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国生物农药管理:发展历程与最新进展
我国生物农药尤其是植物源农药资源丰富,应用历史悠久,《周礼·秋官·剪氏》中就记载了“翦氏掌除蠹物,以攻禜攻之,以莽草熏之,凡庶蛊之事。”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尚未形成现代意义上的生物农药产业,但有利用天然物质(如石硫合剂、硫磺、波尔多液等)和植物源类(如鱼藤精、除虫菊粉、苦参、烟碱提取物等)防治病虫害的实践。1959年出版的《中国土农药志》是我国植物源农药与生物农药发展的奠基性著作,收录了522种土农药,其中80%为植物源农药,如苦楝、鱼藤、烟草、闹羊花、百部、蛇床子等,首次系统整理了中国数千年传统天然农药资源,完成了从民间经验到现代科学的体系化转化,建立了资源调查、活性评价与应用技术规范,明确了我国丰富的植物源农药资源,培养了专业队伍,并为后续生物农药登记管理、研发应用提供了历史依据与科学基础,是中国农药科技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志性成果。1953年中国农业科学院尹莘耘团队筛选出抗生菌5406,标志着我国农用抗生素与微生物农药研究正式起步,1965年我国在武汉建成首个苏云金芽孢杆菌(Bt)中试车间,随后我国在微生物农药的研发利用方面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20世纪中后期,中国农业大学黄瑞纶系统开展了植物杀虫成分分离与化学研究,奠定了我国植物源农药化学基础,华南农业大学赵善欢系统调查了鱼藤、印楝等资源,建立杀虫植物标本园,推动了植物源农药资源发掘与应用。目前,我国生物农药研发水平位于世界前列,掌握了大量研究和生产的关键技术,如苏云金芽孢杆菌的研发生产能力和推广利用居世界领先水平,登记的生物农药品种数量仅次于美国。特别是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我国以生物农药使用为主的绿色防控推广应用面积持续上升,在核酸农药、多糖、多肽等新型生物农药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方面也取得了重大进展。2021—2025年通过农药登记技术评审的新农药有66个,其中,生物农药51个,占比达到77.3%。
美国是世界上生物农药管理制度相对完善的国家,并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参考和借鉴,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生物农药的定义和范围存在差异。我国在农药科学研究、市场推广、政府监管等不同领域对生物农药划定的范围不同,导致生物农药相关的统计数据和信息较为混乱。我国从1982年实施农药登记制度以来,先后将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生物化学农药等作为特殊农药对待,与化学农药进行区别管理,并不断规范、完善,以体现生物农药的特殊性,目前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生物农药登记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试验和评价体系,为推动生物农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1 生物农药登记管理制度沿革
1982年农业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农药登记规定》,在我国农药管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国农药管理从无序、分散、经验化走向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现代监管体系。在随后的《农药登记规定实施细则》中,对生物农药进行了界定,特指用于防治农林牧业病虫草害或调节植物生长的微生物及植物源的农药。
在1988年试行稿的基础上,1992年我国正式发布了《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其中,指出生物农药包括微生物农药和生物化学农药两类。微生物农药系指以活的微生物农药作为有效成分的农药,不包括农用抗生素。生物化学农药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对防治对象没有直接毒性,而只有调节生长、干扰交配或引诱等特殊作用;必须是天然化合物,如是人工合成的,其结构必须与天然化合物相同(允许异构体比例差异)。生物化学农药分为4类,即信息素(由动植物分泌、能改变同种或不同种受体生物行为的化学物质)、激素、天然植物和昆虫生长调节剂、酶。微生物农药和生物化学农药的定义后来一直沿用至今。
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给出了明确定义,但没有对生物农药进行定义。2001年新修订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中,生物农药的范围在微生物农药和生物化学农药的基础上增加了转基因和天敌生物;2007年版《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中进一步增加了植物源农药,并将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生物化学农药、天敌生物、转基因生物归为特殊农药类别,以区别于化学农药;2017年版《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中取消了转基因生物和天敌类别,对生物化学农药的范围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包括化学信息物质、天然植物和昆虫生长调节剂、天然植物诱抗剂和其他类。2019年,农业农村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733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生物农药主要包括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和植物源农药,农用抗生素不包括在内。农用抗生素在办理农药登记时参照化学农药进行管理,办理生产许可时按照非化学农药的要求管理;对于转基因抗病虫作物,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免于农药登记;天敌生物本身存在于自然界,也可免于农药登记。至此,微生物、生物化学、植物源等生物农药均有了单独的登记资料要求;2026年3月,农业农村部对《核酸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核酸农药将被作为一类新的生物农药进行管理。
2 生物农药产品登记进展
为了减少化学农药使用,“十三·五”和“十四·五”期间,农业农村部先后实施了《到2020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和《到2025年化学农药减量化行动方案》,生物农药的发展也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2017年新修订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中,化学农药登记的安全性测试项目大幅度提升,但生物农药减免了多项环境、毒理学试验资料,多数可减免残留试验资料,药效试验周期比化学农药缩短1年,登记成本仅为化学农药的5%~20%。2020年,为了加快生物农药登记审批进程,农业农村部对生物农药实施登记审批绿色通道管理措施。另外,近年来通过热线电话、咨询邮箱等多种措施,强化了生物农药登记前的技术沟通和咨询,以更好地服务生物农药的登记。与10年前相比,我国生物农药的登记品种和产品数量均翻番,截至2026年3月底,国内登记的生物农药有效成分达到179个,在整个农药有效成分中占22%。
2.1 微生物农药
微生物农药是指以细菌、真菌、病毒、原生动物或基因修饰的微生物等活体为有效成分的农药。我国早期对微生物农药亚种、变种、血清型或株系等的标识未进行严格要求,没有体现出菌株之间的活性差异,2017年以后强化了微生物农药菌株标识的要求,同种微生物不同菌株按照不同的有效成分对待,大量的微生物新菌株按照新农药登记,这也是近年来微生物农药品种迅速增加的原因,如解淀粉芽孢杆菌登记了11个菌株、贝莱斯芽孢杆菌登记了6个菌株。另外,我国早期缺少微生物农药专门的安全性测试和评价标准,近年来先后制定了毒理、环境安全评价相关的试验准则和风险评估指南。截至2026年3月底,我国已登记微生物农药有效成分83个(表1),1986年登记的苏云金芽孢杆菌为登记最早的微生物农药,其产品数量最多。
表1 我国登记的微生物农药有效成分

我国微生物农药管理日趋规范,但仍需进一步科学完善。一是虽然对微生物农药明确要求标注菌株代号,但如何证明菌株之间在遗传学和生物功能方面确实存在差异尚缺乏有效监管手段。二是国内缺少专门的机构对已登记的微生物农药菌种进行统一保存和规范。三是微生物农药的名称需要随着微生物分类学的发展和变化进行规范,建议根据和参考国际微生物学会联合会(International Union of Microbiological Societies,IUMS)和国际病毒分类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n Taxonomy of Viruses,ICTV)发布的信息适时进行修订和更新,如蝗虫微孢子虫是细胞内专性寄生单细胞真核微生物,早期归入原生动物,现已归入真菌界的微孢子门(Microsporidia或Microspora)微孢子纲(Microsporea)微孢子目(Microsporida),故建议采用“微孢子”更规范;微生物细菌、真菌农药名称采用生物学物种的双名法,一般以“属名+种名+株系编码”表示,物种名用斜体书写,属名首字母大写,株系编码用正体;病毒农药名称按《国际病毒分类与命名原则》,一般采用“宿主种名+特性词+病毒(株系编码)”表示,均采用正体书写,宿主首字母大写、其余均小写。
2.2 生物化学农药
我国生物化学农药的定义与美国基本相同,已登记64个生物化学农药有效成分(表2),判断的标准主要基于有效成分化学结构和作用机理,但美国更注重产品的低风险性,我国更注重生物化学农药的结构是否与天然结构相同,如在美国1-甲基环丙烯、驱蚊酯等均被归入生物化学农药类别,其结构实际上是在天然结构基础上进行了修饰,因此在我国通常未将上述两种农药归入生物化学农药;过去我国曾将丙酰芸苔素内酯、萘乙酸、乙烯利等作为生物化学农药,由于其化学结构与天然结构差异较大,现已规范按照化学农药进行管理。关于生物化学农药是否对靶标具有直接毒性的判断通常较为困难,对于物理窒息、干扰交配、调节行为等易判断对靶标为非毒性机制,但有的化合物如胆钙化醇(维生素D3)杀鼠机理为破坏钙磷代谢,导致高钙血症、血管钙化致死,属于生理代谢调控,难以界定是否为直接毒性,在我国暂时归为生物化学农药,但美国按照化学农药对待;磷酸铁通过干扰钙代谢、损伤消化器官、抑制黏液分泌使蜗牛停食、瘫痪、缓慢死亡,在我国和美国均归入生物化学农药。
表2 我国登记的生物化学农药有效成分

2.3 植物源农药
植物源农药主要是指直接从植物组织中提取加工而成的农药,不包括人工合成的植物源农药化合物。我国植物源农药资源非常丰富,也是研究利用较早的生物农药。早期登记的植物源农药主要以活性成分进行命名,如1991年登记的首个植物源农药鱼藤酮。2007年发布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中首次将植物源农药作为一类特殊农药单独进行要求。2017年发布的《农药登记管理办法》明确植物源农药名称可以用植物名称加提取物表示,随后植物源农药就出现了以主要有效成分和“植物名称+提取物”两种方式进行命名的情况,从而出现对我国植物源农药登记情况统计数据差异较大的情况,本文以植物源农药有效成分的名称作为统计依据,不包括相应植物提取物的数量,避免重复统计。截至目前,登记植物源农药有效成分有32个,具体包括:藜芦根茎提取物(藜芦胺)、博落回提取物(硫酸血根碱)、补骨脂种子提取物(苯丙烯菌酮)、除虫菊提取物(除虫菊素Ⅰ、除虫菊素Ⅱ)、大黄/虎杖根茎提取物(大黄素甲醚)、大蒜提取物(大蒜素)、姜黄根茎提取物(芳姜黄酮)、互生叶白千层提取物(萜烯醇)、印楝籽提取物(印楝素)、牛至提取物(香芹酚)、苦参提取物(苦参碱)、银杏果提取物(十五烯苯酚酸、十三烷苯酚酸)、山茶籽提取物(茶皂素)、d-柠檬烯、桉油精、八角茴香油、白藜芦醇、丁子香酚、莪术醇、苦皮藤素、狼毒素、雷公藤甲素、螺威、蛇床子素、小檗碱(盐酸盐/硫酸盐)、烟碱、异硫氰酸烯丙酯、右旋樟脑、鱼藤酮、甾烯醇。
在美国的生物农药中不包括植物源农药类别,但许多满足生物化学农药定义的植物源农药被归入生物化学农药中。由于植物源农药的组成较复杂,且有多种活性成分,我国近年来在植物源农药的登记管理方面强化了对产品质量控制的要求,明确对峰面积≥50%主峰面积(除溶剂峰外面积最大的色谱峰)的成分以及含量≥10%的成分一般应规定为标志性成分。
3 生物农药产业发展现状
3.1 产业政策方面
根据《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生物农药生产企业可在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生产,低于化学农药生产企业的要求,但其他相关产业扶持政策有限。一是在安全环保方面没有特殊政策。在国民经济分类中,生物农药与化学农药均归入C2632,其安全、环保等监管政策和化学农药生产企业一样,未体现其特殊性和扶持导向;而生物医药则纳入C276类管理,与化学合成医药区分对待。二是在税收方面没有特殊优惠政策。目前生物农药和化学农药税收政策无差别,均为9%增值税,以增值税额为基础另需缴纳7%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附加税、2%地方教育附加税;此外,盈利企业需缴纳25%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为15%);出口退税方面,生物农药与化学农药也不存在差别;而生产有机肥明确可以减免增值税(财税〔2008〕56号)。三是鼓励生物农药应用扶持政策不足。“十三·五”期间,农业农村部实施了低毒生物农药应用示范推广项目,支持绿色防控推广,但新冠疫情后中央和地方取消或减少了相关扶持政策,缺乏持续性;中央和地方每年安排农作物病虫害防控专项资金中,招标采购的农药中生物农药占比较小。四是对生物农药创新保护力度不够。《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对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进行6年登记资料保护,仅允许首家进行登记资料授权,而对新的微生物农药菌种和菌株没有设立登记资料保护制度,一定程度影响了企业和研发机构的创新积极性。
3.2 生产研发能力方面
目前全国已有100多家机构从事生物农药研究,我国研发水平与世界先进水平相当,掌握了大量生物农药研制技术路线和制造的关键技术,如苏云金芽孢杆菌的研发生产能力和推广利用居世界领先水平,克隆的杀虫蛋白超过全球的三分之一(35%)。特别是近20年来在国家“863”计划、“973”计划、“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重大科研项目的支持下,我国在多糖、多肽、核酸农药等新型生物农药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我国还涌现出武汉科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一批大型生物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研发、推广等方面均具有较强的实力。国内现有原(母)药登记的生物农药企业160多家、制剂企业500多家。生物农药年生产量约3,500吨(折百)。2024年生物农药出口量约1,200吨(折百)、金额8亿元人民币,涉及50多个生物农药品种。
3.3 产品质量提升方面
生物农药因其防效较低、产品质量稳定性较差,早期生物农药产品中非法添加化学农药、有效成分含量不合格的情况较为严重,给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严重隐患,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农业农村部持续开展了生物农药的专项抽查,组织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化学农药等行为,生物农药质量从2015年的21.6%提高到2024年的96.8%,提高了75.2个百分点。据农业农村部公布的2025年农药监督抽查结果显示,36个生物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均为合格。但是,由于很多生物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方法较特殊,对仪器设备和检测人员的技术能力要求较高,基层抽检覆盖范围有限,加强生物农药产品质量监管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
4 生物农药标准体系建设
4.1 国内生物农药标准
4.1.1 产品质量标准
目前,我国生物农药产品质量类标准有近百个(表3)。1999年制定的苏云金芽孢杆菌3个剂型的化工行业标准是微生物农药中最早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现已制定了国家标准。在2018年前,微生物农药产品质量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较多,现随着团体和地方标准的推进,标准种类和数量不断丰富和完善。
表3 我国生物农药产品质量类标准


4.1.2 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相关标准
我国生物农药的药效、毒理、环境和残留及其相关标准有60多项(表4)。微生物农药标准涉及领域较广,除了产品标准外还制定了一系列毒理学试验准则、环境风险评价试验准则和环境增值试验准则等,主要是参考和引进了境外相关准则,有利于与国际标准接轨。
近日发布2026版《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残留标准》GB 2763—2026,包括7种植物源和生物化学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值,并附豁免制定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标准44种农药名单,主要是微生物和部分生物化学农药有效成分。
表4 国内生物农药药效、毒理、环境和残留相关标准

4.2 国际生物农药标准
生物农药的国际标准和指南相对较少(表5),部分微生物、生物化学和植物源农药的检测方法已取得国际农药分析协作委员会(CIPAC)编码。2025年,我国制定了全球首个FAO/WHO微生物农药标准——金龟子绿僵菌CQMa421,开启了生物农药国际标准制定工作。
表5 生物农药相关国际指南、标准及方法

5 生物农药管理工作展望
尽管我国生物管理工作在规范化、科学化方面迈出了坚实步伐,产业正在逐步发展壮大,相比化学农药,在国际上创制创新优势更加突出,但生物农药在保障我国粮食生产安全方面只发挥了“边缘互补”作用,主要原因在于传统生物农药在速效性、成本、货架期等方面还存在短板,市场竞争力弱。“新能源汽车”在中国的快速发展离不开“政府扶持+科技创新”的双轮驱动发展模式,为生物农药发展提供了成功经验。建议中国未来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生物农药的发展和提升:
一是鼓励创制创新,突破核心技术瓶颈。集中攻克防效不稳定、速效性不足、货架期短等“卡脖子”技术难题;完善生物农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增设新微生物农药登记资料保护期,鼓励原始创新,推动生物农药老品种迭代升级。
二是完善管理体系,提升全链条监管效能。针对RNAi、多肽等新生物农药制定完善试验准则和评价方法;强化生物农药产品市场监管,打击非法添加,保障生物农药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实现清洁和规模化生产,提升产品稳定性;完善部门间的协同管理,推动生物农药与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衔接,形成管理合力。
三是深化国际合作,推进国际标准制定。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技术与经验,推进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输出生物农药技术与产品及相关管理经验,助力绿色转型。
四是聚焦需求导向,强化产业协同发展。针对粮食、经济作物等不同病虫害防控需求,解决精准防控方案;让生物农药走进田间地头,实现生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