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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颖泰嘉和的警示函,看检测报告造假的法律风险

 

       2026年9月9日,北京颖泰嘉和分析技术有限公司发布“重要警示|关于伪造我司检测报告用于海外登记的警示”。

从颖泰嘉和的警示函,看检测报告造假的法律风险

       据该警示,颖泰收到相关监管机构问询,就山东某农药企业提交至叙利亚的检测报告真伪提出质疑;经核查,该报告系冒用该公司名义出具的虚假文件,颖泰已向涉事企业发出警告函,并呼吁全行业抵制伪造报告、冒用机构名义等行为。行业内其实登记造假的案例也并非首例,很多时候,企业也并不知晓从第三方途径获取的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1  登记造假的后续影响

       不少企业以为,登记造假在第三世界国家司空见惯。但是实际上仍然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1.1  海外登记被撤销或宣告无效,企业进入当地农业部黑名单

       检测报告是农药海外登记(注册、准入)中审查产品安全性与质量的核心依据之一。以欺骗手段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的登记,一旦被目的国主管部门查实,通常面临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后果。“造假即撤销”的逻辑并非某一国的特例。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且此种情形下,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各国行政许可与产品登记制度普遍内置类似的撤销与追责机制。因此,本次事件中提交至叙利亚的登记,完全可能被目的国主管部门启动撤销程序。一旦确认报告系冒用名义伪造,涉事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丧失目标市场准入资格。

1.2  中国企业整体行业声誉受损

       警示函特别提到,此类行为会“严重影响中国农化行业在全球的声誉”。个别企业的造假,会抬高目的国监管机构对中国产品的整体审查门槛,最终由全行业买单。

2  被冒名机构能不能走民事途径?

       冒用他人名义制作文件,首先构成对被冒名主体的民事侵权;同时,若造假过程中伪造了检测机构的印章,或使用了机构的注册商标标识,还可能直接构成刑事犯罪。

2.1  名称权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冒用……名义出具报告”。名称权侵权不要求双方存在竞争关系,也不要求先证明“社会评价降低”,只要证明“冒用”这一行为本身。

2.2  名誉(商誉)权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若冒用行为导致监管机构、客户或相关公众误认为该机构“出具了虚假报告”,从而降低对其专业能力和合规性的评价,即可能构成对名誉(商誉)权的侵害。救济方式上,侵权人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影响范围相当;拒不承担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公告或公布裁判文书,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2.3  商标侵权

       若被冒名机构在检测报告上使用的名称、标识、徽标属于其注册商标,冒用行为还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3  刑事报案与行政举报

       伪造印章、伪造签名、伪造文件的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若在伪造文件上使用了他人注册商标且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4  总结

       国内企业需要建立“报告来源可追溯”机制,登记资料必须来自具备资质的试验单位,保留委托合同、发票、原始数据、签发记录,确保每一份报告都能追到源头。一纸伪造的检测报告,不仅仅是行政合规问题,有可能涉及到民事或者刑事责任。对检测机构,及时澄清、果断维权,是保护自身专业信誉的必要动作;对出口企业,坚守合规底线,才是出海自主登记的唯一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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