到立案标准时,公安机关一般不会介入,而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搜集、固定证据方面存在较大困难,即使是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的案件,也有很多是由于取证固证审查难,最后大多也只能是约谈、警告、罚点款处理。高额利润、低违法犯罪成本使不法分子甚至正规农资生产企业不惜铤而走险。
2 应对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与线下销售假劣农资相比,网络销售假劣农资的受害农民数量更多、分布地域更广、维权难度更大,带来的社会危害程度也就更大。因此,治理此类违法犯罪要“端口前移”重预防,还要采取提高不法分子违法犯罪成本的措施。
2.1 加强对农资网络销售的监管和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压实电商平台和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固然重要,但网络销售的农资产品也需要尽快被纳入全国农资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范围,目前农业农村部每年组织的全国农药、肥料等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范围仍是生产企业和实体经销企业(个体工商户),并未覆盖网络销售的农资产品,从而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同时加大对网络销售农资产品的日常监管,通过日常监管、质量监督抽查等尽早发现假劣农资线索。
此外,假劣农资在初期难以被察觉,等到发现时往往会给农民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在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中应充分考虑农资产品的这一特殊性。
2.2 提高农民群众对网购农资陷阱的识别能力和依法维权意识
通过法治宣传周、农资下乡等活动,用通俗的语言和直观的画面向农民群众讲清楚网上选购农资产品的要点和维权方法,包括选择官网、旗舰店,索取发票等购物凭证及保留好交易记录,检查商家是否有农资经营资质,查看农资产品有无合格证、商标标志、厂名厂址等。如果怀疑购买到假劣农资,要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投诉举报。通过典型案例向农民群众揭秘此类案件的主要特征和防范要点,提高他们识破低价骗局的能力。
2.3 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渠道
让农民群众能够及时用上量足质优价稳的农资产品对于压缩网络销售假劣农资的市场空间至关重要。发挥供销社放心农资下乡进村主渠道作用,以开展供销社县域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提升行动为契机,加快实现县有物流配送中心和连锁超市、乡镇有综合超市、村有综合服务社,加强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对乡镇综合超市、村综合服务社的配送功能。推动系统农资流通企业向县以下发展直供直销,接受农民群众的电话、“云”下单,扩大终端网络覆盖面。
2.4 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行政机关移交给刑事机关的网络销售假劣农资案件中不起诉的轻罪案件占大多数,但是刑事领域的不起诉并不能得出必然不受行政处罚的结论。检察机关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及时了解案件的行政处罚办理情况,对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的情形进行督促,同时完善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数据互联等工作机制,推动轻罪治理。
2.5 加大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执行力度
对于网络销售假劣农资案件中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先积极开展调解工作,督促不法分子为争取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积极赔偿受害农民的生产损失,争取与受害农民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社会矛盾。对于没有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多次因假劣农资受到刑事处罚的不法分子,在判处主刑的同时依法加大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遏制犯罪行为实施的经济动因,纠正部分不法分子及其家属“坐牢不赔、坐牢代罚”的错误思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