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切断“未尽警示”索赔路径,大量待决案件面临重构;联邦优先权原则影响进一步扩大。
如果说过去8年拜耳是在“灭火”——不断用和解金和判决赔偿来应对一个又一个新案件——那么2026年6月25日,最高法院终于允许它关掉了起火点。
Roundup的问题从来不是存量问题,而是流量问题。
这是理解这起美国现代产品责任史上最大规模诉讼的关键。拜耳自2018年以630亿美元收购孟山都以来,已支付超过100亿美元用于和解与赔偿,解决了13万~14万件案件,但仍有约6.5万件案件待决——解决的速度并没有快过新案件出现的速度。
只要新的原告持续出现,诉讼就不会结束。拜耳可以在每个案件中都赢得漂亮,但只要案件总数还在增长,这场战争就没有尽头。
6月25日,美国最高法院以7︰2的投票结果,就 Monsanto Co. v. Durnell(案卷号No.24-1068)案作出终审判决。大法官布雷特·卡瓦诺撰写多数意见,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及大法官托马斯、阿利托、索托马约尔、卡根、巴雷特加入;大法官杰克逊和戈萨奇持异议。
资本市场显然将其视为诉讼风险的重要转折点。拜耳在德国法兰克福交易所的股价当日一度飙升17%,创下20多年来最大单日涨幅——投资者迅速重新评估了拜耳长期面临的诉讼风险敞口。
1 一个被大多数人忽视的核心问题:流量,而非存量
要理解这个判决的分量,需要先理解Roundup诉讼的真正困境。
拜耳过去8年解决了13万~14万件案件,但仍有约6.5万件待决——解决的速度并没有快过新案件出现的速度。
这是大多数媒体报道从未点明的关键:Roundup的问题从来不是存量问题,而是流量问题。只要新的原告持续出现,诉讼就不会结束。拜耳可以在每个案件中都赢得漂亮,但只要案件总数还在增长,这场战争就没有尽头。
6月25日的最高法院裁决,其最大意义正在于此:它首次从法律层面切断了新增案件最主要的来源之一。
过去8年Roundup诉讼中,“未尽警示”一直是最核心的诉讼理论之一。该裁决将导致大量待决案件面临重新评估,同时从根本上遏制了新案件的产生机制。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诉讼立即消失。拜耳为此设计了双线并行的策略:
❖ 和解案(州法院):解决当前约6.5万件存量待决案件。2026年2月,拜耳提出72.5亿美元集体和解方案,已获初步批准,最终批准听证会定于7月9日举行。
❖ 最高法院裁决(联邦法院):切断未来基于“未尽警示”理论提起的增量诉讼——而过去8年Roundup诉讼中,“未尽警示”一直是最核心的诉讼理论之一。
拜耳在裁决后的官方声明中明确,“集体和解与最高法院策略是独立必要且相互强化的多管齐下遏制策略的组成部分。”两条战线互为补充,都需要最终落地。
2 裁决说了什么:程序法问题,而非科学定论
理解本次裁决的关键在于,最高法院并未裁定草甘膦是否致癌——这一点经常被误读。
法院裁定的是一个程序法问题:当EPA已经完成风险评估并批准标签内容时,各州能否通过侵权诉讼要求企业增加不同或额外的警示内容?
最高法院多数意见给出的答案是:在本案所涉情形下,不能。
法院的推理链非常清晰:
❖ EPA已反复评估草甘膦并得出结论——草甘膦“不太可能”致癌,因此未要求Roundup标签添加癌症警告;
❖ 联邦法律要求孟山都使用EPA批准的标签;
❖ Durnell的州法索赔要求添加“癌症警告”,构成了“不同于”联邦标签要求的“额外”要求;
❖ 根据FIFRA第136v(b)条的联邦优先适用条款,该州法索赔被联邦法排除(preempted)。
大法官卡瓦诺在多数意见中写道:“Durnell的州侵权索赔将要求孟山都在Roundup标签上添加‘癌症警告’,尽管联邦法律要求孟山都使用EPA批准的、不含‘癌症警告’的标签。因为Durnell的州侵权索赔将施加‘不同于’EPA所要求标签的农药标签要求,FIFRA明确优先适用于Durnell的索赔。”
法院还援引了Riegel v. Medtronic, Inc.(2008)作为“决定性”先例——该案认定FDA对医疗器械的上市前批准构成了联邦“要求”,同样逻辑适用于EPA对农药标签的批准。
3 后续影响:哪些路被堵死了,哪些路还开着
对于约6.5万件待决案件而言,大量建立在“未尽警示”理论基础上的案件可能面临驳回、和解或重新评估。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原告彻底失去了诉讼通道。原告方仍可尝试通过证明公司存在欺诈、过失或产品存在设计缺陷等理论继续诉讼。不过,这些理论是否同样受到联邦优先权限制,未来仍可能成为新的司法争议焦点。
4 超越草甘膦:受影响的不只是拜耳
本案的深远意义远不止于Roundup诉讼本身。
法院的推理确立了一个更广泛的原则:联邦机构的个别标签批准决定可以构成具有优先效力的联邦“要求”,从而取代州侵权法义务。 正如法院所指出的,这一逻辑“不限于FIFRA”——众多联邦法规包含“相似或相同”的优先适用条款。
本案虽然发生在农药领域,但其关于联邦监管与州法侵权责任边界的讨论,可能对其他受联邦监管行业产生参考价值。对于在美开展业务的中国农化及生命科学企业而言,这一规则变化的战略价值值得深入评估。
5 各方反应:监管确定性与问责制倒退的交锋
支持方:农业与工业界的“定心丸”
❖ 美国农业零售商协会主席:“当农业零售商和施用者完全遵守EPA批准的标签时,他们不应因遵守法律而受到惩罚。”
❖ 美国大豆协会和全国玉米种植者协会称赞裁决确认了“FIFRA是国家的最高法律”。
❖ 拜耳CEO比尔·安德森(Bill Anderson):“这一裁决为美国农民和依赖监管清晰度的创新者提供了急需的确定性。”
反对方:公众健康的“问责制倒退”
❖ As You Sow总裁:裁决“严重限制了”州和个人追责的能力。
❖ 农场行动主席:裁决“削弱了对农民、农场工人和公众的保护”。
❖ MAHA运动支持者也批评该裁决限制了公众的法律挑战路径。
6 终局观察:战争找到了结束的方法,但还需要走完最后一步
对拜耳而言,最高法院裁决并不意味着所有Roundup诉讼立即消失,但它首次从法律层面切断了过去8年持续产生新案件的核心机制。如果72.5亿美元和解方案在7月9日的听证会上最终获批,Roundup诉讼可能真正从“无限延长赛”进入“清算阶段”。
但真正值得思考的问题,或许超出了Roundup本身。
对全球农化企业而言,这场持续近10年的产品责任大战最终证明:真正决定企业风险边界的,不只是科学数据,也不只是法院判决,而是谁拥有定义标签、定义风险、定义警示义务的权力。
Monsanto v. Durnell或许将被记住的,不是它改变了草甘膦的命运,而是它回答了一个更根本的问题:
当科学评估、监管审批与陪审团裁决发生冲突时,谁拥有最终定义风险的权力?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给出的答案是:当联邦监管机构已经依法完成风险评估并批准标签内容时,州法原则上不能通过侵权诉讼施加不同的警示要求。
市场一天重新定价了数十亿欧元级别的诉讼风险——他们看到的不是一个案件的输赢,而是一套规则重新变得确定。
