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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对华草铵膦反吸收终裁落地:反倾销税”加码”67%至5,004美元/吨

大农化网报道:2026年9月1日,印度商工部贸易救济调查总局(DGTR)发布终裁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草铵膦及其盐类(Glufosinate and its salts)作出反吸收肯定性终裁,建议将现行反倾销税由2,998美元/吨上调至5,004美元/吨,涨幅约67%。

税额上调逾六成

本案案号为AD (AA) – 01/2026。终裁认定,中国出口商通过压低出口价格吸收了现行反倾销税,使其救济效果落空。据此,DGTR建议仅调整税额、维持从量税形式不变;新税额自印度财政部发布征税公告之日起向前适用,不追溯既往,有效期覆盖原措施(2025年5月8日起征、为期5年)的剩余期限。

涉案产品涵盖草铵膦原药及制剂,涉及海关税则号38089193、38089199、38089391、38089399、38089912、38089991和38089999(税则号仅作参考,不约束涉案产品范围)。无论货物自中国直接出口还是经第三国转口,凡原产于中国者均适用新税率。

调查脉络:从原审征税到反吸收立案

本案源于2024年6月29日启动的对华草铵膦反倾销原审调查。2025年2月10日,DGTR作出肯定性终裁并建议征税5年;同年5月8日,印度财政部以第09/2025-Customs (ADD)号公告落地实施,对所有中国生产商统一征收2,998美元/吨反倾销税。

2026年3月2日,应Superform Chemistries、UPL Limited、Astral Life India、United Phosphorus (India) LLP、UPL Sustainable Agri Solutions及SWAL Corporation六家本土企业组成的国内产业申请,DGTR依据《1975年海关关税法》第9A(1B)条及《1995年反倾销规则》第29、30条启动反吸收调查。吸收期设定为2025年1月至9月,与原审调查期(2023年全年)比对。调查机关于2026年5月20日举行口头听证,8月20日披露基本事实,9月1日由指定机关负责人Amitabh Kumar签署终裁。

核心认定:出口价格下挫46%,成本仅回落7.4%

终裁的证据链围绕价格与成本的严重背离展开,四层证据相互咬合:

其一,实际出口价格大幅下挫。 调查机关采信中国海关出口数据,并以吸收期内唯一一笔不受最低进口限价(MIP)约束的进口交易——5吨货物、CIF价5—6美元/千克,仅为同期其他批次申报水平的约38%——作为实际出口定价的代表性样本,认定吸收期内对华净出口价格较原审调查期下降约46%。

其二,成本端仅温和回落。 本案应诉出口商未申请市场经济待遇,亦未提交可核查的成本数据,调查机关遂以醋酸、丙烯醛、三氯化磷、亚磷酸三乙酯等12种主要原材料的国际价格变动作为成本替代指标。测算显示,同期原材料综合成本仅下降约7.4%(约101卢比/千克)。出口价格46%的跌幅与成本7.4%的降幅明显不成比例,满足《反倾销规则》第29(1)条第一分支的吸收构成要件。

其三,关联交易记录自证低价实质。 唯一应诉的关联企业组合——生产商响水中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出口商浙江中山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其经核查的集团内部转移发票及ERP系统记录显示:生产商出厂实现价仅为对印申报进口价(CIF约15.0—15.2美元/千克)的35%—45%,实际净出口价约5.85—6.25美元/千克,与上述低于MIP成交批次的价格水平基本一致。即应诉企业自身的合规申报价,只是为满足MIP要求而维持的"账面价格"。

其四,中国国内价格三方印证。 申请书所附中国生产商及贸易商发票(FOB 5.50—6.10美元/千克)、中国海关出口数据(加权平均FOB 5.50—6.00美元/千克)与应诉企业自报内销价(5.50—6.00美元/千克)三方数据收敛,调查机关据此认定吸收期内草铵膦在华实际成交价为5.50—6.10美元/千克。

应诉方提出的汇率抗辩亦被排除:出口价格以美元计价、以美元比较,跌幅在美元口径下同样成立,不能归因于卢比贬值(本案汇率1美元=87.26卢比,原审为83.52卢比)。

幅度重估:倾销与损害幅度双双升至85%—95%

经按第29(2)条重新评估,吸收期内中国草铵膦的倾销幅度由原审的20%—30%升至85%—95%,损害幅度同步由20%—30%升至85%—95%。原审确定的倾销差额为2.998美元/千克,恰与现行税额2,998美元/吨对应;而重新确定的倾销差额已明显超出该水平——这意味着现行税已被出口商通过降价完全"消化",不再抵消查明的倾销。

同时,尽管重新评估的无损害价格(NIP)因原材料成本下降而下调约14%,涉案产品进口落地价仍下挫约45%,即便计入现行反倾销税后仍大幅低于NIP,救济失效的结论由此坐实。

MIP"遮蔽"效应:本案裁决逻辑的关键一环

本案的特殊背景在于,印度对草铵膦同时实施最低进口限价(MIP)措施,且经多次延期,2026年4月13日的最新一期MIP通知已将限价范围与反倾销税对齐,并明确计入反倾销税因素——这本身即表明现行反倾销税单独不足以阻挡损害性进口。

吸收期内涉案产品进口总量仅66吨,其中征税后进口51吨;除上述5吨低价货物外,其余批次均按MIP水平(CIF约15—16美元/千克)申报清关。应诉方据此抗辩:低价进口占比仅约10%,不足以认定吸收。

调查机关未采纳该抗辩,其推理值得行业细读:MIP约束下的申报价反映的是对另一项监管措施的合规,而非出口商的真实定价行为;若非MIP在位,涉案产品很可能以远低于NIP的价格放量涌入。换言之,MIP只是暂时在边境上"遮蔽"了实际出口价格的下降,并未治愈反倾销税被吸收的实质;低价进口占比低恰是MIP约束的结果,而非定价行为正常的证据。 调查机关同时强调,MIP与反倾销税分属不同法律框架,MIP的执行瑕疵不影响其依第9A(1B)条对吸收行为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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