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办理指定试验单位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药检(试验)函〔2026〕55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现有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无法承担的试验项目,由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单位承担”有关规定,依据部农药管理司意见,为建立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农药试验单位指定机制,便利农药登记申请人办理指定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一般要求。指定的试验单位须具备同类试验项目的实施经验,配备试验所需仪器设备、专业人员,拥有独立完成试验的技术能力;能够按照现行标准制定试验计划,规范开展试验,出具内容完整、满足农药登记要求的试验报告及可追溯的原始记录。
(二)田间药效试验单位的选择。考虑作物种植布局、靶标发生规律的区域差异,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原则上仅能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登记药效试验;因个别省份试验单位数量不足等确需申请指定的,农药登记申请人可优先申请指定同区域邻近省份已认定试验单位、本省份具备条件的非认定单位开展试验。为避免系统误差,同一田间药效试验单位原则上只能承担同一农药产品1个试验地点的登记药效试验。
二、指定程序
农药登记申请人核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名单,确认现有认定单位无法承担有关登记试验的,按上述基本原则向我所提出指定申请,列出拟选取单位名单,并提供该单位出具的试验点安排、试验技术能力及质量保证措施等说明材料,由我所根据指定试验单位情况予以答复。
三、可免于申请指定试验单位的情形
(一)植物生长调节剂。由于《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区域指南》未涵盖植物生长调节剂,该类产品的药效试验可在目标作物主要种植区域内,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承担。若主要种植区域内现有试验单位无法承担的,可按照前述基本原则申请指定试验单位。
(二)室外红火蚁。农林用农药杀虫剂、卫生用农药杀虫剂药效试验单位,均具备防治室外红火蚁登记药效试验资质,可承担相关试验工作。
(三)基因测序。考虑当前基因测序试验不在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试验范围内,农药登记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试验条件的单位开展登记试验。
四、其他事项
(一)后续将按通知要求办理指定试验单位相关事项,如有变动另行通知。办理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所联系。
(二)材料邮寄方式
收件人: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登记试验指导处
电 话:010-59194150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2号楼,邮编:100125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2026年8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