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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涉华1,4-丁二醇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6年6月2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第(EU) 2026/1373号实施条例,对原产于中国、沙特阿拉伯和美国的1,4-丁二醇(1,4-butanediol,简称BDO)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并征收最终反倾销税。该条例于同日在《欧盟官方公报》发布,次日(6月23日)起正式生效。

       本案涉案产品CAS号为110-63-4,EINECS号为203-786-5,现行CN编码为2905 39 26及2905 39 28。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12个月),损害趋势考察期回溯至2021年。

       1,4-丁二醇是一种重要的基础化工原料。在农化领域,BDO作为关键中间体广泛用于农药合成,是生产吡虫啉、啶虫脒等新烟碱类杀虫剂以及部分除草剂和杀菌剂的重要前体。BDO可通过Reppe法(炔醛法)、顺酐法、丙烯氧化法及生物发酵法等多种路径制备。

       本案由欧盟BDO产业代表INEOS Solvents SA于2025年4月24日提出申诉,欧委会于同年6月6日立案调查。INEOS主张,不同工艺生产的BDO产品在化学特性、技术规格及商业应用方面具有可比性且可相互替代;同时指出,在损害调查期内,欧盟BDO产业的盈利能力、投资回报率及现金流均出现显著恶化。

       终裁适用低税规则,以损害幅度为上限确定最终税率。终裁税率如下:

       中国:新疆美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05.6%,万华化学(四川)有限公司113.7%,其他配合调查的4家中国企业107.5%,其他未合作企业113.7%;

       沙特阿拉伯:International Diol Company及其他沙特进口企业均为52.4%;

       美国:Lyondell Chemical Company 135.7%,其他美国进口企业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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