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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农药,碰不得!三起农资违法案,最高罚没11.8万元

 

       江苏省开展进一步规范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综合整治行动以来,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紧盯农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全链条,坚持以案开道、标本兼治,持续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筑牢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本文为“农药兽药综合整治攻坚进行时”系列报道之一,为广大农产品及农资生产经营者提供警示案例,坚决守护人民群众 “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重现

案例一:无证经营兽药,罚没11.8万元

——常州市新北区农业农村局查处一起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1  基本案情

       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接到举报称,李某无证经营兽药。常州市新北区农业农村局与公安分局联合开展调查发现,李某某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1月至2026年3月期间,销售恩诺沙星粉(水产用)、氟苯尼考粉等11种兽药,货值金额41,149元,销售收入32,055元。

禁用农药,碰不得!三起农资违法案,最高罚没11.8万元

2  处理结果

       常州市新北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剩余兽药产品、罚没118,467.9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3  案例警示

经营兽药必须先办证,这是《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划定的法定门槛。无证销售的药品来源不明、质量无保证,用于水产或畜禽养殖,极易给产品质量安全带来隐患。当事人李某某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兽药经营,最终被追究法律责任,教训深刻。守法经营是底线,广大兽药经营者要引以为戒,切勿心存侥幸,否则面临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案例二:舌尖安全无小事,禁用农药零容忍

——无锡市滨湖区农业农村局查处一起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案

1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无锡市滨湖区农业农村局对某杨梅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其农用工具存放间存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百草枯。经查,百草枯为该杨梅园经营者钱某某2016年之前购买,其将百草枯与草甘膦异丙胺盐混合后施用于果园篱笆周边用于除草。经检测,篱笆周边的杂草和杨梅中检出百草枯残留,杨梅中还检出草甘膦异丙胺盐。

禁用农药,碰不得!三起农资违法案,最高罚没11.8万元

2  处理结果

       无锡市滨湖区农业农村局联合公安、检察机关开展两法衔接会商确定,因其施用百草枯及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主观目的在于除草,检测结果达不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情形,不满足刑事立案标准。滨湖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禁用农药、罚没9,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3  案例警示

       不少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存在一个认识误区:只要不直接把禁用农药喷在作物上,在果园菜地周边的田埂、篱笆、沟渠旁除草没有问题。本案用事实打破了这一误解——农药会飘移、会渗透、会通过土壤传导,你认为的“周边除草”,最终都会变成“作物污染”。百草枯属剧毒农药,自2016年7月1日起已在全国范围内停止销售和使用。这起案件给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敲响了警钟:禁用农药,碰不得!哪怕只是用在周边除草,也不行!

案例三:农药经营“禁区”不可碰,有证超范围也违法

——徐州市铜山区农业农村局查处一起销售禁用农药、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1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徐州市铜山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禁限用农药专项整治暗访组移交线索,对某农资经销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甲拌磷、溴敌隆、氧乐果等禁限用农药。经调查,该农资经销店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不具有销售限制使用农药资质。自2025年9月,其销售涉案禁限用农药违法所得共计433元。

禁用农药,碰不得!三起农资违法案,最高罚没11.8万元

2  处理结果

       徐州市铜山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剩余禁限用农药、罚没13,433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3  案例警示

       禁用农药是“高压线”,不能卖、不能买、不能用;限制使用农药是“警戒线”,没有经营资质一瓶也不能卖。本案中,该农资经销店销售禁用农药甲拌磷、氧乐果,超出经营许可范围销售限制使用农药溴敌隆,两项违法行为叠加追责。法律面前,不知法者不免责,明知故犯者必受严惩。农药经营,红线带电,雷池分明——什么能卖、什么不能卖,法律规范已有明确规定,没有模糊地带,更没有“下不为例”。守法,是唯一选项!

三起案件,一条底线

       农资经营要合法,用药要规范。无论无证经营、使用禁药还是超范围销售,最终都是自食其果。请广大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农资经营者引以为戒,守法经营,共同守好农产品质量安全这道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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