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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耳发起对华草甘膦“双反”调查!诉讼解围后的贸易追击

 

       2026年6月30日,拜耳旗下孟山都公司(Monsanto Company)及其关联实体Ruveon LLC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交申请,要求对来自中国的草甘膦产品发起反倾销与反补贴合并调查。

       5天前,美国最高法院以7比2的表决结果裁定“Monsanto Co. v. Durnell”案——《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灭鼠剂法》(FIFRA)优先于各州要求生产商加强标签警示的侵权诉求。该裁决被普遍视为大幅降低了拜耳在Roundup系列产品标签警示诉讼中的长期法律风险敞口,市场估计其潜在年度诉讼和解支出将显著收缩。

       两起事件分属司法与贸易两条独立程序轨道,本身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从时间顺序看,拜耳在诉讼层面的不确定性刚有明显缓解,随即在贸易救济层面采取行动。

申请了什么?诉求、指控幅度与产品范围

       申请的核心诉求是:认定中国草甘膦产品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在美销售、且接受政府补贴,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进而对相关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申请方援引的价格比较显示,涉案倾销幅度区间为68.90%至446.47%;反补贴部分则主张中国出口商接受了政府补贴,但申请文件未就补贴幅度给出具体量化数字。

       调查覆盖的产品范围较宽,具体包括3类形态:俗称“草甘膦中间体”的N-(膦酰基甲基)亚氨基二乙酸(PMIDA,CAS号5994-61-6)、草甘膦原药(glyphosate technical,CAS号1071-83-6),以及草甘膦盐(涉及CAS号38641-94-0、39600-42-5、40465-66-5等)。各类草甘膦制剂产品亦整体纳入调查范围,即便制剂中含有表面活性剂等非草甘膦成分(如AGM 550、聚氧乙烯牛油胺、Break-Thru S240等助剂),亦不影响其整体被认定为涉案产品。

       原产地认定规则同样值得关注。申请文件明确以“草甘膦或PMIDA的合成环节”作为原产地判定依据,若产品在第三国仅经过混配、稀释、由PMIDA向草甘膦的化学转化,或添加/去除助剂等加工,均不改变其原产地归属。调查范围明确排除两类产品:已被现行反倾销/反补贴令覆盖的中国2,4-滴(2,4-D)产品,以及草甘膦酯类产品(glyphosate esters)。涉案产品目前主要经美国协调关税表(HTSUS)项下2931.49.0020(草甘膦原药及盐)、3808.93.5020(草甘膦制剂)等税则号进入美国,PMIDA形态也可能归入2931.49.0080项下。

       孟山都在声明中表示,美国国内草甘膦业务“目前的经营状况难以为继”,此举是为维持美国本土长期生产能力所必需。孟山都是美国唯一的草甘膦原药本土生产商,其生产环节主要设在爱荷华州马斯卡廷(Muscatine)和路易斯安那州卢林(Luling),上游元素磷则产自爱达荷州索达斯普林斯(Soda Springs)。

谁在申请?Ruveon LLC是什么身份

       与孟山都共同列为申请方的Ruveon LLC,是孟山都的子公司,此前公众关注较少。

       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及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公开的商标申请记录,Ruveon LLC的注册地址位于密苏里州圣路易斯都会区(邮编63167)——该区域与拜耳作物科学美国总部所在地(Creve Coeur,邮编63141)同属圣路易斯都会区。该公司已就“RUVEON”商标向美国及欧盟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类别涵盖除草剂、杀菌剂及灭虫制剂,申请时间为2025年7月。

       从公开信息判断,Ruveon LLC更接近拜耳体系内为特定业务与法律安排设立的关联实体,而非独立经营的市场化公司;但其股权归属之外的内部安排(如具体业务分工)未见对外披露,本文不作超出公开记录的推断。在美国反倾销/反补贴申请程序中,申请人需满足“代表国内产业”的资格要求,母子公司联合具名申请是常见做法,本身不构成程序瑕疵。

为什么是现在?两个走向不同的先例

       据行业机构测算,2025年全球草甘膦总产能约120万吨/年,其中,中国产能约81万吨/年,占全球比重约三分之二。美国本土产能则集中在拜耳(原孟山都)体系内。就美国市场的实际供应而言,美国草甘膦需求中相当大比例依赖进口,而中国是主要来源国之一。

       这一供给结构与2026年2月18日特朗普签署的第14387号行政令存在政策关联。该行政令援引《国防生产法》,将元素磷与草甘膦类除草剂列为“关键国防物资”,授权农业部长在必要时对相关产品的生产与分配作出优先安排,并为遵照该命令行事的国内生产商提供一定的责任豁免。

       行政令文本明确指出,美国目前“仅有一家”元素磷及草甘膦类除草剂的国内生产商,供应中断将对国防工业基础和食品供应安全构成风险。将这一政策背景与本次申请放在一起看,“国内产业代表身份唯一、且已获得政策层面的供应链安全背书”,构成了申请方区别于历史上其他类似案件的两个基础条件。

       上述“产业代表性”是否成立,可以对照两个此前的案例:

       2010年:申请撤回。美国草甘膦生产商Albaugh公司曾于2010年就中国产草甘膦发起反倾销调查申请,指控倾销幅度接近350%。该申请提交约1个月后即被主动撤回,商务部未正式立案。彼时Albaugh主要定位为草甘膦制剂加工企业,并非原药生产商,且缺乏行业龙头孟山都的背书;业内分析普遍认为,申请方产业代表性不足是难以推进立案的直接原因。

       2024—2025年:2,4-滴案落地。科迪华(Corteva)于2024年3月14日就中国、印度产2,4-滴(2,4-D)提交反倾销、反补贴联合申请,申请书中援引的中国产品倾销幅度为143.73%至388.53%。商务部于2024年4月24日正式立案,该案案号分别为A-570-160(反倾销)和C-570-161(反补贴),涉及中国及印度。2025年4月1日,商务部作出终裁认定成立;同年4月底,ITC投票确认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反倾销令与反补贴令于2025年5月27日正式生效——这两份裁令也正是本次草甘膦调查范围中被明确排除的既有裁令。该案是近年美国对中国农药原药发起并完整走完全部法定程序、最终征税的代表性案例,期间美国大豆协会、全国玉米种植者协会等农业团体均提出反对意见,但未能改变终裁结果。

       两个先例的核心差异在于申请方的产业代表性:Albaugh并非行业龙头且缺乏孟山都背书,而本次草甘膦调查的申请方孟山都本身就是美国境内唯一的草甘膦原药生产商,这一点更接近2,4-滴案中科迪华的处境。这一身份差异是判断本次调查程序推进可能性时的重要参考变量,但不构成对最终结果的确定性预判——商务部和ITC最终是否作出肯定性认定,仍取决于具体的价格比较、补贴项目认定及产业损害证据。

结语:新的重大变量已构成

       申请公开当日,美国多个主要农业团体公开表达反对。全国玉米种植者协会主席鲍尔(Jed Bower)表示,农化公司常将自己定位为农民的合作伙伴,但此举更多是出于公司及股东利益考量,而当前农业经济正处于近几十年最困难的时期之一。美国大豆协会也发表声明,明确反对孟山都及Ruveon LLC此次提出的申请。

       这些团体的核心关切在于:加征关税可能推高玉米、大豆等作物的草甘膦采购成本,而在国内替代供应有限的情况下,成本压力最终将转嫁到种植端。

       无论调查结果及最终会否实际落地,此次拜耳对中国草甘膦的“双反”调查本身已释放出一个可以确认的信号:美国国内产业代表——尤其是在某一产品上具备唯一本土生产商地位、并已获得政策层面背书的企业——正更积极地运用贸易救济工具应对进口竞争压力,且此次申请在产品范围与原产地规则上均预先做了较为周密的设计。

       而对于这一动向是否会延伸至其他中国具备成本优势的农药品种,目前没有公开证据支持具体判断。但可以确认的是,当“唯一本土生产商”身份与“关键国防物资”政策背书叠加,美国农药产业的贸易救济申请正呈现出不同于以往的结构特征——这对全球农化供应链的合规与市场布局,已构成新的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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