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农药科学与管理》2026年第5期
作者:田磊,张海情,寇雅岚,廖宝鹏,孙晓维
本文结合《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FIFRA)第11部分限制使用农药的使用和美国联邦法规数据库第40篇152中农药分级(40CFR152)等内容,重点介绍了美国限制使用农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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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限制使用农药管理制度
美国将农药分为常规使用和限制使用。在提交农药登记申请时,申请人向EPA提交产品限制使用的声明。美国对限制使用农药实施农药使用者认证制度,限制使用农药由认证的农药使用者或者在认证的农药使用者直接监督下购买和使用,其他人员不能购买和使用限制使用农药。认证的农药使用者直接监督他人使用限制使用农药的含义是,除非限制使用农药标签另有规定,当限制使用农药由具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知识和能够识别、处置可能发生事故的人员按照认证使用者的指导进行施用时,且该认证使用者能随时提供帮助指导的(即使施药时认证使用者不在现场),可被视为在认证的农药使用者直接监督下使用限制使用农药。美国限制使用农药重视对农药使用人员的监管。此外,EPA还会在限制使用农药产品的组成、标签、包装、流通销售等方面加以监管。
以下结合FIFRA和40CFR152中农药分级管理要求,从限制使用农药分级评估的类型、分级原则、登记证和标签管理要求以及农药使用者认证等4个方面介绍美国限制使用农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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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评估的类型
农药分级评估在农药取得登记前和取得登记后均会开展。其主要目的是评估限制使用是否是避免农药对环境产生不合理影响的必要措施。主要涉及以下4种类型。一是申请新登记的产品中含有的有效成分没有在登记有效状态,此时分级评估是新登记产品登记评估的一个部分。二是申请登记变更产品涉及新用途。如果该产品之前取得登记的用途已被分级为限制使用,那么对新用途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将新用途分级为限制使用。但在产品登记变更时,EPA不会对已登记的用途进行分级评估。三是在农药登记要求变化时,EPA会对所有已登记产品的所有用途开展分级评估。四是按照特殊再评价程序开展有关分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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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原则
EPA开展农药产品的分级工作时,一般会依据产品特性或用途进行分组归类,统一研究对某一类农药产品的分级问题。在对产品分组归类时,一般将有效成分、有效成分的含量、剂型或含量和剂型组合、用途、毒性、可燃性等方面具有相同特性的产品归为一类。十分突出对具有相同特性所有产品的危害和风险管理。
3.1 基本原则
限制使用的分级主要从风险和危害角度考虑。主要有以下4个原则,一是产品毒性级别超过一定的毒性级别的。二是有研究数据、事故案例、监测数据等表明农药产品或其用途对人类或环境造成严重危害,且通过限制使用可以降低农药使用带来的不利影响。三是标签标注的信息不足以降低农药使用带来的风险。四是在权衡利弊下,通过采取限制使用措施,对人和环境的利大于弊。
3.2 健康危害原则
对在住宅(主要指直接用于人或宠物、居室内或周围环境等)或建筑物(主要指一些公共场所,如医院、博物馆、办公楼等)使用的农药制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需要考虑对其实施限制使用分级。(1)稀释使用的,急性经口LD50≤1 500 g/kg;(2)急性经皮LD50≤2 000 mg/kg;(3)在4 h暴露条件下的急性吸入LC50≤0.5 mg/L;(4)对眼睛有腐蚀性(造成眼部组织不可恢复的损伤)或引起角膜刺激时间超过7 d;(5)对皮肤有腐蚀性(造成真皮组织损伤或留疤)或72 h内引起严重的刺激(出现严重红斑或水肿);(6)按照标签要求使用或按照经验使用时,因单次或多次接触农药有效成分或其残留物造成接触者出现显著的亚慢性、慢性或延迟毒性反应。
对其他用途的农药制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需要考虑对其实施限制使用分级。(1)急性经口LD50≤50 mg/kg;(2)急性经皮LD50≤200 mg/kg;(3)稀释使用的,急性经皮LD50≤16 g/kg;(4)在4 h暴露条件下的急性吸入LC50≤0.05 mg/L;(5)引起角膜刺激时间超过21 d或对眼睛有腐蚀性;(6)对皮肤有腐蚀性(造成真皮组织损伤或留疤);(7)按照标签要求使用或按照经验使用时,因单次或多次接触农药有效成分或其残留物造成接触者出现显著的亚慢性、慢性或延迟毒性反应。
3.3 非靶标生物危害原则
对所有室外使用(指农药的使用在人造封闭空间之外,或使用农药后产生的结果超过人造封闭空间,如造纸厂的水处理等)的产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需要考虑对其实施限制使用分级。(1)按照标签要求使用,使用后暴露在野生哺乳动物饮食中的农药代谢物或降解产物的残留水平若等于或超过急性膳食LC50水平的20%以上,或农药用量在一个饲喂日等于或超过哺乳动物急性经口LD50水平的20%以上;(2)按照标签要求使用,使用后暴露在鸟的饮食中的代谢物或降解产物残留水平等于或超过禽类亚急性膳食LC50水平的20%以上;(3)按照标签要求使用,使用后在水中的代谢物或降解产物残留水平等于或超过非靶标水生生物的急性LC5010%以上;(4)按照标签要求使用或按照经验使用时,因直接或间接地暴露在农药及其代谢物或降解产物的环境下,可能对非靶标生物造成显著的不良影响,例如显著的死亡率提高或繁殖率降低等。
对室外使用的颗粒剂产品,除以上条件外,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需要考虑对其实施限制使用分级。(1)急性鸟类或哺乳动物经口LD50通过被试物的试验外推或直接试验得到的数据≤50 mg/kg;(2)产品的使用方式对鸟类或哺乳动物产生显著暴露。
3.4 其他
对于符合限制使用分级原则3.2和3.3的产品,如果通过修改标签内容,可以降低农药使用产生的危害,EPA将不会实施限制使用分级。但标签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使用者遵守标签要求不需要执行复杂的操作或进行专门培训;(2)标签不要求一般公众使用其无法获得的专用设备、防护设备或材料等;(3)轻微的不遵守标签要求产生的显著不良影响较小或不会产生显著的不良影响;(4)按照标签要求,不会因生物富集、持久性或农药漂移而产生延迟或间接的显著不良影响;(5)按照经验使用不会对环境产生不合理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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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和标签管理要求
4.1 登记证管理要求
EPA在确认农药产品的用途应该被分级为限制使用后,有关农药产品的登记证持有人在正式规定生效60日内向EPA提交有关申请或提交相关资料。登记证持有人可申请登记变更,注销产品限制使用的用途,或者将原农药登记证分为2个登记证,其中一个仅有限制使用的用途或全部用途,另一个仅包含非限制使用用途。或是提交修改后的标签和补充标签复印件,以满足临时合规要求。又或是提交相关声明材料,声明其将在法规规定的时间内遵守标签要求。
在规定时间内登记证持有人没有遵守EPA有关要求的,EPA将会取消有关产品的登记。
4.2 标签管理要求
EPA要求限制使用农药的包装和标签要同常规使用的农药有明显的区别。对于农药产品的使用用途既有限制使用用途又有常规使用用途的,产品限制使用用途的标签标注信息应和常规使用用途的标签信息有明显的区分。
对制剂产品。标签应符合标签管理要求,并允许使用补充标签作为临时合规方式替代核准标签。但是登记证持有人或生产商在产品分级规定生效270日后不允许售卖未附有核准限制使用用途后标签的产品。零售商在产品分级规定生效后270日后不允许售卖未贴有补充标签或核准限制使用用途后标签的产品。对用于加工制剂的原药(母药)产品,其标签的管理不受农药产品分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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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使用者认证
5.1 农药使用者种类
根据FIFRA获得农药使用者认证的个人,具备使用或监督他人使用限制使用农药的资质,认证使用者提供农药施用服务,不提供任何农药产品,不属于农药零售商或经销商。对于认证使用者依据其工作目的和性质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私人使用者。认证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目的在自己或其雇主拥有或租用的土地上使用或监督他人使用限制使用农药,又或是在其他农产品生产者的土地上施用农药,与农产品生产者仅就农药施用服务进行交易;二是商业使用者。与私人使用者相对应,以商业化营利目的使用或监督他人使用限制使用农药。
5.2 农药使用者认证规则
一般农药使用者认证由各州负责,实施认证制度的各州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认证工作,申请人向所在州申请农药使用者认证。EPA对申请农药使用者认证制定了最低标准,各州根据实际情况设定认证标准。对私人使用者不仅要求申请人具有农业生产病虫害防治、农药储存、使用、处置等方面的知识和理解农药标签、识别病虫害等方面的能力,还要求申请人通过笔试或面试并参加训练课程。对于商业使用者的申请标准更加严格,对申请人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水平要求更高。
对于取得农药使用者认证的还需要每隔3—5年参加继续教育以维护认证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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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美国限制使用农药体现了风险管理的理念,突出对农药产品用途和使用者的管理。美国实施农药使用者认证制度,这与美国的农业生产实际有关。美国农业生产的基本情况是人口少耕地多,规模化农场经营模式占据主导,且农民合作社发展充分,农业生产专业化程度高。中国同样重视对农药风险的管理。中国针对高毒、高风险农药,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禁限用农药管理措施等,逐渐形成政策引导、法律规制和司法震慑三位一体的治理模式,该模式以全链条风险防控为核心,覆盖农药的生产、销售、使用等关键环节,全方位加强监管。但对农药使用者的管理还相对较弱,这与中国的基本国情农情有关。″大国小农″是中国基本的国情农情,户均土地少的小农生产方式是中国农业发展需要长期面对的基本现实。这就使得中国农药使用者的知识水平还相对较低、技术能力较弱、群体数量较大。采用类似美国农药使用者认证制度的方式并不符合现阶段中国国情。但随着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稳步发展、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逐步构建、农业发展方式的逐步转变以及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推进,中国农药使用者的技术水平和能力也将逐渐提高,相信在这个过程中将会逐渐探索并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药使用管理制度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