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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制造工业副产品环境管理政策解析

 

       农药是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对保障粮食稳产增收具有不可替代作用,对全球粮食安全意义重大。我国是农药生产和使用大国,也是世界主要农药出口大国,据中国农药协会统计数据,2024年1~8月,我国农药原药产量约149.47万t,占世界总量60%以上;截至2024年10月31日,我国农药登记产品总数47,127个。农药原药生产步骤一般较长,平均原子收率为30%~50%,相当一部分原辅料、中间体和副反应产物以三废或副产物形式排放。近年来,随着固体废物管理政策的日趋完善,农药制造工业以“副产品”名义逃避固体废物监管的问题日益凸显。农药制造企业如何合法合规地管控副产品,充分发挥其资源属性价值,全力规避其环境风险隐患,是农药企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必经之路。

1  农药制造工业副产品环境管理政策

       关于农药制造工业副产品环境管理的标准体系日趋完善。《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了副产物和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的固体废物鉴别流程,为副产物的合规身份规定了具体要求。《废盐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1360—2024)规定了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成分为氯化钠的废盐在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要求,以及监测和环境管理要求。《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2020)规定了固体废物再生利用产物作为产品时应该符合的管理要求。《危险废物资源化产物环境风险评价通则》(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危险废物资源化产物作为产品、替代原料或燃料管理和使用前的环境风险评价,规定了危险废物资源化产物环境风险评价的总体要求,以及危害识别、暴露评价、危害表征、风险表征、不确定性分析、环境风险基准、评价报告编制等要求。

       针对农药制造工业副产品的产排特征,从固体废物与副产品的界定、管理标准与技术规范等方面解析相关管理政策,以期为农药制造工业副产品合规管理提出科学可行的技术路径与对策措施,实现农药制造工业的减污降碳高质量发展。

2  农药制造工业副产品

2.1  农药制造工业副产品产生特征

       农药制造工业属于精细化工行业,生产工艺路线较长、化学反应种类多,所需原料、中间体和催化剂种类多达1,000余种,几乎涉及到所有精细化工原料。伴随产品的产出,大量副产物随之产生。化学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主要包括氯化钠、焦磷酸钠、氯化铵、氯化钾、硫酸铵、磷酸二氢钠、氯化铝、硫酸钠等无机盐,盐酸、硫酸、亚磷酸、磷酸、乙酸、硼酸、氢溴酸、氢氧化钠等酸碱,甲醇、甲缩醛、甲苯、甲酸甲酯、乙酸甲酯、氯乙烷等有机化合物。农药产品回收率较低,副产物产生量较大,以氯化钠副产物为例,每年多达60余万t。合理处置、利用农药工业副产物是行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巨大挑战。

       农药工业副产物产量较大,处置去向主要有以危险废物处置、副产品销售和企业自行综合利用3种方式。一些副产物产量虽大,但实际并没有市场需求。如副产氯化钠,2017—2019年全国批复的68个农药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数据显示,农药行业新改扩建项目预计新增副产物氯化钠约32.4万t/a,虽然按照批复其中约76%作为副产品进行销售,但由于其中的农药残留具有较高的健康与环境风险,副产氯化钠实际销路极窄。

       与副产氯化钠不同,部分农药工业副产物作为副产品具有较高利用价值和市场需求。如甘氨酸法生产草甘膦工艺中草甘膦母液通过定向转化可产生焦磷酸钠,焦磷酸钠是一种多用途基础化学物质,可应用于日化、电镀、造纸、毛纺、印染、化工、冶金等领域,市场需求广泛,草甘膦工艺副产粗品焦磷酸钠市场价格超过1,600元/t。

2.2  副产品与固体废物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通过修订)规定了产品的定义: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未查询到法规标准对副产品的定义,引自文献定义:副产品是企业在生产主要产品的同时,从同一种原材料中,通过同一生产过程附带生产或利用生产中的废料进一步加工而生产出来的非主要产品。《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征求意见稿)第3.3节副产物定义:在生产过程中,对伴随目标产物产生的物质进行有意识的收集加工,获得的具有特定一种或多种使用功能的物质。标准附录C列举生产过程中常见的副产物的主要情形,产品兼具资源属性和市场需求,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理;产物的定义来源于《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聚焦资源属性。

       企业的某个产物是产品/副产品还是固体废物,应该从开始就区分界定。《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征求意见稿)第3.2节的目标产物定义:在工艺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希望获得的一种或多种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一)的固体废物定义: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征求意见稿)第7章的规定,对于生产过程中的副产物(不含废水、废气处理过程和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在满足“具有针对该副产物生产工艺和原料制定的国家或行业通行标准规定技术指标(包括功能性指标、有效成分含量和杂质限量),且按标准规定的用途使用;或者属于特定生产工艺必须使用原料,且作为特定生产工艺原料用途使用。”的条件时不属于固体废物,可作为副产品管理。

       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副产物,或含废水、废气处理过程和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和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要作为副产品管理,该产物需要具有:

       1)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标准为国家或行业通行标准,包括物质组成(有效成分含量和杂质限量)技术指标针对副产物的生产工艺和原料或固体废物利用工艺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或市场上使用正常原料生产的同类产品的质量标准。

       2)污染控制标准。除正常物质组成外,含有的其他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有害的物质,符合相关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所规定的有害物质含量限值,或技术规范所规定技术要求。

       没有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与所替代产品相比,满足以下任意条件:1)产物中不含有所替代产品中未发现的有害成分,且其他环境有害成分含量不高于所替代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或所含有的有害成分在所替代产品任何使用过程中均不足以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不利的影响;2)如该产物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该产物在任何设计使用所替代的原料的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不高于使用所替代工业原料生产产品生产过程污染控制标准所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产物使用过程产生的特征污染物缺乏相应的排放控制限值时,排放到环境中的特征污染物浓度不高于使用所替代的原料,或不足以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不利的影响),且使用该产物生产的产品所含有害成分含量满足1)款规定;3)如该产物作为燃料使用,该产物在任何设计使用所替代的燃料的燃烧设施中燃烧时,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不高于该燃烧设施污染控制标准所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产物燃烧过程产生的特征污染物缺乏相应的排放限值,在替代燃料设计燃烧设施中使用时,排放到环境中的特征污染物不高于使用所替代的燃料,或不足以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不利的影响)。4)市场需求。物质类别归属分析判断流程见图1。

农药制造工业副产品环境管理政策解析

图1  企业产生物质类别归属判断流程图

2.3  副产品相关标准解析

       目前,农药工业的副产品,仅有3种草甘膦副产无机盐制定了产品质量行业标准:《草甘膦副产工业盐 第1部分:氯化钠 第2部分 粗品焦磷酸钠 第3部分:磷酸氢二钠(HG/T 5531.1~5531.3—2019)》,其他没有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的副产品只能参照不在适用的行业范围内的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标准,或执行企业自行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这些使用正常原料生产的同类产品的质量标准适用范围一般是针对化学合成、自然物质提取或提纯途径生产出的产品,并未考虑农药工业副产品中的特征有毒有害物质,不适用于农药工业副产品的生产过程。企业自行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技术指标往往仅参考国家或行业标准,并不会识别企业副产品中特征有害物质指标,对副产品使用污染风险识别作用不大。除产品质量标准外,农药行业已发布的污染控制标准仅有《废盐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农药行业)》(HJ1360—2024)1个。

       现行的《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将副产品归纳到了企业在工艺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希望获得的目标产物中,而对生产过程中伴随目标产物产生的副产物直接归类为固体废物。《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征求意见稿)对副产物重新进行定义,将副产物与废水、废气处理过程中污染物收集加工产物和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进行了归纳,对于这些物质是否可作为副产品管理给出了判别方法和标准,这也是农药企业产生的副产物能否合法合规作为副产品管理的判断途径。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2020)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征求意见稿)对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能否作为产品给出了较为细致的判断方法。《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2020)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征求意见稿)对于缺少国家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情况,提出了明确的风险评价要求。

       目前国家尚未发布农药工业副产物,或废水、废气处理过程中污染物收集加工产物和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风险评价技术导则,风险评价工作可参考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化学物质环境与健康危害评估技术导则(试行)》《化学物质环境与健康暴露评估技术导则(试行)》《化学物质环境与健康风险表征技术导则(试行)》以及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的风险评价方法《固体废物资源化产物环境风险评价通用指南》(T/CAEPI 69—2023)。风险评估工作需要以副产物中有害物质为评价对象,评价这些特征污染物在副产品可能的利用场景下在人体和生态环境中的归趋,评估在这些利用场景下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风险是否可以接受,以此明确副产品的使用范围。同样,可以通过风险评估的方法推算副产品在特定行业利用时其中特征污染物的含量限值。

3  农药企业副产品合规管理建议

3.1  加强副产品对标梳理

       企业应及时对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征求意见稿)第7章的规定,结合地方的管理要求,如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生产企业涉副产物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4]225号)等文件要求,梳理已有的产品、副产品。对不具有针对该副产物生产工艺和原料制定的国家或行业通行标准的副产品,核实是否具有产品质量标准、污染控制标准以及是否有实际的市场需求;如果没有污染控制标准,需分析该副产品有害物质组成和含量,结合该副产品的销售去向和用途,开展风险评价工作,评估该副产品直接作为产品、工业原料或燃料使用过程是否会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不利的影响。

3.2  开展环评审批环节的副产品环境风险评估

       对于尚无针对性的国家或行业通行标准,但具有使用正常原料生产的同类产品的质量标准的农药工业副产品,建议企业在环评审批环节开展副产品的环境风险评估工作。风险评估工作需要以副产品中有害物质为评价对象,评价这些有害物质在副产品可能的利用场景下在人体和生态环境中的归趋,评估在这些利用场景下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风险是否可以接受,以此明确副产品的使用范围。同样,可以通过风险评估的方法推算副产品在特定行业利用时其中特征污染物的含量限值。

3.3  完善建立农药工业副产品的质量标准

       农药行业不仅产品众多,同类产品的工艺路线也各有不同,不同副产品中有害物质种类和含量也各不相同。建议农药企业依托行业协会,联合农药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针对产量较大的农药品种,分别研究制定符合企业生产特征的副产品行业标准,规定特定生产工艺产生的副产品的主成分含量以及特征污染物的控制标准,为副产品的生产及安全利用提供管理依据。在这个过程中,企业要从副产物的实际使用价值出发,避免将缺少实际利用价值、污染风险难以去除的副产物定为副产品。

3.4  加强农药工业副产品生产和使用过程的风险管控

       建立健全副产品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目前销售的农药工业副产品不仅可以作为生产原料,也可以作为末端消费品或燃料,不同产品质量标准的副产品其限定的用途范围也不同。因此,农药工业副产品在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前提下,也需要农药企业建立健全副产品的生产、运输、利用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产品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副产品的产量、流向、利用等信息,实现副产品可追溯、可查询。对于接收副产品的单位,产生企业应对其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结合相关标准限制范围和风险评估结果,严格限定农药行业副产品使用范围,避免损害人体健康或造成生态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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