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农化网报道:近日,欧盟委员会在官方公报上正式发布了实施条例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6/1120,该法规修订了欧盟植物保护产品核心法规Regulation (EC) No 1107/2009 附件 III,将 12 种物质正式列入″不可接受助剂″禁用清单。这意味着,含这些物质的植保产品和桶混助剂,须在2028年6月16日前完成授权撤销或修改。

(图片来源:Eur-lex)
一、法规背景
在欧盟法规体系里,农药助剂(co-formulants)被定义为植物保护产品或桶混助剂中除活性物质、安全剂、增效剂以外的组分。如果某类助剂经科学评估被认定对人类健康、动物健康或环境构成有害或不可接受的风险,该物质便会被纳入附件 III 的禁用清单。
近年来,欧盟持续收紧对农化产品助剂的监管。此次新增禁用的12种物质,均是由成员国根据欧盟实施条例(EU) 2023/574 识别出的高关注物质,它们具有严重的健康或环境危害,因此被欧盟委员会正式列入淘汰进程。
二、新增禁用助剂概况
此次禁用的12种助剂并非随机抽取,其中大部分物质被认定为致癌、致突变或生殖毒性物质(CMR 1A/1B类);其余则属于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物质(PBT/vPvB)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
12种新增禁用助剂产品

许多企业在看到禁用清单后的第一反应是检查配方表,确认自己是否主动添加了这些物质。然而法规对杂质的规定同样严厉:如果这些禁用物质以″无意添加的杂质″的形式存在于其他合规助剂中,其在最终产品中的浓度必须低于0.1%(w/w),但如果该物质被设定了更低的特定浓度限值,则以该更低限值为准。一旦超过该限值,该物质将不再被视为可接受杂质,相关产品可能面临合规风险。
三、授权撤销节点与宽限期
此次法规的发布将直接影响输欧农药制剂及桶混助剂的合法性。根据执行条例第2条和第3条规定,对于已经授权上市的且含有这 12 种助剂的植保产品或桶混助剂,各成员国必须尽快修改或撤销相关授权,最迟不得超过 2028年6月16日。
为了减少对供应链的冲击,欧盟给予了有限的过渡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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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与分销:授权被撤销后,相关产品的宽限期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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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储存和使用:相关存量库存的消化与使用宽限期最长不得超过12 个月。
换句话说,从2028年6月算起,企业最多只有15个月的完整周期来消化库存并切换供应链,而销售和分销环节的时间窗口更短。考虑到配方筛选、工艺验证、稳定性测试、登记变更申请、评审排队等一系列环节,两年缓冲期其实并不宽裕。
四、企业合规建议
针对欧盟助剂监管政策的最新变化,建议相关农化企业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全面排查现有配方:企业应立刻核查现有对欧出口产品的生产工艺和配方,确认是否直接使用了此次新增的12种禁用助剂。
严控杂质带入风险:与上游供应商核对原料规格,确保因工艺带入的禁用物质残留低于 0.1% 或相关法规要求的严格限值。
启动替代研发:若产品受到波及,合规和研发部门应尽早启动配方调整及绿色替代助剂的筛选工作,并准备相应的变更申请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