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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对华硫酸铵作出反倾销终裁:税率0.1488美元/千克,较初裁下调17.7%

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2026年8月14日,墨西哥经济部(Secretaría de Economía)在《联邦官方公报》(DOF)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硫酸铵(西班牙语:sulfato de amonio)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正式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0.1488美元/千克的最终反倾销税。

该措施自公告发布次日生效,适用于通过墨西哥《一般进出口税法关税条例》(TIGIE)项下3102.21.01税号或任何其他税号进口的、原产于中国的硫酸铵产品,不论其启运国为何。

本次终裁标志着自2024年10月Agrogen, S.A. de C.V.提出申请以来,历时近两年的调查程序正式完结。调查期间覆盖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损害分析期则为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初裁结果(2025年11月24日发布,临时反倾销税率为0.1807美元/千克)在终裁阶段被下调,最终税率较初裁下降约17.7%。经济部在终裁中认定,中国出口商存在价格歧视行为,倾销幅度为0.1849美元/千克;同时,在适用低税原则后,将最终反倾销税额定为0.1488美元/千克,认定该额度足以消除对墨西哥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

本案中,中方唯一应诉出口企业——福建申远新材料有限公司(Fujian Shenyuan New Materials Co. Ltd.)因在调查阶段未充分配合、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完整可验证的成本及出口价格调整信息,经济部依据《反倾销协定》第6.8条及附件II之规定,未采用其提交的数据,而基于″可获得事实″进行计算。多家墨西哥进口商(包括Fertilizantes Gómez、PRONAMEX等)在抗辩中提出:中国硫酸铵主要作为己内酰胺(caprolactama)的联产品生产,其成本结构显著低于墨西哥通过合成法生产的硫酸铵,故中国产品的低价源于生产路径差异而非″不公平贸易行为″。对此,经济部在终裁中明确回应:虽存在不同生产工艺,但最终产品在化学组成、物理特性和终端用途上完全相同且可相互替代;且进口商未能提供充分、可验证的证据证明成本差异的大小及其对价格的决定性影响,因此该抗辩不成立。

在损害认定方面,经济部指出:调查期内,中国涉案产品的进口量增长了973%(绝对量),在墨西哥表观消费量(CNA)中的份额从3%跃升至46%,挤占了墨西哥国内产业及来自其他来源(如美国、比利时)进口产品的市场份额。同期,墨西哥国内产业(以Agrogen为代表,其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56%,另有Met-Mex Peñoles及Fefermex予以支持)产量下降50%,国内销量下降58%,产能利用率下降20个百分点,营业利润率从13.6%下滑至-3.4%,营业利润在分析期内整体下降105%。经济部认定中国涉案产品存在显著的价格削减效应——调查期内,中国产品价格较墨西哥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低12%至46%不等,并直接压低了国内产业的销售价格。

在公共利益权衡方面,墨方进口商曾以″影响农业投入品供给″″可能推高粮食价格及基础农产品篮子成本″等为由,请求不予征税或大幅降低税率。经济部在终裁中仍坚持征税,但通过适用低税原则将税率由初裁的0.1807美元/千克下调至0.1488美元/千克,部分回应了上述关切。此外,此前墨西哥政府已通过行政令豁免硫酸铵进口关税(直至2026年12月31日),终裁反倾销税将在此基础上额外征收。

此次终裁对国内硫酸铵出口企业和相关贸易商的影响值得关注。一是税率下降不代表″放松″,终裁维持了高额反倾销税,将直接抬高中国硫酸铵产品的墨西哥市场进入成本;二是墨方主管部门明确拒绝承认″联产工艺成本优势″,这在今后的复审或新出口商复审中,对中方企业的应诉策略和证据提交标准提出了更高要求;三是涉案范围涵盖所有税号下原产于中国的硫酸铵产品,包括标准级和颗粒级,且明确排除含硫酸铵比例不超过60%的混合肥料(mezclas),企业需在产品归类上严格把关,规避申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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