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农化网报道:2025年11月19日,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疾控局发布了《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三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名录三》(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2日。
根据《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要求,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动态制定是我国新污染物治理的重要任务之一。《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于2017年12月28日印发,包含12种类化学物质;《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于2020年11月2日印发,包含40种类化学物质。通过加强对这些物质的管控,能够有效减少其对环境和健康的潜在危害。
本批名录包括双酚A、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s)、五溴苯酚等24种类化学物质。这些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主要涉及石化、塑料、橡胶、制药、纺织、染料、涂料、农药、皮革、电镀等行业领域。筛查和评估重点考虑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以及水生慢性毒性1类、致癌性1或2类、致突变性1或2类、生殖毒性1或2类、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1类和内分泌干扰性等高危害化学物质,特别是国内有关产业和进出口政策、国际环境公约已实施严格管控的化学物质
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s)在《名录三》(征求意见稿)中以PC064项下″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s),包含长链全氟羧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PFCAs)和其他类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的形式被纳入。
这一条目不仅提及了长链全氟羧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PFCAs),更明确列出了29种具体的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包括多种全氟烷基磺酸盐、全氟烷基羧酸盐及其衍生物。
此次PFASs的纳入,特别是列出大量具体物质,表明中国对PFASs的监管已从《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的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和《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的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OA类)等少数物质,逐渐扩展到更庞大的PFASs家族,监管力度和广度显著提升,与国际趋势高度一致。
完整名录还包括其他具有致癌性、致突变性、生殖毒性或特异性靶器官毒性的化学物质。



管控要求
根据现行法规,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物质将面临以下主要管理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涉及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化学物质的建设项目需在环评文件中详细说明其生产或使用情况,并核算各环节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排污许可证管理:企业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中,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化学物质及其在原辅料中的成分占比,应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
土壤和地下水保护:重点单位需采取防腐蚀、防泄漏等措施,防止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化学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拆除活动管理:重点单位拆除涉及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化学物质的设施拆除需提前制定污染防治方案,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对行业的影响
本批名录中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涉及多个行业领域,包括石化、塑料、橡胶、制药、纺织、染料、涂料、农药、皮革和电镀等行业领域。
相关企业需重新评估其生产和供应链中涉及的化学物质,确保符合新的管控要求。特别是对于出口导向型企业,名录中部分物质已在国际上受到严格管控,企业需同步满足国内外的合规要求。
此外,名录的实施可能推动相关行业技术升级。例如,企业可以需要寻找替代物质或改进生产工艺,以减少高风险化学物质的使用和排放。
企业应对策略
面对《名录三》(征求意见稿)可能带来的监管升级,建议相关企业立即采取以下行动:
供应链全面排查:立即对照《名录三》(征求意见稿)(特别是PC064项下的PFASs子项),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进行全面、深入的化学品排查,识别潜在的合规风险点。
技术路线图制定:对于涉及《名录三》(征求意见稿)中列入化学物质的应用,制定清晰的″非控(非优先控制化学品)″技术替代路线图,明确替代材料的性能指标、研发投入和时间表。
风险评估与披露:建立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对已列入《名录三》(征求意见稿)的化学品进行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并准备好与监管机构和供应链伙伴的沟通与披露材料。
关注″替代品陷阱″:在寻求污染物替代品时,务必进行全面的毒理学和环境安全性评估,避免用一种有害物质替代另一种有害物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